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体制保障
经济法在传统三大诉讼中的应用和公益诉讼必然要求司法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其中包括法官的知识结构、审判机构和司法程序三个方面。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司法的实质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从某种意义讲,法律的实施程度最终是由法官的法律意识、认知能力、道德素养、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等个人因素所决定的。其中,法律知识结构和水平是一个重要因素。任何法官都要受其所在时代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的制约,是其所属时代和地域的法律代言人。自
由竞争时期法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水平与当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内容相适应,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等观念主导着其理念,因此体现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的私法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彰显。进入 20 世纪,经济法极大丰富了法律的内容,改变了原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结构以及司法垄断法律实施权的传统。虽然监管机构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呢,如果法官缺乏对经济法的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的了解和认同,不能将经济法规则和观念植入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中,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将完全失去基础,甚至其地位也会被有意淡化或扭曲。我国当下经济法在司法实施中的困境和法学影响力下降,与当前法官经济法知识的不足不无关系。为此,学界一方面亟需在法官群体中宣传和普及经济法知识,提高经济法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应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从社会事实、案例、制度和理论等几个方面,将经济法知识固化在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中,形成用经济法规则处理案件以及用经济法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习惯。除了法官外,专业的审判机构是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基本条件。英美法系法官的精英化和法律知识体系的高度开放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部门法以及现代经济社会不断涌现的法律适用需求,不需要设立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专门法庭。相反,大陆法系往往以部门法为基础设立专门的法院或审判机构。
为此,当法律体系扩张时,司法体制就必须及时改革。德国现行的多元司法体制就是不断适应法律体系扩张的结果。
①所以,大陆法系的审判机构必须根据法律的变化进行调适和创新,不断适应法律专业化的实施需求。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但当时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作为基础,《竞争法》《消费者法》《劳动法》《金融法》和《财税法》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尚未形成,也没有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财税等真正的需要适用经济法处理的经济案件,所谓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其实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进而给人以名不符实之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经济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了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陆续通过,不正当竞争、垄断、消费者纠纷、劳动纠纷、财税和证券欺诈等许多需要适用经济法审理的案件也频频发生,但是呢,由于经济法与司法界长期脱离,忽略了与司法界的沟通和交流,未能从理论和
实践上指导经济审判庭及时转变成为真正的适用经济法处理经济和社会纠纷的审判机构,导致该审判庭被废除。以致现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案件,是以普通民商事案件方式进行审理,经济法的适用受到了极大限制。经济庭的废除隔断了经济法与司法的联系,从司法层面上否定了经济法,对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是一个重大损失。目前的经济法研究尚不能为经济审判庭的恢复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但随着竞争法、消费者、财税法和金融法的日益成熟和实际案例增多,以适用此类法律审理相关案件为目的,逐步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知识产权法院和杭州网络法院的设立实际预示着人们已认识到此前建立的司法审判体制存在的缺陷,认识到了司法应当适应法律专业化的实施这一需求。为此,学界应当重视经济法的司法应用研究,以所适用的法律为前提,以
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为目的提出实际可行的方案和实践依据。除了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外,经济法的司法实施还必须有特殊的程序。“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① 基于各自的立法
目的和保护利益,部门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程序规则,对原告资格、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分配、审判方式等做出规定。不正当竞争、垄断、消费者、劳动者、财税和金融类案件,既包括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的私益诉讼,也包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性,而且在起诉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都有特殊性,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但是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当前却被视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案件以及金融欺诈案件则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既没有优先从经济法上进行实体判断,也没有体现此类法律的程序规则。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仍然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思维出发,没有形成系统的适用于经济类案件的程序规则。这是制约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结 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司法。在司法实施过程中,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用于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让人们感知到法律的真实存在和价值所在。离开司法过程,再有意义的法律也极少被人知晓。尽管经济法在司法体制外已经开辟了一条新的实施途径,具有准司法特征的监管部门以类似法官身份,将经济法用于处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远不及司法,无法代替司法实 施对经济法的宣传普及作用。对司法实施的忽略已经使经济法付出了惨痛代价,如果继续忽视司法的存在,司法也会忽视经济法,经济法的前路将会越走越窄。为此,在经济法和司法之间重新架起沟通的桥梁,既是经济法实现其治理市场经济功能和推动司法体制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法走向成熟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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