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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信访工作难题调研的汇总

涉诉信访工作,对人民法院来说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最佳切入点,更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是反映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晴雨表,是检测法官司法能力、办案作风的标尺。所以,信访问题直接反映出法院工作的好与坏,民心的冷与暖,是我们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的“指南针”、“风向标”。为积极响应县委开展的关于破解信访工作难题的调研活动;为更好的解决信访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我院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构建良好而也稳定的法治环境,我院经过专题调研,对涉诉信访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反思了我院信访工作的现状,总结并发现了我院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现将有关调研材料汇总如下:

一、 我院信访工作面临的现状

(一)实现了涉法涉诉案件诉访分离

坚持严格程序,依法立案,突出了诉前诉访分离。随着群众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提升,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群不断增多。但是呢,人们的普遍法律素养偏低,哪些案件可以立案,哪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是很难判断的。因此,我院高度重视立案工作,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与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抬高立案门槛,防止因法院拒绝受理而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坚决杜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坚持依法审理,限时办结,突出了诉讼中的诉访分离。在司法实践中的涉法涉诉信访,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时限不满意,反映立案后很长时间才开庭,开庭审理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未判决等。针对诉讼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院要求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及时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将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不得将诉讼程序外的问题引入诉讼程序中来。

坚持诉后释法,依法执行,实现了诉后的诉访分离。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不理解或者是理解有偏差,始终认为案件判决出现错误的情况,我院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成后,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给予解释,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手段进行维权。

(二)完善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

坚持依法纠错,确保了执法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对于案件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条件的,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依法给予赔偿。

坚持公正纠错,促进息诉息访案结事了。对依法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的案件,严格落实案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讲清处理依据和理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访,通过政法机关或相关媒体,依法公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对结案不息诉的,可组织公开听证,让各方人员评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信访诉求的合理性,以公开促公正、促息访。对信访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锐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相关领域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坚持划定范围,依法终结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政法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按规定上报市级政法部门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坚持掌握标准,终结有据。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涉及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二、当前我院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连锁反应强

通过对我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梳理情况来看,大多数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这就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连锁反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多数人抓住了政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一些瑕疵,进而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结伴串联多,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少数老上访户暗中串联、结伴上访。回到当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鼓动一些群众上访。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来在当地就能解决,但受一些进京老户的影响和鼓动,进而到市进京访。新上访人员和老上访人员相互沟通,相互传达信息,导致了该群体有逐渐壮大之势,进而导致一些个案无法解决。

(三)维稳压力大,导致信访成本不断增加

群众上访,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上访群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形象和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我院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导致信访成本不断增加。

(四)案件执行难,导致涉法涉诉新案增多

在现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一般为矛盾纠纷处理的最后一关。法院在处理诸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作出最后裁判,必然会触及当事一方的利益。败诉一方如果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诉而选择信访渠道解决,就成为涉诉信访案件,而诉讼涉及当事人利益能否最终得以实现的是执行程序,而“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得涉诉信访案件增多。

三、对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要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解决实际问题

要切实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也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

要切实重视平时的初信初访工作,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尊重当事人。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气氛,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要理解当事人。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三是要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四是要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 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

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办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强化释法工作。办案人员要强化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87件质量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要进一步强化调解。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数量,进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基数。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轻微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要规范信访秩序

要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一是要切实强化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强化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二是要依法打击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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