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租赁协议书(通用7篇)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1
甲方(车辆牌照使用人):身份证号:
乙方(车辆牌照被使用人):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5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成功。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辆牌照借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的车辆的一切费用;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京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虽然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四、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六、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七、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八、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便于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使用自由牌照。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2
甲方(承让方):
乙方(出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自有车辆牌照指标转让给甲方,车型为:;车牌号为京,现落户,现就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期限:壹年(自乙方车辆摇号成功后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转让费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转让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
三、转让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与乙方无关。
四、车辆牌照在转让期间应购买第三方保险(保额50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在转让期间 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转让期间内,甲方对转让车牌照要妥善保管,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转让期间内,甲方对车辆财产拥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3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自有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车型为:;车牌号为京,现落户公司,现就租赁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壹年(自乙方车辆摇号成功后并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租赁费用: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租赁费用,共计陆仟元整(500元/月,12个月共计6000元整)。
三、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与乙方无关。
四、车辆牌照在承租期间应购买第三方保险(保额50万),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对租赁车牌照要妥善保管,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4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京 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 类型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5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京 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 类型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6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京 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 类型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牌租赁协议书 篇7
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
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
乙方通过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具备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上海大众斯柯达明锐1.6L车辆;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
二、租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日止。租赁费用:租金每月 元。该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赁费¥ 元(人民币 元整)
三、虽然上述车辆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
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 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将之前收取但未履行协议月份的租赁费用在过户手续完成7日内退还给甲方,乙方只取得实际发生月份的租赁费用。
八、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续租问题。若双方同意续租,需重新签署租赁协议。若一方不同意续租,经双方协商无果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收回车辆牌照,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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