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建议
田某秀
全国文明城市是一个城市的最高荣誉和品牌。
目前,通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有幸获得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城市评选参评资格,为我市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在文明城创建过程中,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城市的精细化治理、城市发展的共建共享、社会文明风尚的鼓励和提倡尚不能有效落实,横穿马路、乱扔垃圾、乱停车辆、遛狗不拴绳等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用法治手段来约束。近一两年来,全国一些城市如北京、杭州等陆续出台了地方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移风易俗、网络通信等城乡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规定相关行为规范,明确了“要求啥”“提倡啥”“禁止啥”,让市民一看就明白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么的处罚。
为更好的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建议我市出台《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已有立法内容及未立法的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从规范不文明行为入手,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用制度为我市创造更多文明新景色,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剖析提炼我市社会文明行为现状,引导市民加深对文明立法的认同感,进而推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普遍遵守;厘清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文明行为边界,为鼓励和处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提供长效保障。
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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