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通用20篇)处罚决定(通用20篇)处罚决定(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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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通用20篇)

处罚决定(通用20篇)

处罚决定 篇1

  员工姓名:黄,现任公司外联部专员,20xx年X月X日14时,经公司领导发现在公司占用工作时间浏览开心网网站,并在此网中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为强化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严肃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制度及员工守则规定,将给予该名员工罚款处分,(罚款金额1元从当月工资扣除)以兹警告。

  希望全体员工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 篇2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x对韦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志均多次叫韦澳,韦回应,于是梁将一块数码板扔向韦,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2.梁将数码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

  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这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厂务部

  11.20

处罚决定 篇3

  我公司x部门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处以 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签署人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 篇4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

  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数码

  生产部

处罚决定 篇5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处罚决定 篇6

  刘d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处罚决定 篇7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姓名),在工作期间违反________制度被查实。按该制度第____条,第____款,决定对其________________处罚。

  巡查人(签字):________

  报经理审批执行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处罚决定 篇8

  兹有我厂职工,男,现年XX岁,系XX车间工种。

  该同志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连续旷工XX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XX处分。

  特此通知

  X厂办

  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 篇9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这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这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年月日

处罚决定 篇10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处罚决定 篇11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 篇12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此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也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处罚决定 篇13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 篇14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管理处罚决定分享人:料峭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xx-10-14 阅读:17次 大 中 小分享: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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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营销部1月29日深夜“冲撞事件”

  处罚意见

  一、事发情况。

  1、 售房部王磊,1月29日晚饭喝酒后上班,情绪激动,与公司多位领导发生言语碰撞,冲

  撞公司最高领导,产生极其败坏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 事发原因。

  (1) 王磊与售房部多位员工发生过争抢客户行为,多次与商铺购买客户发生对质行为,

  严重影响了客户情绪,损害了公司形象,并招致公司管理层不满。

  (2) 王磊不直接与管理层沟通,也不反映自身诉求,也不按照营销部的“业绩仲裁”流

  程处理争议事件,也不愿意接受管理层的积极调解,而是直接与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进行沟通,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遵守公司管理流程。

  (3) 王磊与多位同事发生客户业绩争抢情况,管理层忽略了其本人合理或非合理的诉求,

  导致其长期得不到重视,情绪不能缓解,压抑积累后产生激烈的反应。

  (4) 王磊内心中一直想得到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认可,表现自我,但因职能分工的不同,

  公司高层对于基层工作的细节不可能完全顾及,所以不能发表意见,招致其不满心态。

  (5) 王磊本人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能把生活

  与工作分开,嗜酒的不良习气带到公司层面,控制不了自我情绪,最终铸成大错。

  二、处理决定。

  公司最高管理者集公司形象和公司文化为一身,承担所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外部和内部双重矛盾压力,肩负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命运,是公司上下员工以及其他外围的合作单位的千百人员的前程事业保障,也是大家生活来源和利益所在,所有人员必须致力于保障公司最高领导的形象和身心不受影响。

  但是呢,售房部王磊罔顾公司的信任,漠视公司领导对他的培养,从一个初出校园的大学生,短期内受到饱满的专业培训,提升了职业学识,在生活中提升了自我价值,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而且在自身的本职工作中一度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随后,没有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的学习,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领导、不认可上级、与同事争风吃醋、争吵打闹,不参加公司的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时间饮酒,不会控制自我情绪,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不相信上级而越权向高层上报,众多的自身问题不断积累,终于爆发出来,铸成大错,无可挽回,让公司最高领导寒心难过,痛心疾首,唏嘘不已。

  为此,营销部充分听取了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做出如下决定:

  1、 王磊因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定,予以立即辞退。

  (1) 不尊重公司领导,冲撞公司最高领导,动摇公司根本利益所在。

  (2) 酒后闹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 不直接与主管上级汇报,而向高层越权、越级上报。

  (4) 本来是公司内部的业绩评定问题,不顾后果,与客户多次对质,导致客户情绪波动,

  进而怀疑公司信誉,让公司形象受到损伤。

  (5) 与同事争夺客户,不能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和接待顺序来进行合理划分业绩,发生

  争议不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仲裁”制度来合理调节,而是采取吵闹的方式,严重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破坏公司管理规范制度。

  (6) 个人协调能力不足,全局意识不强,多次激发退款客户的吵闹情况,影响售房部正

  常工作,造成公司信誉损失。

  (7) 王磊发生的事件进行公司通报。

  2、 王磊本人的销售业绩和工资进行清算。

  (1) 按照公司20xx年7月份出台的“业绩划分标准”规定,首次接待客户,占客户业绩

  奖金的70%,其他参与接待按照30%进行分配。

  (2) 王磊所涉及的客户签约收款,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按照实收款的0.5%奖

  金发放,本人首次接待的客户,按奖金比例70%进行结算,后期接待的客户按照奖金比例30%结算。

  (3) 王磊在职前成交收款的客户进行结算,离职后所产生的客户业绩与其无关。

  (4) 王磊1月29日冲撞最高领导事件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5) 王磊1月29日造成车辆及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保留追诉权利。

  (6) 王磊多次与客户对质,影响客户情绪,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三、管理责任处罚。

  1、 营销部负责人:陈琪之,管理失责,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负责人,营销部所有产生的问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2、 售房部管理人:雷 毅,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直管干部,有直接责任。

  3、 招商部负责人:何 杨,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4、 前期部负责人:王 磊,管理失度,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在售房部办公的中层干部,有言语评价过激的过错。

  5、 大客户负责人:朱 茵,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6、 销 售 主 管:熊 萍,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 作为直管组长,有直接责任。

  总经理批示:

  营销总监:

  销售经理: 招商经理: 大客户经理:

  销售主管:

  职业顾问:

  营销部

  20xx年1月30日

处罚决定 篇15

  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公司等731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责任公司等192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陕西省农垦科研中心香料试验厂等24户非公司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大荔县果兴化工厂等49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大荔县殷官冷库等466户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xx年3月16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荔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拟吊销公告,证明本局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期限;

  2、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提请吊销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xx年4月25日,经本局立案查处。

处罚决定 篇16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决定 篇17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 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处罚决定 篇18

  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处罚决定 篇19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处罚决定 篇20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

  地 址:农十师181团以北5公里处

  我局于20xx年05月16日对阿勒泰市鑫源砂石料厂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采矿证于20xx年8月25日到期,20xx年5月,其在续办采矿许可证期间,非法开采沙石料700立方米,并以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14000元。其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片遥感图斑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违法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20xx年0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

  3、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即到阿勒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开票缴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勒泰市地区国土资源局或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彦华、邵志刚

  电 话:0906-2311678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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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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