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
一、庭审信息
案号:(2024)粤03民终9935号。
开庭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1:0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庭审地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审判长张雪洁。
诉讼参与人:上诉人佛山市汇得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得丰公司)、何灿,被上诉人陆锦培。
二、案情简介
陆锦培作为原告,汇得丰公司、何灿作为被告提起一审诉讼。2024年起原告与“依茗”厂有货物交易往来,2024年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何灿发送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客户:汇得丰公司(依茗),联系人:何灿,合计货款12万”,同日何灿转账2000元给予原告,一个月后转账4000元给予原告。2024年3月原告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万多。经查明,汇得丰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何灿为法定代表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两被告是否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一审法官基于以下观点作出判决:第一、汇得丰公司变更前地址是依茗综合楼。第二、原告每次送货都是送去依茗综合楼。第三、涉案送货单位是汇得丰公司(依茗),且由何灿签收送货单。第四、原告通过微信向何灿发送对账单,无提出异议且转账2000元。第五、一个月后在原告催告下被告何灿向原告转账4000元。第六、两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无提出异议。判决结果是汇得丰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何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三、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当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2、审判长咨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意义,双方表示无异议。
3、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并咨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表示了解有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
1、法官询问是否进行调解,双方表示不接受调解。
2、上诉人首先提出上诉请求和理由。
3、被上诉人提出答辩意见。
4、上诉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案例。
5、被上诉人确认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6、被上诉人无提交新的证据。
(四)审判长宣布审批结束,择日判决。
四、庭审分析
本案案情比较清晰明了,主要的焦点就是汇得丰公司与依茗厂的关系,两被告是否承担原告货款。基于一审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茗厂就是汇得丰公司的前身,原告与“依茗厂”的交易往来等同于与汇得丰公司以及何灿的交易,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货款应由汇得丰公司承担,何灿作为个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自身财产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认为二审改判机会不大。个人提出一个建议,律师可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汇得丰公司来说,基于货款问题与原告达成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能在免除利息的基础上,达成分期付款,既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能减少诉累。对于原告陆锦培来说,调解会在利息上让步,但能提前在调解书中确保企业按期支付,避免“执行难”的风险也减少诉累。
五、庭审感悟
为做好律师工作,我们要意识到书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要学会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庭审要点:
第一、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的收集关键证据,旁听、附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庭的举证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十分重要,是影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依据。法官在研究案情和寻找法律理由的时候,也对于关键性证据十分注重。其实很多不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层层外皮,所涉及得到无非就是几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定性就是法官在庭审时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重要工作,证据的把握就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关键来源。作为律师,提交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推理,多多考虑对手会怎样辩驳。
第二、法官的态度和提问。法官在法庭上一般不会带有攻击性或者贬低性语气,作为律师也要平和与法官沟通。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案情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看出来你的外行和生疏。2、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推进。3、说后要有声势、有自信,表达清晰,语言顺畅,尽量每一句都说到点子上,少诡辩、多归纳。4、问啥答啥,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对问题的阐述,所以最好的回答是先说结论再阐述理由。5、“用证据说话”,不要“类推”“诸如此类”“别人也如此”之类的语句。
第三、重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性问题,对法官定性会产生重要影响。有如下注意事项:1、要学会倾听对方的诉求和理由。2、要善于质疑、辩驳。3、要善于把握程序法则。4、对复杂案件要把握辩论战略,层层揭露,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已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庭审让我对法庭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庭审中不断增进自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更好提升自己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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