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景区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景区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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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1

  甲方(转包方): 住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 住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杭州市萧山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林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坐落于____镇 山的_______亩林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转包经营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转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包期限

  林地转包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林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林地价款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林木一并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转包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元;余款 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林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林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林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林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林地和其他林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林地补偿费。

  5、确认流转林地产权清晰,如在转包后发现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林木及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补贴和服务。

  3、流转期间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

  4、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闲置荒芜。

  5、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于 年 月 日前造林完毕,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6、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7、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转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的林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林地,每延迟一天,按转包费用的_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山林或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镇(街道)林地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林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为提高林地生产能力进行设施建设,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方案报发包方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林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已投入相关设施建设及地上附着物(管理用房等)、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由甲方作价补偿给乙方。地上附着物作价 元,林木作价 元,合计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约定事项: 。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街道)林地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___________的旅行发展,打造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决定将______________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已修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____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______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______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___年开始,每年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点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___________景点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___________景点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_________景点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________范围内重复开发与_________同类型的______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____天内组织人员清点______景点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_____景点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__________景点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_________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______景点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____景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________景点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____________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__县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溶洞的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溶洞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___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______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___张参观_______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点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____________景点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__________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_______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_______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______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_________景点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__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_________景点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__________景点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___________景点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_________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________等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_______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________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_______%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地址: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3

  景点是根据景色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人观赏需求而将景色区划分成的一定用地范围。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怎么写呢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一

  甲方:浙江*川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点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点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 方:浙江*川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__年 月 日 20__年 月 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行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行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__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__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点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点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__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点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点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点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点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点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点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点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溶洞的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溶洞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点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点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点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点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 山龙宫景点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点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梅山龙宫等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行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银行新化支行

  账户:

  开户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乙方:娄底市联城旅行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__年二月十六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甲方):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旅行发展,打造X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X年,即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X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X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X年开始,每年X月X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X年XX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X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点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XXXX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X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点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X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X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X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X万元用于景点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X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X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X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行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XX银行支行

  帐 号:

  开户地址:

  甲方:X人民政府

  乙方: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X年XX月XX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月 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点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点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5

  发包方(甲方):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旅行发展,打造X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X年,即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X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X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X年开始,每年X月X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X年XX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X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点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XXXX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X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点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X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X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X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X万元用于景点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X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X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6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行发展,打造___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___景点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___县移民局___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___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___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年,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亿元。本合签订后___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    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年开始,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点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点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点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点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点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点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点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点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点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溶洞的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溶洞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点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点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点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点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点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点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梅山龙宫等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行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 号:

  开户地址: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月 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点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点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 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8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行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点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点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点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点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点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点”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点”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点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点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溶洞的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溶洞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点”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点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点”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点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点”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点”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点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梅山龙宫等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点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景点承包经营合同 篇9

  旅行景点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______的旅行发展,打造__________________品牌,甲方决定将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景色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主体,已修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景点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___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_________年开始,每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点矛盾,创造良好的景点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__________________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点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点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修订的__________________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点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点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行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点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__________________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____________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点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____________KVA变压器的高压路线到景点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__________________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__________________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__________________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____________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行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_______________景点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__________________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__________________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点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点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点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_______________其它景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点____________的旅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点内__________________旅行资源的责任。

  2、强化景点配套景区、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点建设的资金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点旅行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__________________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_____张参观_______________景点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行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申报国家级景色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点承包经营合同景点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点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点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点的所有投入少于____________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点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____________万元用于景点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景点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点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点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点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点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__________________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点内的景区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行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__________________景点的全县旅行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行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行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____________万元旅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行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______%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__________________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区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点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____________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行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______银行______支行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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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经营合同(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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