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资国企改革日益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加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好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明确监事会权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强化能力建设,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指出:“强化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监事会要对国有企业有关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监督的范围重点。特别对国有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管控模式变化、内部机制改革和年度经营计划修订等,要适时调整并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和事项,不断增强监督的灵敏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具体为几方面。
一要提高行为监督能力。监事会要从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国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贯穿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个环节。这是监事会监督的一条主线,抓住了这条主线,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监督,对涉及企业合并重组、改革改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敏感事项的决策,要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可能存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质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二要提高财务监督检查能力。检查财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重要监督手段和途径。一是通过牵头组织决算审计,全面系统地掌握公司的财务信息,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平常发现 的问题线索要查清楚。二是要认真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定期阅读会计报表,关注会计账目重大变化。三是要关注企业重大财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财务风险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对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运作等可能带来的偿债和收回风险,要高度关注,强化预警,及时准确地揭示。
三要提高规范行使各项职权能力。《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了监事会质询权、建议等权力。一是行权的事实要清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公司在重大决策、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就要及时行使纠正。二是行权的程序要合规。行使这些职权,要根据实际遵循必要程序,对事实要充分调查分析,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三是行权的行为要慎重。行使这些职权时,斟酌要周密,时机要恰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要提高问题和风险揭示能力。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开展监督检查,既是监事会的职责所系,也是有效规避监督风险的内在要求。要清醒地认识到,看不到问题、发现不了问题、不敢揭露问题,将是监事会最可怕之处。要抓住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突出监督重点,聚焦重点企业、重要业务、重点环节以及潜在风险。
随着国家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力度加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监事会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职责所系,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对监督检查工作周密策划,分清责任主体,真正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度,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推动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再跃新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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