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班级考核细则(精选5篇)
文明班级考核细则 篇1
为进一步强化我们XX班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将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台阶,配合《XX市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城市》主题活动,决定开展班级亲子卫生大扫除劳动,旨在增强全体同学和家长的环保意识,让大家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也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服务社会的教育。现制定路小学XX班班级卫生大扫除活动方案
一、活动重点
清除本班教室和心理咨询办公室的各类垃圾以及墙面的乱贴乱画,责任卫生区以及教室外走廊的环境卫生。
二、活动要求
各位家长强化对班级亲子卫生大扫除工作的重视,认真组织动员班级全体学生和家长积极参加班级卫生大扫除活动,以确保我们班责任卫生区的卫生大扫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要求:
1、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不在活动时打闹、玩耍、做与活动无关的事。
2、要结合本班学生特点,认真调配人员,合理分工,各班将班级人数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落实一个安全责任人。
3、将班级内外所有墙面上的贴画、污染物等清除干净。
4、各位家长按照指定区域做到先洒水,后扫地。
5、责任卫生区墙面乱贴乱画一并清扫,做到清洁无垃圾、杂物。
三、时间安排。(活动时间20xx年01月09日)
(一)组织发动(20xx年01月07日)
1、家委会向全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
2、组织动员本班级学生积极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贯彻实施(20xx年13月9日)
家委会将组织全班师生参与班级卫生大扫除活动。结束后组织检查活动结果。
(三)活动延伸(20xx年春期)
1、将这次活动延伸到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中,中队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每个小孩明白这次活动开展的目的和重要性,进而自觉形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行为。
2、重点强化对各班级卫生的日常管理、检查与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此次活动的顺利进行,班级诚邀各位家长参加这次活动,对本班的工作开展作检查和考评。
组长:班主任
成员:家委会成员
(二)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希望各位家长认真对待这次亲子班级卫生大扫除活动。
(三)为让活动顺利开展,争取班主任及家长的大力支持。
文明班级考核细则 篇2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文明行为习惯,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深化学校管理,培养团结向上,奋发取进的班风,形成优良的校风校纪,促进学生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我校决定继续开展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以活动带动学校的发展。班级是学校的基本单位,班主任工作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校纪校风,关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关系到开创一代新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的大问题。为了促进班级建设,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正确、公正地评价班主任的工作,经领导组研究决定,在全学校范围内开展“文明班级”创建评比活动。
二、活动时间:
9月初宣传发动阶段,9月底至20xx年5月为活动评比阶段,6月是总结表彰阶段。
三、活动形式
以各班争创文明班级为主要活动形式,以少先队大队部和以及值日教师学生通过每天的检查打分为依据,加以学校行政、各课任教师等民主评议最终评选出两个文明班级,进行表彰奖励。
四、机构的组成及分工
学校成立创建“文明班级”指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大队辅导员担任,各班主任任组员。学校负责拟定出台《创建“文明班级”活动方案》及《“文明班级”评比方案》,协调、监督、指导创建“文明班级”活动,组织贯彻本实施活动方案,做好对“文明班级”的验收和文明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创建文明班级日常事务的安排。全学校教师合作,切实地把全学校学生组织活跃起来,通过开展创造性的各种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五、活动的开展
1、宣传发动,组织学习。
召开师生“创建文明班级”活动动员大会,由学校领导做动员报告,具体抓落实的领导组织学生学习《“文明班级”评比方案及评分细则》,低、中、高年级分别选出师生代表作响应号召的发言。全学校教师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文明班级”的重要意义,要与学校的生存,发展共命运,投入到创建“文明班级”的活动中。尤其是任教每一班级的语、数教学的教师,要团结合作,利用晨读、午休时间及班队会时间组织自己班级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公民道德要求》、《学生在校文明礼仪要求》、《同安区小学生一日常规》。利用《品生》《品社》等课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进而促使学生对品行的丑、恶、善、美理性认识水平的提高。
2、导行、跟踪。
各班选拔工作自觉积极,自我教育能力强的品学兼优若干位学生组成班级文明督导值日生。班级文明督导值日生根据《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礼仪常规要求》《同安区小学生一日常规》等对全班同学的言行进行监督并跟踪登记,各班还可利用班会课让学生对照评估标准自评,以评促改,边改边建,逐渐使学生养成牢固的良好行为习惯。
3、评比、表彰
综合平时对各班文明礼仪、纪律规范、安全、卫生健康、两操、仪容仪表等方面的评比及民主评议,根据评比结果分别授予“文明班级体”的称号并推荐参加区级“文明班级”的评比。
六、几项要求:
1、各班要把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作为强化班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自己管理班级工作能力、教育能力的一把称量器、一面折光镜。
2、各班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形成班级集体荣誉感,让学生明确“文明班级”评分细则,制定班级创建活动计划,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评分细则的各项要求,化为全体学生的自觉行为。
文明班级考核细则 篇3
一、指导思想: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化学校管理,培养团结向上,奋发取进的班风,促进学生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特拟开展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以活动带动学校的发展。
二、机构的组成及分工
学校成立创建“文明班级”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人员从学校党、政、团、队、德育教研组、信息研究组等抽调人员组成。校党支部负责拟定出台《明德小学创建“文明班级”活动方案》、《明德小学“文明班级”验收标准》,协调、监督、指导创建“文明班级”活动。校行政负责组织贯彻本实施活动方案,做好对“文明班级”的验收,授牌和文明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创建文明班级办公室做好创建文明班级日常事务的安排(含材料的整理归档)。团、队切实地把全学校学生组织活跃起来,通过开展创造性的各种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德育教研组要抓住“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中学生在良好品行养成呈现出的难题进行研究。技术信息教研组要充分利用网络收集先进学校在创办“文明班级”的做法,与他们取得交流,为指导小组提供信息,达到取长补短。
三、活动的开展
1、宣传发动,组织学习。召开师生“创建文明班级”活动动员大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做动员报告,具体抓落实的领导组织学生学习《文明班级验收标准》,低、中、高年级分别选出师生代表作响应号召的发言。学校定期出版“创建文明班级”专刊。全学校教师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文明班级”的重要意义,要与学校的生存,发展共命运,投入到创建“文明班级”的活动中。尤其是任教每一班级的语、数教学的教师,要团结合作,利用“二会”课(晨会、班会)组织自己班级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公民道德要求》、《明德小学学生在校文明礼仪要求》、《明德小学学生一日须知》。利用“二课”(《思品》课,《语文》或《数学》)课,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进而促使学生对品行的丑、恶、善、美理性认识水平的提高。
2、导行、跟踪。各班选拔工作自觉积极,自我教育能力强的品学兼优若干位学生组成班级文明督导值日生。班级文明督导值日生根据《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德小学学生礼仪常规要求》《明德小学学生在校一日须知》等对全班同学的言行进行监督并跟踪登记(记录表由学校统一印发)。各班还可利用班会课让学生对照评估标准自评,以评促改,边改边建,逐渐使学生养成牢固的良好行为习惯。
3、学校教育班。对于各班在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中,出现个别良好品行养成困难学生,班主任可向学校领取表格填写,报创建文明班级指导小组备案(每班控制在1-2名),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再教育,协助班主任督促其良好品行的养成。
4、自评、申报。班主任应根据《文明班级验收标准》逐项对照,
实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凡自评分1-2年级达85分以上(含85分),3-6年级达90分以上(含90分)者,可填写申报自评表并报校创建“文明班级”活动指导小组。
5、验收、授牌。学校创建“文明班级”指导小组根据班级自评结果逐项进行审核,凡总分1-2年级达85分以上(含85分),3-6年级达90分以上(含90分)学校召开全学校师生大会以予授牌。由学校专人把授给牌扁贴在教室门扇外面。授牌的班级要以此为荣,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保住荣誉,以免摘牌。
6、复审与摘牌(荣誉称号的取消)。一般的情况下每学期对被授牌班级复审一次,复审成绩1-2年级在80-84分,3-6年级在85-89分,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复审1-2年级在80分以下,3-6年级在85分以下,在师生大会上公布给予摘牌。平时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宣布摘牌。
①班级合并或分班。
②班级教师、学生发生严重人为责任事故的。
③教师、学生有严重违法行为受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四、荣誉与奖励
1、凡带领的班级,每连续二学期被评为文明班级,学校分别发给班、科任一本荣誉证书。
2、无特殊情况下,连续二学期不申报文明班级验收的班主任或科任,不得评为县级或校级年度考核优秀,先进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
3、连续保持“文明班级”光荣称号的班级学生给予适当的奖品。
五、几项要求:
1、各班要把创建“文明班级”活动做为强化班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做为自己管理班级工作能力,教育能力的一把称量器,一面折光镜。
2、各班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形成班级集体荣誉感,让学生明确“文明班级”验收标准,制定班级活动计划,引导学生与班级立契约,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化为全体学生的自觉行为。
3、各班在自评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自评,既不虚报,也不谦虚。在学校验收授牌前的公示,各班一定要以学校主人翁精神,做到监督也不妒忌,一定要从主流发展审视。
六、附文:
1、开展创建“文明班级”活动指导小组人员职责分工一览表。
2、文明班级评估标准。
3、明德小学学生在校文明礼仪要求。
4、明德小学学生一日须知。
5、班级学生文明礼发展记录卡。
6、各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日况汇总登记表。
文明班级考核细则 篇4
一、制度落实(10分)
(一)制度落实,领导真抓实管(6分)
1、领导重视(3分)
①领导亲自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记0.5分。
②把综治工作纳入各乡镇综合目标管理的范畴,年初有安排,年底有总结,记0.5分,查计划和会议讲话资料。
③全年研究综治工作不少于6次,记1分。查会议记录,少1次扣0.2分。
④经费安排,查财税所票据复印件,3千元以上记1分,2千―2.9千元记0.8分,1千―1.9千元记0.5分,500―900元记0.3分,500元以下记0分。
2、制度落实(3分)
①乡镇与行政村和乡镇直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记0.5分。
②制订了考核评估办法,记0.5分。
③年终对行政村和乡镇直单位进行了年度考核,记2分。查考核评估汇总表,考核结束通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决定,缺1项扣0.5分。
(二)台帐管理(2分)
①有不稳定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摸底表,记0.5分。
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交办整改的,记0.5分。
③县里下发的综治方面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记0.5分;乡镇本级有关综治方面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记0.5分。
(三)情报信息报送情况(2分)
①重要情报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记1分。
②特护期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记0.5分,抽查无人值班的每次扣0.2分。
③按要求坚持日报制的,记0.5分,每缺1次,扣0.2分。
二、社会稳定(26分)
(一)重特大群体性事件(10分)
1、有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案,记1分。
2、发生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扣3分。
3、发生一起特大群体性事件,扣10分。
(二)集体上访(5分)
1、到县委、政府集体上访的,每起扣1分。
2、到市集体上访的,每起扣2分。
3、赴省集体上访的,每起扣3分。
4、进京集体上访的,每起扣5分。
(三)赴省进京个访(3分)
1、赴省进京个访,每3人次扣0.1分。按“属地管理和双线稳控责任制的要求,以属地乡镇为主,县直责任部门为辅,属地乡镇扣0.07分/3人次,县直责任部门扣0.03分/3人次。
2、个访同比上升的扣0.5分。
(四)“”及其他邪教问题(5分)
此项由县委610办负责考核
(五)其他不稳定问题(3分)
1、不发生影响国家安全的政治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记1分。
2、信访交办、督办案件未办结的,每起扣0.5分。
3、有“地下”或非法接收境外电视的,每起扣0.5分。
4、有涉农案件的,每起扣1分。
三、社会治安(21分)
(一)违法犯罪案件(7分)
1、刑事案件发生率。(3分)
2、劳教、判刑人员万人比率。(2分)
3、重新犯罪率(2分)
此项由公安负责考核
(二)重特大交通、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8分)
1、交通、火灾、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的 各扣1分。
2、发生一起死1-2人的事故,扣2分,同比增加的扣3分。
3、发生一起死3-9人的事故,扣5分,同比增加的扣6分。
4、发生一起死10人以上的事故,扣8分。
(三)重点村、难管村整治(6分)
1、出现一个重点村、难管村,扣1分。
2、未组织力量全部整改好的,扣6分。
四、综合治理基础工作(33分)
(一)基层组织建设(5分)
①成立乡镇综治委、综治办,查乡镇的文件,记1.5分。
②确定了2-3名综治专干的,记0.5分。
③有乡镇综治委及共办公室牌子的,记0.5分。
④综治办有专门办公场地的,记0.5分。
⑤基层组织健全,基层组织建设的十二个表格填写好,并上报了县综治办的,记1分。
⑥行政村及村民小组有综治信息员的,记1分。
(二)安全文明创建活动(10分)
1、乡镇创安率达到80%的,记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减分。
2、创安村(社区),①有创安活动领导小组,记0.5分;②有创安工作方案,记0.5分;③有各种规章制度,记0.5分;④建立了“两会一队”等群防组织,记0.5分;⑤有创安活动室,记0.5分;⑥有阵地建设,记1分;⑦有牌子,记0.5分;⑧有办公桌、档案柜,记0.5分;⑨资料收集完整、整齐,记0.5分。
(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5分)
1、发生入室盗窃等可防性案件的,每起扣1分。
2、发生干部职工吸毒、嫖娼、赌博等问题的,每人次扣0.5分。
(四)普法工作(4分)
1、普法学习考试。
①干部参学、参考、合格率达到要求,记0.5分。
②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查花名册,记0.5分。
③学校开设了法制课,中、小学生要求参加了普法考试的,记1分。
2、普法宣传。
①乡镇大院内有专门的法制宣传专栏,记1分。
②辖区内在显目位置书写永久性标语20xx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1人次扣0.2分。
2、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记0.5分。搞好衔接、安置、帮教转化工作,记0.5分。
3、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作好登记管理工作,记1分。
(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4分)
1、设立卫乡镇人民调处委员会,记1分。设立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记1分。
2、定期分析排查矛盾纠纷隐患,上报及时的,记0.5分;民间纠纷调处率100%,调成率98%,记0.5分;无民转刑案件,记1分,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扣0.5分。
(七)其他综治工作(2分)
1、按时上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款的记1分。
2、完成《长安杂志》征订任务的记1分。
五、群众评价(10分)
群众评价,委托其他部门到各乡镇调查统计。
六、不按照缴纳综治维稳责任金的,从考核总分中扣5分。
文明班级考核细则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数码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强化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diy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办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线路、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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