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人寄托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受寄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的仓库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x x市x x路x x号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一般家庭电器用品,但限于能装箱者。
第二条 前条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仓库东南角十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寄存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x x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契约,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托人(甲方):x x x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寄人(乙方):x x x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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