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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旅游局双随机工作方案(精选3篇)

2022旅行局双随机工作方案(精选3篇)

2022旅行局双随机工作方案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精神,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旅行市场秩序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旅行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全区旅行市场秩序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家旅行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旅办发〔20xx〕2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旅行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工作,创新方式办法,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自律,提高监管效能,改善执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旅行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范围内有序开展。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旅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同类型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办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经营者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阳光”文明执法,公开旅行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旅行市场经营主体、旅行执法人员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旅行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旅游社条例》、《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自治区旅行局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各级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市(地)、县(市、区)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经营旅游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3.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导游和领队等旅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6.是否依法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行服务;

  7.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8.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行企业的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行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2022旅行局双随机工作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xx〕10号)精神,结合旅行部门实际,现就旅游社市场秩序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对旅游社市场秩序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验旅游社市场秩序状况和旅行队伍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旅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旅行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旅行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随机抽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

  (二)《旅游社条例》

  (三)《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

  (四)《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五)《山东省旅行条例》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旅游社:

  1、旅游社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行活动,诱骗旅行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是否有未经许可经营旅游社业务的行为;

  3、是否有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行业务和过境旅行或者出租、出借旅游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业务的;

  4、是否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行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5、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6、是否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行为;

  7、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8、是否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行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未按照规定投保旅游社责任保险的;

  9、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行,发现旅行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行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行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行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旅行者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旅行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0、是否在旅行行程中擅自变更旅行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行者权益的;

  11、是否拒绝履行合同的并未征得旅行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游社履行包价旅行合同的;

  12、有否安排旅行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13、有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人事导游、领队活动。

  (二)旅游社聘用的导游和领队:

  1、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4、有否导游、领队和自揽业务的;

  5、导游领队有否向旅行者索要小费的。

  临清市旅行局质量规范与管理科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四、随机抽查方式

  (一)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结合:对所有旅游社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其中对被旅行部门列入旅行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或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旅游社,实行定向检查。

  (二)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对随机抽查对象,旅行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五、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一)对具有出境旅行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社,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

  (二)对不具有出境旅行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社,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10%;

  (三)对列入旅行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的旅游社抽查当年不少于3次;

  (四)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旅游社,随时进行检查。

  六、随机抽查的结果运用

  1、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2、通过旅行局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022旅行局双随机工作方案 篇3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转办发【20xx】6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旅行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旅行市场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行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旅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是旅行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各地旅行市场状况和执法队伍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局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旅行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旅行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市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异常对象名录库及抽查摇号系统

  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异常对象名录库是我局推进旅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各区县旅行局按属地建设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汇总名录库即为全市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1、旅行市场主体类别

  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类别主要是旅游社、星级饭店、A级旅行景点、导游和领队人员(导游按户籍所在地录入登记、备案;领队按所在出境旅游社进行登记)。

  2、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录入内容

  1)旅游社、星级饭店、A级旅行景点录入内容主要是:旅行企业基本信息、前三个年度旅行活动组织接待情况以及接受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2)导游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取得导游证时间、从业时间、所在旅游社(未与旅游社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社会兼职导游录入)、主要带团服务记录、奖惩等情况。

  3)领队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所在旅游社、从业时间、主要带团记录、工作业绩、奖惩等情况。

  3、完成时间

  此项工作要求于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后将建好的名录库报市职转办审核确认。

  (二)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

  我局还应在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旅行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录入旅行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异常对象主要是三种类别:一是因侵害旅行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企业;二是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行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三是因侵害旅行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三)抓紧建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摇号系统

  根据通知要求,各旅行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摇号系统,实现抽查过程及时记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省上要求“省级各部门的抽查摇号系统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省级各部门的抽查摇号系统要将本系统市县两级对口业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事项一并纳入其中,实现一个行业一个随机摇号软件,市县两级直接使用。”我局将抓紧与省旅行局衔接,并强化对区县(开发区)旅行局的业务指导,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将抽查摇号系统建成投入使用。

  三、认真开展旅行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旅游社条例》、《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陕西旅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1、旅游社:一是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经营旅游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三是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是否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行服务;六是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2、导游和领队:一是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是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3、A级旅行景点、星级饭店:一是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二是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行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可按定向和不定向、自查和直接检查两种抽查方式进行。

  1、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相结合

  定向抽查:我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诚信或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行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投诉举报多、被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旅行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旅行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行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检查执法效能。

  2、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

  对随机抽查对象,我局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对自查后如实报告旅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旅行质监执法机构检查、且积极改正的旅行企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旅行质监执法机构在重点检查中发现旅行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故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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