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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约(精选16篇)

期货经纪合约(精选16篇)

期货经纪合约 篇1

  本期货经纪合约由以下目录文件共同组成

  目录

  1.客户须知

  2.客户守则

  3.客户声明

  4.开户申请表

  5.授权书

  6.印鉴卡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10.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

  11.电话委托/传真系统操作流程

  12.客户修改密码回执

  客户须知

  第一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客户对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客户在交易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既未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确认。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开始发放交易结算单(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发放方式:客户或客户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取、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通过公司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是介于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体,受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约和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期货经纪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有自行选取合格的居间人为其提供咨询及交易便利的权力,但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然提醒客户投资者,选取期货居间人可能存在且不止于下列风险,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约,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入资金,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帐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第八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如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在签署合约前已向客户出示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客户应遵守法律及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守则》,否则,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已经向客户简介期货交易知识及风险控制办法。

  以上《客户须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业务委托代理

  协议》、《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详细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客户守则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守则。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客户必须严格遵守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访必须先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安排在指定房间、工作站上活动,不得私闯其它部门。

  第二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滋扰其它投资者,以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环境。

  第三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散布虚假市场信息,误导其它客户作出不适当的交易指令。

  第四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内散布谣言,导致客户、投资者恐慌,造成客户投资亏损。

  第五条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投资属于自愿行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拒绝交易结果,交易盈亏由客户本人负责。

  第六条 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客户携带来宾到期货经纪公司参观,需经期货经纪公司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 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服务部书面投诉,对所有客户投诉,期货经纪公司均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诉委员会投诉。

  第九条 严禁借投资亏损为名,对期货经纪公司恶意抵毁,捏造事实,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 敬请所有客户遵守以上各项制度,保护期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经纪合约 篇2

  本期货经纪合约由以下目录文件共同组成

  目录

  1、客户须知

  2、客户守则

  3、客户声明

  4、开户申请表

  5、授权书

  6、印鉴卡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9、数码化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书

  10、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

  11、电话委托/传真系统操作流程

  12、客户修改密码回执

  1、客 户 须 知

  第一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客户对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客户在交易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既未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开始发放交易结算单(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发放方式:客户或客户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醛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通过公司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是介于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体,受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约和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期货经纪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有自行选取合格的居间人为其提供咨询及交易便利的权力,但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然提醒客户投资者,选取期货居间人可能存在且不止于下列风险,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约,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入资金,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帐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第八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如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在签署合约前已向客户出示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客户应遵守法律及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守则》,否则,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已经向客户简介期货交易知识及风险控制办法。

  以上《客户须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详细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2、客 户 守 则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守则。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客户必须严格遵守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访必须先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安排在指定房间、工作站上活动,不得私闯其它部门。

  第二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滋扰其它投资者,以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环境。

  第三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散布虚假市场信息,误导其它客户作出不适当的交易指令。

  第四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内散布谣言,导致客户、投资者恐慌,造成客户投资亏损。

  第五条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投资属于自愿行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拒绝交易结果,交易盈亏由客户本人负责。

  第六条 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客户携带来宾到期货经纪公司参观,需经期货经纪公司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 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服务部书面投诉,对所有客户投诉,期货经纪公司均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诉委员会投诉。

  第九条 严禁借投资亏损为名,对期货经纪公司恶意抵毁,捏造事实,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 敬请所有客户遵守以上各项制度,保护期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守则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注销其投资帐户并退回保证金。如果严重影响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正常运作,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者,视其情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

  本人愿意自觉遵守本《客户守则》。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帐户

  广州:开户行:

  帐号:

  上海:开户行:

  帐号:

  大连:开户行:

  帐号:

  郑州:开户行:

  帐号:  注:客户保证金转入专用帐号到帐后《期货经纪合约》方可生效

  3、客 户 声 明  客户应当以本单位(本人)的名义委托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如实履行以上声明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约》。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 期货交易帐号:

  2、通讯地址: 邮编:

  3、电话: 传真:email:

  4、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5、客户性质:

  (1)法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

  (2)自然人客户

  身份证号码:

  6、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法人客户: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客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人认识到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同时,在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5、授权书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授权:

  1、授权先生/女王(身份证号码:)与贵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约及相关文件。

  2、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的期货交易指定下单人,全权处理指令下达事宜。

  3、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全权处理资金调拨事宜(要求两人以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的客户,需在本页空白处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何一人签名均为有效)。

  4、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签字确认结算单,全权处理结算单确认事宜。

  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授权的一切期货业务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授权如有变更、撤销,必须由本单位(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且得到贵公司的书面确认,否则,视本授权书继续有效。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6、印鉴卡  客户授权期货经纪合约签署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下单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资金调拨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结算单确认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比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比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做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具体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将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总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凡使用数码化期货交易委托指令的确认以电脑纪录资料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并合乎规定的委托指令,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对其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 证 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乙方开户最低保证金标准。

期货经纪合约 篇3

  本期货经纪合约由以下目录文件共同组成目录

  1.客户须知

  2.客户守则

  3.客户声明

  4.开户申请表

  5.授权书

  6.印鉴卡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9.数码化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书

  10.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

  11.电话委托/传真系统操作流程

  12.客户修改密码回执客户须知

  第一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客户对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并适时更换。

  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客户在交易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既未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开始发放交易结算单(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

  发放方式:客户或客户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取、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通过公司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是介于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体,受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约和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期货经纪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客户有自行选取合格的居间人为其提供咨询及交易便利的权力,但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然提醒客户投资者,选取期货居间人可能存在且不止于下列风险,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约,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入资金,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帐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第八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如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在签署合约前已向客户出示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客户应遵守法律及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守则》,否则,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已经向客户简介期货交易知识及风险控制办法。

  以上《客户须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数码化期货交易协议》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详细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期货经纪合约 篇4

  期货经纪协议 期货经纪协议

  准则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协议》不得与《<期货经纪协议>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协议》,应当将协议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协议。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协议>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协议》前,现《期货经纪协议》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 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办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期货经纪合约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章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章  委 托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特别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达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指令下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指令下达人与乙方同样有下单、签署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保证金追缴通知、异议提出的权限。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X)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X)有效

  第二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资金调拨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与乙方同样有资金调拨权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时间先后为准,执行调拨款项。如甲方在同一时间点收到乙方与其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不同的调款指令,则按乙方的调款指令优先执行。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X)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X)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由前述资金调拨人签字(或盖X),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表示确认,留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约定的乙方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账:________________(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乙方变更上述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甲方处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甲方确认,方始生效。

  乙方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甲方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有义务保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

  数码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乙双方约定以在甲方的电脑网站公告或甲方的电脑网站查询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甲方的电脑网站也应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电脑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上述通讯工具上发布(或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审核本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两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盖X)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只能将资金调回乙方的账户,传真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X)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传真指令被甲方确定为有效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将调拨指令的原件快递至甲方的营业场所。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如变更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该通知后必须附具经变更后的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之签字留样),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生效。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按前述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上述变更书面通知应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乙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通知。

  第五章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数码化交易等方式下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的方式下达指令。

  注:数码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X),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X),须与本合同规定的签字留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指令。

  第三十条  数码化交易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自助委托交易、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数码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数码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数码化交易合同》以及《数码化交易初始密码确认书》。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应当即刻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泄露、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数码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一条  以电话、数码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记载交易指令内容与交易结果的结算单据经乙方确认后,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确认账户的权益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六章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将视为当日委托有效;缺少成交价格的,甲方将视为按市价交易;缺少开平仓方向的,甲方将视为开仓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编码输入错误的,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的通知方式。乙方选择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为上述方式补充,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数码邮箱的通知方式,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确认书。上述补充方式的账单一旦发送,也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到甲方营业场所自取日交易结算报告或者有关通知,不取的视同收到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已经知晓并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向甲方当面提出或电话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甲乙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他情势变更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签收、邮寄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选择__________接收月交易报告的方式。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的,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邮寄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的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编码: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没有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应在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提出,否则视同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并对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如无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确定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签字(及/或盖X)后于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以邮寄、当面送交的方式交于甲方的营业场所。

  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有关通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传真或当面递交),甲方应当对所收到的乙方的书面异议进行确认。

  对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_分钟向甲方提出;对交易结算月报告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月报告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月份的第七个交易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确认。乙方在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乙方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客户数码邮箱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因乙方未尽前述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下述方式来控制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保证自觉遵守。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办法为: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

  前述可用资金计算公式中,持仓保证金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用按照甲方设定的保证金率计算出的保证金数额;客户权益指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总额,包括持仓保证金和可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可正常交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但乙方的客户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且不能开新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且乙方的客户权益小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的通知,乙方应当在该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积极与甲方商定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期货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甲方有权配合期货交易所、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调查与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依规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应当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交易所规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七条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章  费用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 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数码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X(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章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七条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四章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采用数码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数码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从业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知晓前述条款中涵义内容及明确相应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权利之条款,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期货经纪合约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码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数码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万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办法为:风险率=(客户权益/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_________100%,甲、乙双方对风险控制作如下约定:

  乙方的交易风险率不得低于100%。

  当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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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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