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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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四、管委会应在区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相应宗教团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乡(镇)政府及街道的行政管理,同友邻单位和睦相处,遵守公共秩序。

五、管委会的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落实,抵御非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和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好教务活动。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

6、办理聘请、辞退教职人员手续。

7、坚持独立自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8、兴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自觉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为构建和谐十堰做贡献。

六、建立年度述职、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管委会负责人应向区宗教事务部门述职,管委会成员向管委会负责人述职,接受区宗教事务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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