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船舶修理及销售独家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制造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
代理商名称:_________(简称代理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
1、委任:
兹委任_________为_____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简介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代理商(签字):_________制造商(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保卫管理协议书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保卫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船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以船方为主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船方在进厂修理前应根据此次修理周期制定有针对性的保卫预防措施,对全船各部门所有人员进行宣贯教育落实。
2、船上所有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因工程需要领属船供配件重点有色金属物件时必须经船上主管领导及修船机务同意负责保管人才能提供,必要时领取者履行正常签字手续。
3、此次无修理工程的所有有色金属件,容易造成丢失的如:铜制消防栓盖,舷窗铜制元宝螺栓等,应拆卸下来妥善保管。应该拆捞防范没有拆捞的出现丢失船方自负损失。
4、修理期间拆捞下来报废的所有铜制有色金属,必须及时收回进库保管不准堆在施工现场。
5、需要下船修理的有色金属件船方负责人应有记录,件数做到有理有据上船安装时按件数验收。
6、修船期间船方各部门的房间,库房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管负责,施工结束后检查无误将门锁好。
7、修船中船方自己联系的外协工程。人员上船施工保卫防范由船方负责监管,出现任何问题船方负责。
8、所有船员的住室防范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钱财物,养成随手锁门,锁衣柜的好习惯,属个人防范不到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9、船上厨房饮食重地、食品库、物品库由船方负责无工程不准外人随便进
入,本船负责值班人员要强化管理检查。
10、船舶进厂后船方必须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做好登船记录及巡检工作。船上生活区域无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重点做好晚间值班巡检、检查所有上船人员。
11、船方私自联系外来单位进行废旧品的买卖或携带船上物品零件出厂进行买卖的,必须通过甲方公司负责经营部门同意,按公司正常手续办理后方可出厂处理。
12、在厂修理期间船方应积极遵守修船行业的行规,严禁私藏、挪用厂方随拆件,一经发现厂方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以赔偿修理费代替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13、因船方原因造成偷窃的,厂方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14、修理期间严禁船方任何人带领社会闲散人员进厂,发生一切违法行为将由船方完全承担。破坏双方签署的修船协议条款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声誉的以增加修理费代替罚款的方式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外籍船员需要登陆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规定,统一到当地边防办理允许登陆的登陆证(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规定可免办理登陆证国家的外籍船员可以不用办理登陆证)。
16、登陆人员登陆时必须持有登陆证、护照方可登陆,如果需要住宿必须有船方证明,持船方证明、登陆证、护照到所管辖的派出所办理绿卡,方可到旅店办理住宿。
17、所有外籍船的船方领导请您们强化对本船人员的管理,形成制度掌握每一个外出登陆人员的登陆事由和去向,保证在修船期间不出现任何问题,谢谢合作。
二、公司所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公司在该船负责安全的安全员、保安人员应积极配合船方做好修船期间的保卫防范检查,发现隐患,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和船方有关负责保卫工作领导取得联系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要经常对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本厂员工坚守施工现场,不要乱闯乱串,严禁进入不应该进入的区域。
3、对乱拿船方物品财物的人员要进行制止,发现有以上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4、自觉遵守船上的一切管理制度,做合法公民。
5、遵守国家边检要求,自觉凭证登轮,接受登轮管理人员审查管理。
6、保安负责人要经常上船和船方负责保卫工作的领导一起进行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确保修船双方工作顺利进行。
7、在修船期间厂方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厂方负责。
8、造成损失的由该人和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船方代表签字盖章:公司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
甲方:(承修方)
乙方:(托修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船舶维修事宜订立此维修服务合同,具体相关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二)甲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甲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四)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乙方拒修项目造成的除外。
(五)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业务,并承担乡音的维修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的维修服务。
(二)甲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收费条款
这次维修费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四、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维修任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自约定竣工之日起满7日仍未验收的,自第八日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可行使留置权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配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二日内退回托修机械,双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因甲方上述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尽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维修机械损坏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条款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承托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附:船舶维修配件清单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四篇:船舶修理合同范本
船 舶 修 理 合 同合同编号:
甲方(委修单位):
乙方(承修单位):
甲方因生产需要,委托乙方对“”轮进行修理。根据《合同法》和《中船总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为了明确责任,控制周期,提高质量,确保修理工作顺利进行,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修理工程项目及范围
1、以甲方提供的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单为基础,以双方有关人员经实船勘验,共同确认的修理工程项目单为依据。
2、在修理过程中确须增加项目和隐蔽工程或减少项目,由甲方驻厂全权代表出具项目单,或现场指定。
二、修理周期
1、船舶自抵达船厂进坞后,第二天起计算修理周期。根据现有工程,双方确定总周期为 —— 天,在坞期天。(自 年 11月日起至 2014 年月日止)
2、若遇到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雨天等影响施工,则工期顺延。
三、修理费及结算办法
1、修理价格参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2、根据合同条款二确定的修理周期及修理单的工程,双方商定最终费用按实际完成修理项目单结算。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项目结算单,在船舶出坞前完成结算单审核,工程款在船舶出坞之前支付总工程款的70%,余下工程款在出坞之日起30天内全部结清。
五、安全责任
1、船舶进厂后,其消防、治安、安全主要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2、船舶进厂后,甲方有关人员和所有船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厂纪、厂规。
3、乙方施工人员上船作业,应严格遵守船上有关规定。明火作业地段,乙方应事先通知船员,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应予配合。
4、甲、乙双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出现意外问题,则由双方自行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及责任原因,各自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撤消或终止合同,如单方面违约,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交船地点
八、诉讼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2014年11月日
第五篇:船舶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数码信箱: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数码信箱: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第六条 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也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路线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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