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额提成合同(精选3篇)
销售总额提成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单位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砂石料严格按照GB/T_________________标准组织供货,不合格材料拒收。如因质量不合格,乙方收料人有权拒收,其不合格材料由甲方立即运出乙方现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和时间:以乙方电话通知的时间为准,在乙方料场交货(乙方必须提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次日完成货物配备)。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承运,乙方承担费用负担。
五、验收办法及标准:以工地现场实际过磅(方量)为准雨季材料受雨水影响含水率较高,到场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验收按第二条约定的国标验收,数量异议在货到3日内并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在货到5日由乙方书面提出。因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甲方应无条件的退货或按乙方要求换货。
六、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以甲方开据的发货单为凭证结算,每月20日对账,次月15日按月支付80%,每半年度结至半年所供材料的95%,尾款每年度结清,甲方不开据货物和运输发票。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自觉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将负责承担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密遮盖防止泼洒对环境造成污染,甲方运送车辆驾乘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甲方在乙方工地范围外运输过程中涉及环保、道路维护、交通及运输安全、城管及外部干扰等问题由甲方自行处理。
2、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乙方竣工货款付清为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上、下涨(跌)幅达到5%时,需进行价格调整,双方确定的新价格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进行签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销售总额提成合同 篇2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设备销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其代理经销的 生产的电梯设备 台(具体规格参数功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单位:万元)梯号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设备单价运输单价小计数量合计备注
注:1、是否开具发票 囗是(设备发票类别: 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囗增值税专用发票)囗否 (本条款特别备注: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的“□”内划“√”,未选则“□”内空白不填写)。
2、若需要开票,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三条 设备销售总价、运输总价支付方式
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定金(20%为预付款,10%为合同定金),计人民币¥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若不能按时支付,则发货期予以顺延。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月24个月未支付,则该合同作废。期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2、甲方应在本合同发货期前35天内将合同总价的 70 %,计人民币 ¥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三十五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已付的定金不再退回。
注:1、甲方在每次支付款项时并注明用途,否则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设备款可不按约定日期发货。
第四条 电梯设备的包装、运输
4.1、电梯设备包装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且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运,以便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抵达指定的交货地。
4.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路、铁路或水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五条交货地址、期限、方式
5.1、交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2、交货期限:
梯 号发 货 期梯 号发 货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发货期不得早于买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 45 天,且不得早于买方全额付清合同总价及运输费之日起 25 天。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款支付设备和运输款项则交货期顺延。
5.3、交货方式:甲方指派人员会同乙方共同清点货物并给予书面确认。
第六条 电梯设备及相关货物的验收、保管
6.1、货到甲方指定交货点2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电梯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完好程度进行查验并作记录。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确认签字后,由乙方负责补发或更换。
6.2、甲方负责提供便于搬运且面积足够大的可封闭虚拟主机存放电梯设备,并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货物的丢失、受损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3、货到工地后3天内,若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整体清点查验则默认甲方已签收设备,并负责保管。
6.4、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电梯整机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保管,防止损坏及丢失。
6.5、若在设备运抵现场时,需要至交通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电梯制造产品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所有设备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确认的相关图纸及合同约定一致,乘客(载货)电梯应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一号修改单的要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杂物电梯应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家用电梯应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液压电梯应符合《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编号: )。
7.3、若甲方不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或签订了《电/扶梯安装合同》,因非乙方的原因使得《电/扶梯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7.4、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电梯设备,并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规范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合理正常保管、使用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12个月(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监督检验判定不合格的则从监督检验当日第五天起计算保修期,为期12个月)或电梯设备运输到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以上以先到者为准。
7.5、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不包括正常消耗材料,如照明灯具、润滑油或润滑脂、橡塑磨损件及乘客使用的按钮元器件等及本合同限定范围外的电梯装潢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7.6、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由于甲方或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故障或零部件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可给予有偿维修。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修理的,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1.4的规定(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则双方另行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双方确定包含乙方提供在《《电/扶梯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若甲方拒绝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乙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和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积极放弃,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改造、修理、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则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甲方应委托乙方对其进行修理、保养。若甲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理、保养的由此引起电梯日常管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安全运行等和其他的风险与乙方无关,在必要时需乙方及电梯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或其他服务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7.9、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随机资料(含安装调试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执行签定日国家现行有效的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如签定后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电梯设备价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8.2、在电梯设备发运前,乙方为甲方免费保管货物,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交货,乙方可为甲方免费提供为期10天的仓储服务期用于甲方临时存放,若甲方超过免费仓储服务期,则从乙方发出的电梯设备提货函起按电梯设备每台120.00元/天计算仓储费。仓储费在甲方实际交货或电梯设备移交使用之前结清付清。若电梯设备储存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电梯设备提货前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电梯设备进行相应的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生产影响必须更换,则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函件确定,并在电梯发货前结算付清,发货期重新计算。甲方未支付仓储费和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应的电梯设备。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仓储天数支付仓储费。
8.3、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对应的货款时,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8.4、若合同签订设备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合同总价不包含桁架外围的装饰。
8.5、甲方自行对本合同内电梯设备进行额外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的,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属于乙方专有,甲方应限定于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此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土建布置图、报价单、部件清单、技术规格表、随机文件、样本及其他乙方提供的资料。
8.7、本合同除签名处和签约日期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书”。
8.8、电梯规格参数表(功能)、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图号 )、相关技术附件(如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书”、“ 工作联系函件(含乙方部门签章的函件)”、“付款通知函”均为本合同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生效后电梯设备发货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提出终止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乙方已收到全部款项,电梯设备已安排生产,此时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第八条款执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则甲方支付的款项一律不退货,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地址、联系人发货,电梯设备运输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天内,默认甲方已接收并清单该电梯设备,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保管义务则一并移交甲方。
9.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发货时,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部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每天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9.4、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件的要求,否则乙方负责更换。
9.5、甲乙双方均不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是合同唯一救济。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10.1、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10.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恐怖主义事件、暴乱等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货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发货期重新计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当面送达,或者选择传真、邮寄送达方式。
12.2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投递之日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的送达记录记载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当面送达的,应当面送达至对方工作人员或接收人签收后方有效。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留的地址和联系人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规定发送且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执有 壹 份,乙方执有 壹 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销售总额提成合同 篇3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情况
二、产品的交付
1、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
1、付款时间:甲方按实际数量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支付的货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付款方式:甲方将全额货款以_________方式向乙方支付。
四、验收办法及质量异议
1、甲、乙双方同意货物的数量以为准,质量以独立商检机构化验结果为准,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甲乙双方按实际数量结算。
2、甲、乙双方在管道中抽取油样封存,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独立商检机构做出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据此作为交货、付款及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
五、风险转移
在交货地,当货物经过的_________接口时,货物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货的,除依本条第1款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每拖延一日,应按_________元/吨/日向乙方支付仓储费。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_________日内(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计为第1日,下同)仍不能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它条款
1、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中国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
4、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5、甲乙双方共同声明,本合同的往来款项具有独立性质,不受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其他法律行为的影响。任何人无权主张查封、扣压、冻结、留置、抵消等法律行为。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 _____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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