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丙方(员工):
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借出员工(以下简称“借出员工”)。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借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及其它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便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条 员工管理
借出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借出员工明示。
第三条 用工关系
借出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出借员工到甲方报到时,工资关系由甲方承担,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社会保障、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借出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规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广西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须根据广西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照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延迟告知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延迟方承担。
第五条 工资发放
双方约定,在甲方应于每月号按时间向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出借员工的退回
6.1 、出借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怎样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借用期限延迟,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2、借出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若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借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广西最低标准向借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借用工作期间,如借出员工在被借出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如因借出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借出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乙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起止。
(二)如乙方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出借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注册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借用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出借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员工可按照规定在广西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由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人员借用单位):
乙方(人员借出单位):
丙方(借出员工):
时间:
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简介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我在陪同小平同志的南方之行时,听他讲过“不争论”。他之所以说“不争论”,是因为当时有争论。围绕着党的基本线路,不仅有争论,而且相当激烈。这个争论涉及不少问题:基本线路的要点在哪里?改革开放姓“社”还是姓“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私营经济是否动摇了社会主义?等等。当时,这些问题被一些人说得很玄奥,很吓人。
1月20日上午,在国贸中心旋转餐厅,谈到深圳的经济发展,老人家说了一串著名的“辩证法”观点:“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啥,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这些话,真是斩钉截铁、切中要害,给在场的人打了一针强化型的兴奋剂。
第二篇:劳务派遣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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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2、甲方选定合适的派遣人员,推荐给乙方录用后,派遣至甲方。
三、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招工要求并注明招录人员的工作条件及福利待遇。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招聘劳务人员,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人员相关证件及其它需劳务人员提供的说明性资料,由乙方负责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具体名单以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附件为准)。
3.乙方提供面试人数需大于甲方需招用的人数。如乙方招录人员不达标准或未能验证通过者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4.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特长等实际情况,在派遣期间可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作适当的调整。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面试及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并交由甲方作录用确认。
派遣的劳务人员经录用确认,乙方应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等相关事宜,相关文件需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劳务派遣人员档案需在甲方备份留存,相关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入职登记表及其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各类说明性材料(例如:体验报告、前单位离职证明)等。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需做相应更新并须经双方签章确认。
3.甲方对乙方与其所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变更享有知情权,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试用期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派遣员工需遵守甲方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人员的薪资结构和相应标准按甲方的最新规定执行,且底薪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但保障不低于当地政府最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薪资待遇以派遣明细表为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或直接发放,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及乙方所在地相关规定支付劳务人员的相关保险费于乙方,乙方应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并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员工薪资中代为扣除)。
2.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
3.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依法享受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需加班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处理
1.协议期内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非因工伤亡,甲方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发生的相关救治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同时甲方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效期内,负责办理工伤事故申报(甲方给予协助)、劳动鉴定以及工伤理赔事宜,
2.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乙方在参保地工伤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销后,在10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甲方代垫的工伤医疗费用打入甲方指定账号,(开户行:;
帐号:)。若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派遣员工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事宜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即行终止。 十三、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2.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3.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告知派遣人员);
5.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7.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8.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9.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未通过岗位测试、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
10.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1.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工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2.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1、8、9、10条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 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用工方所在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 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应缴纳的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导致
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由此产生的纠纷赔偿问题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产生的纠纷赔偿问题,由甲方承担,乙方积极协助处理。
十五、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缴纳保险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由乙方承
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费用结算(见附件《用人单位签约登记表》)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1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费;
1.2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2.1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好后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参保地社保办规定缴费费率正确计算社保费缴纳数额并发送至甲方,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将社保费支付给乙方据实缴纳。
2.2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每人每月 25.00 元。
3.3乙方须按月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甲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缴费明细表在每月 8 日前(适逢假期同等工作日顺延,付款日以甲方付款水单日期为准)将本月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费、管理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基本结算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堤口路支行,帐号:15-121801040003027)。同时乙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十七、管理责任
1.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社保办理、工伤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2.乙方应强化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纪律、规范,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3.乙方需负责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4.如派遣员工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按相关规定被退回者,交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甲方协助处理。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 乙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名义、标识进行招聘、企业宣传等活动;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任何一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九、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当地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用工单位所在地仲裁委解决,仲裁不成交由用工所在地法院解决。
二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新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二)甲方的工作地点:。
(三)甲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甲方的工作岗位。
(四)甲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甲方员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二)乙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月工资元。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能安排工作,应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甲方报酬。
五、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员工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第四篇: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见附件)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二)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四)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五)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
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六)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七)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二)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四)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五)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七)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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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九)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二)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 收取。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二)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睢宁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2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乙方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个人。
4、乙方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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