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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职务侵占罪之疑难杂症

【探析】职务侵占罪之疑难杂症

职务侵占罪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先前很多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司法疑难问题。除了即存的本罪与他罪的认定问题,202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导致了新的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出现。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财产所有权”的探析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2月15日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上述“其他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比如艺人独资成立的工作室。若艺人的经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此外,股权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直接认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随着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手机通讯流量包也成为本罪的对象,通讯公司的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自己或亲友免费办理优惠的流量包套餐,或者将优惠流量包套餐非法出售给他人,数额较大的也构成本罪。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还没有相应的计价方式,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嫌疑人的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二、对“职务”的理解,区别本罪与盗窃罪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强调了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公报案例上海市李某职务侵占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公报案例河南杨某盗窃案,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如果行为人作为电脑室人员,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司电脑,或者熟悉作案环境,但不具有管理或经受本单位财务的职责,也不管理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系统的职责,仅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对“人员”的理解,区别本罪与贪污罪

本罪的主体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如下人员: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上述公司的人员,如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混同的,投资人占有本企业财产的一般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其聘用的其他人员则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2)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个人合伙不具有企业资格,如果合伙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合伙企业财产,只是侵占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实质为个人,因此,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人员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公报案例张某、黄某职务侵占案,法院认为虽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所保管的财产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被告人张某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厂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厂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力,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张某利用当班看管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代理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货柜车进行打卡收费的职务便利,与被告黄某共同窃取储运公司负责保管的货柜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怎样定性处理?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仅供参考。

四、对主观要件的分析,理解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本罪的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不退还的,有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处所说的不退还,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挪用的故意还是侵占的故意?主要看被侵害的货币能否从账面上直接查出来,如果能从账面上看出,一般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如果无法从账面上直接查出,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

章某挪用资金案中,一审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论采用虚构或是截留的办法,均是将单位钱款套出后予以赌博花用,其将本单位钱款提出均有账可循,并未将账目做平,无法证明章某具有非法占有侵吞的主观故意;且章某目前无力归还钱款也不是推断章某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据,故应认定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对罪名重新认定,二审认定,章某利用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业务及收款不入账等办法,将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42万余元用于赌博及个人花用,不能归还。章某虽没有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将账目做平用以掩盖其截留本单位钱款的行为,但章某明知没有偿还的经济能力,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巨额钱款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客观上亦没有归还,应认定章某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本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产生的影响

于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大幅调整,将“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000元至1万元调整为 6 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调整为100万元。《解释》的施行提高了本罪的入罪门槛,由此造成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的巨大差距: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

1000元至 3000元,与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相比,后者是前者的20至60倍。另外,数额加重犯(数额巨大)的起点也相差巨大,盗窃罪数额在3万元至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为 100 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也是数倍的差距。因而怎样准确地对行为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新标准亦不利于保护单位财产。以往的司法尺度在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时,总是扩张适用职务侵占、缩小盗窃罪的适用。如果继续采取既往标准,将上述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实施的窃取行为统一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将会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得不到有力保护。因为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门槛过高,而公司、企业,特别中小企业,很少有“内盗”数额达到 6 万元以上的,数额没有达到 6 万元就不构成犯罪,对这些侵财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这样将造成刑事法网漏洞,不利于对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依法保护。

六、目前实践中对本罪量刑的规定及侧重点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本罪做出如下规定:1.(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且会综合考虑职务侵占数额、次数、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实践中,安徽、上海等地对于吸毒/赌博/行贿/走私等行为有增加基准刑的规定。

七、结论

    “罪行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他将侵犯法益的行为类型化成犯罪构成,并针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规定法律后果,进而形成了罪行规范。违反罪行规范的行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对侵犯法益的行为宣示刑罚,对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科处刑罚,正是为了并实现这法益保护的目的。”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探析,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基础上,结合量刑标准处罚,才能真正实现对法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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