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协议(集体经济合作社)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流转方: 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所承包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发展村集体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大河坝镇水田坪村 组承包耕种的农用耕地 亩流转给乙方使用。(具体面积座落四界以土地确权证书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
1.土地用途为发展村集体产业项目。
2.流转形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流转经营。
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 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六年,自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五、流转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流转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佰元整,流转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累计三年为一个周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3.合同签订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在7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纳三年的流转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流转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因产业发展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乙方无偿使用水及通往流转地道路等基础设施。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6.在承包期内继续享受国家对农村土地落实的各类优惠政策。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流转的土地。
2.享有流转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3.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4.乙方不得用流转甲方的土地进行债务抵偿、抵押、担保等事项。
5.乙方在流转期内需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6.流转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本合同自动解除,同时乙方将流转甲方的土地进行恢复,达到水田耕种条件,恢复土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继续租赁,乙方享有同等租赁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流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 流转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办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流转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流转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续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流转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流转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水田坪村村民委员会或大河坝镇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签字)
流转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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