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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信托合同(4篇)

发布时间:2017-05-07本文目录
  • 2017信托合同
  • 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 北京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   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凭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

      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报送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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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盖章) 受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017信托合同(3) | 返回目录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 签: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  名称: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 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  (小写:¥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小写:¥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开户人:  账 号:  

      5.4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  开户人: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  账 号: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 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 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 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 信托费用  

      9.1 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报酬计提办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办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 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 受益人的权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转让  

      13.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届满;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销;  

      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 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受托人违约  

      18.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 委托人违约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 签: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 月 日于__________

    北京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范本2017信托合同(4) | 返回目录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 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

      乙方:×××

      签:

      范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还款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盖章): 乙方(签、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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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信托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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