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庆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关于39种特殊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综合考核、全面评估、媒体公示,最终确定乙方为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供庆阳市参保人员自由选择购药及业务咨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条 乙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制度及本协议规定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的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优价廉,安全有效。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政策调整信息。
第五条 乙方须在药店醒目位置悬挂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监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标志牌,以方便参保患者辨认购药。
第六条 乙方必须坚持合理收费,相关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配备一名具有药师资格人员,做好本单位特殊药品用药服务工作,衔接协调有关事宜。
第七条 乙方要保证特殊药品供应,争取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从事药品经营、调剂人员必须持有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体检健康证明。
第八条 乙方必须对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将特殊药品按规定存储并分类存放,所有药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包装完好、表面整洁。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备案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简称外配处方)和健康保障部门的使用审批表到乙方购药,乙方需要查验其相关资料信息是否相符,准确无误后再予以调剂。
第十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购药时,乙方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品管理规定认真调剂、规范登记。因调剂不当或漏登、错登出现差错事故或引起矛盾纠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位或剂量有异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予以调剂。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时,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并积极联系其他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的定点服务行为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检查,在日常检查及考核期间,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经核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约谈批评、限时整改、违约罚款、诚信扣分、取消资格等处理。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后6个月内不得准入,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一)违反价格政策,抬高相关药品零售价格,抽查同类同款药品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
(二)不能严格管理票据、印章,有不据实开具税票、为外来票据加盖机构印章行为的。
(三)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相关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不按规定环境存(储)放药品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药品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差错事故的。
(五)服务期内被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处罚,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处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引发不良反应的。
(七)与医务人员或药品供应商串通,进行暗箱操作、开单提成、收取回扣的。
(八)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九)药品进购、销售、库存未能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的。
(十)乙方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未在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一)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其它政策规定的。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持证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被吊销或已过有效期限,自吊销或到期之日起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文件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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