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2篇)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2篇)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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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2篇)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2篇)

年度煤炭买卖 合同补充协议 篇1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

  根据甲方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及国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年甲方同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数量,具体供货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执行。

  其中丙方接卸甲方和乙方煤炭的数量,根据铁路大票及发票清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分别由甲方和乙方各自开票办理结算业务。

  甲乙双方均同意丙方将甲乙双方的货款全部打到甲乙双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结算专户;账号:;开户行:)。

  2、乙方办理结算部分量的合同条款按年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条款执行。

  3、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代表

  乙方: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丙方:水泥经贸有限公司

  代表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所售各批次煤炭均必须符合下列规格及质量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灰份(Ad)≤ 硫份(St)≤ 计量水份挥发份(Vdaf)17~28% 粘结指数(G值)≥80

  三、甲方以汽车运输方式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费及卸货前其他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所交付的煤炭数量以乙方过磅计量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应在卸货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在异议提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过磅地点过磅,并以该磅过磅的结果为准。

  五、甲方所交付的煤炭质量检验结果以乙方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双方共同取样,交煤监所化验,以煤监所的化验结果为准。

  六、煤炭初始单价为1340元/吨(含调节基金、含增值税的一票包到价),预付货款500万,然后随发货量支付。

  1、灰份Ad的增减价:

  ①、区段一(Ad<11.50%部分)ad≤10.50%,从10.50%起每降0.10%加价3元>

  ②、区段二(11.50%≤Ad≤12.50%部分)从10.50%起每增加0.10%减价5元/吨。

  ③、区段三(12.50%

  ④、区段四(Ad>13%部分),按800元/吨结算。

  2、硫分St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St≤1.40%部分),St>0.80%从0.80%起每升0.10%减价3元/吨。

  ②、区段二(St>1.40%部分)从0.80%起每升0.10减价5元/吨。

  3、粘结指数G值的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G≥80部分)扣价一:G值≥80不扣价,否则每降1减价3 2元/吨。

  ②、区段二(75≤G<80部分)扣价二:从80起每降1减价5元 。=""><75部分)扣价三:从80起每降1减价7元>

  4、挥发分Vdaf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Vdaf≤17%部分):从17%起每降1%减价5元/吨。

  ②、区段二(Vdaf≥28%部分):从25%起每升1%减价5元/吨。

  5、减量减价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3万吨/月,遇客观因素(天气、政府行为、灾害等)不能运煤的,每月基量按照25000吨,每吨20元支付给乙方。

  七、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乙方所销售焦厂的结算单为准。质量数量的奖扣归甲方所有。甲方确保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每吨不少于20元。

  八、甲方应在结算3日内根据结算结果向乙方开具17%合法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惭愧方于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尚欠货款(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在上述期限未向乙方足额开具发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九、因本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十、其他约定

  1、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是中发现供方所开具给需方的发票有 3虚开、代开或属假发票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进项税额转出和补交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损失的,一律由供方承担损失责任。

  2、煤炭价格随行就市。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及传真件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3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办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5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办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6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

  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

  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e,a)a;ge;5800 cag时:

  低位发热量(e,a)57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2

  奖:低位发热量(e,a)a;59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

  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

  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

  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

  5.1卸船备要通知书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

  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D(良好天气工作日)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

  5.

  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

  5.

  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

  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

  5.4卸船时问从递交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

  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

  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

  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

  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

  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

  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

  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

  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

  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

  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

  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

  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

  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

  3.不可抗力:

  1

  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

  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

  4.违约责任及索赔:

  1

  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

  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

  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

  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

  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

  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

  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

  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

  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

  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

  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办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

  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7

  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和地点:

  遵义市20xx年1月9日

  合同有效时间: 20xx 年 1 月 9 日至20xx 年 1 月 8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办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办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帐号:000469438400010 电话:0852-8433789 20xx年1月9日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香港路水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 帐号:021020xx20xx148

  电话: 20xx年1月9日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8

  出卖人: 合同编号:C12053420xx29X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办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9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10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11

  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________         签订地点:

  买受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1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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