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严惩违法建设犯罪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犯罪长效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房地产开发领域犯罪力度,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根据《关于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会商出台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强化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建立联动机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 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三、织密防控体系
(四)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行、教育、养老等类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五)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六)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数码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
(七)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八)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检察机关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
四、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九)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十)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机关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对违法建设犯罪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气氛,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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