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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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员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员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评测。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或免去领导职务。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等。

五、法律法规赋予员代会的其他权利。

为确保员代会的质量和行使好以上职权,员代会要坚持以下程序:

1.提交员代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如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要提前10天在局域网上发表,组织员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2.需要员代会通过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合同、安全生产报告等,要实行票决制,根据票决结果分别作出相应决议。

3.员代会评议评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工作。首先,由员代会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评议办法,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其次,被评议领导人员向员代会作述职述廉报告;第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评议情况,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归纳整理评议意见;第四,员代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测;第五,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员代会报告评议、评测结果;第六,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将评议评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关资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4.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必须经过员代会依法选举。

第三章员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原则性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员工,均可当选为员工代表。

第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册员工总数确定。

员工在100—500人的单位,代表为30—50人;

员工在501—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40—80人;

员工在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70—150人;

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员工大会,也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员工代表按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员工代表应当由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构成。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一线生产、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员工代表中,先进模范、女员工、青年员工、农民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制定选举员工代表的方案,提出代表人数、各类代表比例,报公司党委同意后,向公司所属单位分配代表名额,并提出有关选举员工代表的具体要求等。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代表条 件、分配的名额、构成比例要求,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产生后,填写《员工代表登记表》上报公司工会,经员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出席上一级员工代表大会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员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得当选。

条 件成熟的单位,员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活动;

三、因参加员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四、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身份。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技术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员工群众,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坚决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员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选举单位员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员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本单位员工代表有权进行撤换。撤换员工代表,由选举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决定,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员工代表,应经上一级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员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离岗等,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员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照相应条 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六条 员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选举单位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员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员工代表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及时报上级工会。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员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要在企业工作会议之前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员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非员工代表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具有效力。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员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员工代表中的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公司各级员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员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员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规章制度、提案检查落实、评议监督干部、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员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处理员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向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员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员工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员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员工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生产经营委员会:调查了解员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活福利委员会:参加企业有关员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涉及员工生活福利和生活保障等重大事项方案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对员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积极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员工生活的建议。

规章制度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掌握重要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审议准备提交员代会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的实施。

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负责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分类、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拟定民主评议评测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组织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和评测工作,审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评测结果。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员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员代会的联席会议在员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员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员代会报告,提请确认,员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员代会主席团成员、员工代表团(组)长、员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单位其他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员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员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员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员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员代会,由员代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员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员代会确认的员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员代会。

第二十六条 员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员代会闭会期间,由员代会工作机构组织员工代表对员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员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员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七条 员工代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订关于员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员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章员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建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机构(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生活组等。秘书组主要负责大会文件及决议、议案的起草、修改、印刷、分发工作;组织组主要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议期间、会后的宣传教育工作;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生活组主要负责员工代表的食宿、接待和大会安全保卫工作。

二、确定大会的主要任务。如大会的指导思想、上次(届)大会以来的工作报告、今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大会需要审议和通过的文件和提案、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

三、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呈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代表的产生和比例、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员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等。

四、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对呈报的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请示予以批复。同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届、次员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批复。上级工会应在一周内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

五、下发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期;大会主要议题;大会议程安排;大会要求等。

六、各代表团围绕员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在员工代表和员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

七、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新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八、准备大会材料。员工代表大会的材料主要有: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员代会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提案处理和提案征集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和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企务公开情况报告;员工培训完成情况和员工培训指导计划;员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办法;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大会决议、决定;党组织书记讲话等。

九、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按照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有关规定和要求,于会前2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有关领导或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进行大会述职述廉。员工代表要实事求是地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评测。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大会作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和评测结果的报告。

三、组织员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票决、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员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员工代表的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对属于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审查同意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员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五、由工会主席代表员工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评测结果;向被评议领导人员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人员向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公司集体合同主管部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三、各级组织和员工代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落实广大员工的知情权,动员员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做好大会各种资料整理和归档。大会重要表决通过的材料一般保留到本届员代会换届时为止。

五、做好闭会期间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七章员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三十一条 员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强化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员工代表大会质量,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员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行政要牢固树立依靠员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员工的观念,尊重员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向员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员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员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负责处理员工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接受员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企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作为员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员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员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员工代表;组织提案的征集;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和员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员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员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员工代表培训,提高员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员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担起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所属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八章公司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2.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工会工作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厂务公开情况报告;

4. 对本单位领导班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测;

5. 讨论通过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6. 本单位领导讨论征集到的职工意见和建议。

7. 本单位党组织书记讲话。

第三十五条 具体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领导,积极推动项目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行政要大力支持并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组织会议及各项决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保证职工合法参与项目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职责。

二、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为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含合同工)。

三、各单位的员工代表大会要“早筹划、早安排”,在条 件具备的项目部必须召开员工(代表)大会。

四、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前把召开时间、主要内容和会议程序,提前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报告公司工会。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完后,应及时将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工会。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巡视监督检查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员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企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巡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员代会决议,推行企务公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照规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企业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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