战友联谊会章程(精选3篇)
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退伍军人互助互济型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弘扬军人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体现战友间的关心、社会的温暖。
第三条 联谊会任务:发挥组织和集体的作用,多方征集和统一管理战友内部有关帮困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 联谊会原则:根据战友的实际困难,严格遵循“尽心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各类救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联谊会的决策和工作机构,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总监理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员若干名。分别由退伍军人担任。理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陕西省宝鸡市。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联谊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联谊会的公益目的,保障联谊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全体捐赠人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登记备案。 第八条 理事会权力和义务:(一)参与联谊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联谊会运作有建议权;(四)制订和修改联谊会章程及救助帮困的标准;(五)审定联谊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六)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资资金使用方案;(七)制定必要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一)x年8月1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捐赠资金(启动资金)。(二) 退伍军捐款(三) 捐赠资金投资回报(四) 其他。
第十条 退伍军人联谊会资金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做到规范、公开,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联谊会管理接受全体退伍军人的监督检查,理事会每年向全体退伍军人报告联谊会资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原则实行谁入会谁享受,不入会不受益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入会和退会:(一)在联谊会统一组织下,凡在x年8月1日在陕西宝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x集团军步兵第师战友联谊会的退伍军人同意联谊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交纳会费0-500元资金,且每年参加“捐款、献一份爱心”活动,经批准入会后即按规定享受各种待遇。(二)新进入联谊会的退伍军人须在提前一个月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的,需交纳会费下限500元上不封顶原则次日起开始享受联谊会会员待遇。(三)联谊会会员中途申请退会的,不论享受过待遇的,还是没享受过待遇的,一律不退联谊会会员入会资金;联谊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终止会员身份情况的,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补一次性助联谊会资金的0.5%,不再享受互助会各种待遇;如已享受过一次待遇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在补助联谊会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联谊会组织的退伍军人对社会各界的有关捐助,其捐款额由本会管理和支出。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员(首次44人)于x年八月一日讨论通过,从x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原生产建设兵团团(农场)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由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知青与现定居于各地知青自愿组织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联谊会的宗旨是:组织知青战友开展有益中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有特殊困难的战友提供相应的帮助等。联谊会以充实晚年生活为原动力,鼓励战友们发扬互帮互助精神,在互助过程中促进沟通,增进友谊,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三条:为外地战友来沪的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帮助。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知青与现定居于各地知青,承认并遵守本联谊会章程,缴纳相应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联谊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受联谊会委托承办或协办有关活动。
第六条:联谊会设立理事会,负责筹划和组织xx地区知青战友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的任期暂定为一年。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系本会会员且具有良好的形象并在战友中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首届理事由孙秀秀 王岳初 陈建新 梁顺华 董惠良 朱培顒 徐东海七人担任;由孙秀秀任会长、王岳初任常务副会长、陈建新任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联谊会资金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人民币壹佰元。
第十二条:联谊会开设专项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由理事会成员共同掌管,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向联谊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末,理事会向全体会员报告当年资金的收、支、余明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于x年 10月31日经联谊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自x年 1月 1日起实施。
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3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泾干中学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校,构成学校权力机构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泾干中学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各项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一章
第一条 凡是泾干中学正式在岗教师和职工,承认泾干中学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行、疗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学校教职工内部的团结与统一,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员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泾干中学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有: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组成人员。
(四)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工会委员会经常听取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校党委或者上级工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由以备课组组为工会小组提出30%的教职工为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以教研组为工会小组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会员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
第十条 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或撤换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泾干中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或二次,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议,做好工会日常服务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动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教研处开展教学竞赛、教学革新和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参与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注重关心老职工的生活,关爱职工子女的成长。组织开展好重大节日活动。
(十一)组织职工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好条件。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 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线路,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依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线路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服务至上。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组织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培训。选派工会干部参加各种培训班。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做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会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学校预算外收入的比例拨交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合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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