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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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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2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2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2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

  (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

  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     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     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     合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数按每人6倍计算。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亩计算;

  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标准和办法:

  1.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5号)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此次被征地单位52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五、凡因大竹县2024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到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属于大竹县2024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上述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

  七、无故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将被视为放弃在该地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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