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旅行协议书(精选3篇)
合伙旅行协议书 篇1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行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行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行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行开发投资规模
旅行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行促销等);
四、旅行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点门票收入之外的旅行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行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行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行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行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点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行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行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点旅行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点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点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点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行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行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点内的旅行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行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点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区兴建任何建筑;
2、旅行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点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行景点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点配套的服务设施,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行局一份,景点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甲方名称: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
e - mail: 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
合伙旅行协议书 篇2
甲方:__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旅游社条例》于20__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提高旅行团队的接待质量,甲、乙双方秉承合作精神,达致共赢的宗旨,就旅行业务的接待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为团队旅行目的地的接待社,并委托乙方的团队在到达旅行目的地后,安排游客在交通、餐饮、住宿、景区游览、导游服务、娱乐休闲等方面的接待工作。
二、乙方为甲方确认行程计划时,必须将安排的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及停留时间、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列明,并确认。
三、乙方在接待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旅游社条例》执行,并根据甲方的接待要求,适时适当地安排交通工具,餐饮服务,住宿安排,行程景区游览,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接待要求,由甲方以传真,数码邮件等方式在团队抵达前通知乙方,由乙方确认并逐项落实。
乙方所安排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餐厅、住宿、景区、导游等,必须持有或拥有合法的资格证件,符合国家旅行法规和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接待期间,乙方必须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为之做好防范工作。乙方必须依法购买旅游社责任险。
五、接待期间,接待内容(包括交通工具、餐饮标准、住宿地点、住宿标准、景区增减、购物点增减、导游、司乘人员更换等)不能随意改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接待内容的,应征得全体游客的同意,并签名确认,乙方知会甲方。客人擅自离团或积极离团的,乙方应立即知会甲方,未发生的费用应从团赞中扣除,已收取团费的,应退还给甲方。
六、团队购物的次数,地点不得超过双方确认的安排。不得强行带客人购物或强制性另外加项收费。
七、发生投诉时,应视不同阶段,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如下:
1、在接待期间,客人就接待内容提出投诉,乙方应及时作出调整、处理,涉及团费的增减等费用收支的,乙方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作出调整,期间乙方必须安抚游客的情绪,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2、行程结束后产生投诉的,由甲方先行调解处理,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于两天内提供乙方在接待期间就接待内容及质量方面的书证、票据及其他材料。
3、经甲方或有关部门调查,投诉属双方共同接待质量问题造成的,应根据调查结果或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其中乙方应承担部分,甲方可从团款中扣除。
4、经调查,确认投诉属乙方的接待质量问题造成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先行垫付赔偿的,甲方有权从团款中扣除。
5、因乙方不按《旅游社条例》要求进行操作而导致客人投诉的,一切赔偿费用按《旅游社条例》规定执行。
八、甲、乙双方按商定的期限、方式、帐户结清团款,结算方式、期限,根据各团队不同情况,由甲方以传真或网络通讯等方式知会乙方,并于乙方对帐确认团款金额后,以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团款。
团队结算,乙方需提供《费用结算通知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团款发票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后,财务人员三个月内结清综费。
九、甲方委托乙方代订长途交通票款的,甲方按双方指定的帐户支付票款。乙方需另行指定收款帐户的,须提供乙办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财务章的委托书原件,不具上述的,甲方有权拒绝另行指定的帐户。乙方代订交通票据的费用,在乙方交付相应票据时,由甲方一次性结清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接待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正;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2、乙方擅自提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待人员、交通工具及游览接待项目的,甲方有权提出纠正,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乙方擅自变更接待内容的,甲方有权提出纠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或引起投诉且责任确认归于乙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游客擅自离团,乙方未知会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因乙方的接待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两宗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中说明的赔偿款项,甲方均有权从团款中予以扣除。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就责任及赔偿等方面的追索权。
十一、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接待计划、接待人员名单、财务单证等,均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__年03月01日起到20__年03月31日止。甲乙双方需提前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条款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协议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十四、本协议在签订、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依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协议正件和传真件(含提到的所有往来文书、资料)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依法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及购买的旅游社责任保险复印件,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提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
合伙旅行协议书 篇3
甲方:广州航旅旅游社有限公司(供车方)
乙方: (用车方)
为了统一规范客运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 座(空调)
旅行客车, 辆,为接持旅行团队(机关单位职工)提供客运服务。
起止时间: ,路线: ,
经停: ,路程(单程、往返),沿途司机食宿由乙方安排。途中如有路线变更,须
征得甲方调度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总计车费共人民币 元,乙方负责支付往返的路桥费、停车费、高速公路费以及司机的食宿。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须具有:齐备合法的'营运证照,购齐国家规定的固定税费和车况良好的客运车辆。
四、乙方在甲方承载前交清此次租车费用,或签署协议当天交付甲方订金,出发当天乙主一次性支付所有包车费,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发票的,请提前告知甲方准备,当天出具发票,发票另加5%税点。
五、乙方在租用甲方车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超员,运载货物,乙方必须爱护甲方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装载有腐蚀性或其他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得强行要求驾驶员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程,并按规定上落客,否则甲方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由此造成的罚款、扣证等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在派出车辆前,需提前一至二天与乙方再次明确上车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 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乙方。
七、乙方在交付租车定金后要求退车的,甲方按用车7天前扣总车费的10%,用车前6至4天扣总车费的50%,用车前3至1天扣总车费的80%,用车当天车费不退。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权管辖权的旅行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九、双方特别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电 话: 传真: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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