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承诺书(精选3篇)延期承诺书(精选3篇)延期承诺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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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承诺书(精选3篇)

延期承诺书(精选3篇)

延期承诺书 篇1

  甲方:

  乙方:

  鉴于: 保 证 书

  1、 乙方为甲方浙江省台州市经销商,双方在合月同中约定,方向乙方提供 (货物/服务),该批货物(服务)总价为 元人民币(RMB元)。该合同甲方编号为 ,乙方编号为,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乙方在合同项下的付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万元)

  应付金额

  实付金额

  未付金额

  3、 甲方已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4、 乙方请求延期支付上表所列未付款项(以下简称“未付款项”),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接受乙方此一请求。

  就此情况,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1、 乙方将分 期,在本条约定的截止日之前,按照下表(以下简称“还款时间表”)载明的金额偿还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截止日

  还款金额

  延期合计

  2、 乙方按照还款时间表,在每期截止日之前偿还的款项(以下简称“延期款项”),不论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甲方均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按照还款时间表还款,自截止日次日(含)起,超过截止日的金额(以下简称“再次逾期款项”)每日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 根据第3条计算得出的再次逾期款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时,甲方有权选择采用两者中较高的一个。

  7、 本协议解除,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延期款项仍可以计入逾期款项中。

  8、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9、 与本协议理解、执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约定与本条之约定不符,应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1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延期承诺书 篇2

  现有义乌市南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公司营业期限延长事宜,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司及股东楼天生(身份证号码:)、陈荷香(身份证号码:)承担。特此承诺。

  股东签章:

  义乌市南希工艺品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证 明

  兹证明坐落在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新村14弄9号房屋三间,房屋所有权属 叶美林 所有,情况属实。

  委 托 书

  义乌市公安局:

  本人是义乌市稠城国伟文胸行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繁忙,现特委托杨子林前来办理公章审批事宜。望审核后给予方便。

  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延期承诺书 篇3

  工商局:

  我们于 年 月 日共同投资设立的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现已缴纳 万元。自公司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原规定的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

  由于 原因,现申请延长出资期限至 年 月日。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在延长的出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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