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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应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预案

防范和应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预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我县防范和应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工作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通过强化对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全面掌握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着力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有力的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测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和部门联动制度,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资双方权益有效维护、劳动纠纷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监测制度。针对我县劳动关系发展现状和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监测体系,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数码问卷的形式,重点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缴交和劳动争议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调查,健全劳动关系领域信息监测基础数据,实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变化情况。

(二)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制度。密切关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情况、企业拖欠工资和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裁员情况,以及列入劳动关系监测点企业有关方面的信息,及时筛查异常信息,建立分级预警制度,不断完善、磨合、协调运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初级预警(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初级预警:一是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二是企业拖欠集体劳动者(指占本单位劳动者80%及以上的,下同)工资和养老保险三个月的(不含经税务机关同意推迟至次年缴纳的情形,下同);三是企业一个月内累计裁员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且裁员方案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处置措施:对上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 程序,并强化与诉讼衔接,妥善处置;对上述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费情形,要深入企业了解原因,督促企业多方筹措资金解决所欠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同时强化与职工的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矛盾;对上诉裁员情形,要督促企业及时报审裁员方案,对裁员程序和经济补偿标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做好发生上述预警情形企业的跟踪排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消除。

2.中级预警(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中级预警:一是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并给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以及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二是企业拖欠集体劳动者工资和养老保险超过三个月的;三是企业一个月内累计裁员超过100人,且裁员方案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处置措施:在沿用初级预警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要将企业列入监控对象,强化监测、排查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以及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3.紧急预警(I级)。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列入紧急预警。处置措施:对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进行应急响应。其余紧急预警情形,配合公安、信访、维稳等有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分别开展工作。人社部门将迅速联系企业负责人,认真听取职工诉求,耐心解释相关政策,及时疏导聚集人员。同时,应认真研究职工群众诉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应督促和指导企业尽快解决。对职工争取高于法定标准的更高要求,指导企业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积极与职工沟通协商。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积极引导职工依法依规走调解仲裁等程序。发生紧急预警情形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定期走访,密切监测和排查,确保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预警信息日常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负责企业裁员情况的监测、排查和处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负责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监测、排查和处置;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监测、排查和处置;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监测和异常信息收集汇总。各乡镇在排查中发现预警信息的,需第一时间向县人社局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社会影响等有关情况。凡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强化促进就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系统内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商联动处置机制,共同排查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领域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强化信息沟通和形势研判,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突发及群体性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应急处置方案,促进劳资纠纷妥善处置。要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强化与三方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动,共同制定和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析、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和问题,深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共同强化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利用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落实工作职责。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部门将积极履职,通力合作。劳动关系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工会建立劳动关系监测制度;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处理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的突发事件,参与部门联动等工作;劳动仲裁部门负责参与劳动关系预警、部门联动等工作,有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柔性调解方式把劳资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促进就业部门配合处理因淘汰落后产能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规模性裁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劳动关系预警和部门联动工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参与劳动关系预警和部门联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参与劳动关系预警和部门联动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部门应强化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特别是针对劳动关系预警、部门联动等各项制度,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制度的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办法步骤、具体要求等,确保各项制度正常运转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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