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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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也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3

  为规范公司食堂管理,给就餐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卫生、优美、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就餐管理

  1.用餐时间:

  早餐: 7:20 —— 7:50

  午餐:12:00 —— 12:40

  晚餐:17:30 —— 18:40

  2.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厨房洗餐具(洗餐具在食堂清洗)。

  3.公司食堂设有员工就餐登记板,员工在相应名字下备注下一顿饭用餐情况。如登记后不就餐者,每次罚款10元。员工应按时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就餐的应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用餐时间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就餐人员应文明就餐,禁止随意走动。应在公司餐桌按分配的座位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声喧哗并自觉保持食堂、餐桌、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吃剩的饭菜自觉清理干净倒入垃圾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违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罚款50元。

  5.就餐人员应按照自己的饭量盛饭,避免造成浪费,浪费饭菜罚款处理一次10元。

  6.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带物品到厨房加工。

  7.就餐人员对伙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向主管人员反应。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设。

  8.外来人员就餐除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外,员工一律不得随意带人到食堂用餐。批准用餐的外部人员,方可在食堂就餐,并自觉遵守就餐相关管理规定。

  三、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文明服务,用心调剂伙食,避免无为浪费,做到饭菜可口卫生,荤素搭配合理,营养调剂均衡。

  2、 严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序,使就餐人员有安全可靠的饮食健康保证。

  3、 强化厨房及炊具、灶具的维护保养,始终保持厨房及各类炊(灶)具的清洁卫生,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强化防火、防盗、防毒相关知识和常识的学习应用,自觉养成用后随手关闭液化气总阀门和及时断开用电设备电源的良好习惯,防止操作失误出现意外和造成损失。积极为就餐人员创造优美、绿色、干净、卫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环境。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4

  一、目的

  客服电话是公司与客户进行沟通和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提高公司的客服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400客服电话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青海创一翔商贸有限公司及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00客服电话接待工作

  三、服务标准

  (一)客服人员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思想,以服务客户为原则。

  2.能受理客户的各种问题投诉、来电及咨询。

  3.熟悉公司相关客户的要求,熟练掌握工作技巧。

  4.普通话标准流利,听懂方言。

  5.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客户达成共识;一定的应变能力,反应机敏,能掌控局面恰当的解决问题。

  6.工作时间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态度端正帮客户处理问题。

  7.客服人员应不断学习,总结客服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

  8.对客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9.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客服服务细则

  1.听到电话响铃,应当调整坐姿,收腹提气以保持语气的平稳;面带微笑,神情自然。

  2.电话响铃三声之内,必须接起电话,受理客户来电。

  3.受理过程中礼貌用语,多用“请、您好、谢谢、X女士/先生、再见、感谢”等礼貌用语。

  4.认真倾听客户所要咨询的问题,并做好记录;若是没有听清楚,可礼貌的要求客户再复述一次问题。

  5.再受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客户等待则应提前说明讲明原委并征求客户意见,得到回应后再进行下一步定做,返回时应向客户致歉;若等待时间较长,则每30秒回应一下客户,不要让客户茫然等待。

  6.在受理过程中,不得打断客户的说话。

  7.受理完毕后询问客户是否清楚,如果客户没有听清楚,应再向客户解释问题直到客户听清楚为止。

  8.接听电话中,语气要自然,音量应该根据现场环境及客户需求作出调整,切忌音量过高。

  9.再回答问题时,积极帮客户记录较长的回复以方便客户需知。

  10.遇到投诉电话,首先应稳住客户情绪,平息客户怒气,并尽快进行问题解决。

  11.对于不熟悉的投诉业务,应先向客户解释清楚,让客户等待,在及时反映问题给相关负责人解决后恢复客户。

  12.若遇到需要较高人员处理问题时,要让客户知道会有适当人来处理,并及时将电话转接出去或是叫人。

  13.投诉处理后及时给客户回复,讲清上次未处理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客户。

  14.客户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客服应及时记录,表现出接受的态度并表示感谢。

  (三)服务注意事项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5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费

  本规定中的党费是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党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4.2 所属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4.2.1 负责统一管理党费;

  4.2.2 负责管理、监督、培训党费管理人员;

  4.2.3 负责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 所属各单位党委

  4.3.1 负责将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党委组织部;

  4.3.2 负责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3.3 负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5 管理内容

  5.1 党费收缴

  5.1.1 党员每月应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5.1.2 缴费标准

  5.1.2.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a) 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

  3000—5000元(含)的1%;

  c) 5000—10000元(含)的1.5%;

  d) 10000元以上的按2%。

  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岗技)工资和工龄工资。

  5.1.2.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缴费比例执行5.1.2.1条款。

  5.1.2.3 企业内部退养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4 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5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5.1.2.6 各类不在岗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1.3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1.4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向临时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1.5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1.6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1.7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1.8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1.9 所属各单位党委在次季度初十天内,将上季度所属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其中第四季度党费在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上缴比例仍为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5%。各单位党委要充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上缴,不得少缴、拖延。

  5.2 党费管理

  5.2.1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2.2 党费应当存入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2.3 强化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2.4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a) 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c)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d)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3 党费使用

  5.3.1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3.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

  a) 培训党员;

  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c)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d)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3.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3.4 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3.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党费工作手册》

  7.2.2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2.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8 记录

  8.1 党费缴纳记录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6

  为了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强化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强化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强化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大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贪污、合伙贪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贪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 考核理念

  一、考核目的:

  第一条 为完善薪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绩效、提供员工职务调整、薪酬福利、培训及奖金

  核定的依据,增强绩效管理和绩效改进。保障公司管理及战略目标的有效运行及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单规范;各部门考核工作应以各部门考

  核标准及考核程序与办法为准绳。

  三、考核主体:

  第三条 各部门管理者是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管理者有责任在本公司战略目标指引下,运用绩效考核方式,指导、帮助、约束与激励下属员工。

  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各部门管理者的基本职责。

  四、被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对象:德润公司全员;本考核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企业中高层及中层基层员工。(进入公司不满3个月培训期及试用期人员不参与本制度的考核,参与部门内培训期及试用期考核流程)。

  五.考核办法:

  第五条 以KPI(关键业绩指标)为主,根据情况附以360度考核办法和个人行为鉴定法为公司主要考核办法。各部门KPI指标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权重比例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经绩效管理小组讨论后进行月度、季度或年度调整。个人行为鉴定法依据《德润公司员工手册》第 条,如有违反员工手册第 条的员工经办公室按部门统一整理后(时间: )交各部门主管,各部门主管在考核分数中进行减分。360度考核法运用于对公司中层领导的考核。

  六、绩效考核相关名词解释:

  1 绩效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员工品性、业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和评价。

  2 KPI(Key performance index):即关键业绩指标,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某一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

  3 360度考核:是一种从不同层面的人员中收集考评信息,从多角度对员工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提供反馈的办法,考评不仅有上级主管,还包括其他与被考评密切接触的

  人员。

  4 个人行为鉴定:是指被考核者,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公司相关考勤、卫生、培训、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而被处罚分数或者有建议性提议、突出性表现而被奖励行为的结果。

  六、客观基础:

  第六条 对不同部门工作岗位或不同专业的专业人员及公司关键岗位进行考核评价,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力求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基础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工作有效性的客观要求以及工作成果的客观要求。

  七、公正基础:

  第七条 对于难以量化与精确度量的工作行为,必须力求公正。公正性的基础是员工对事业的认同,对工作任务与目标的承诺,以及各级管理者保持公正,承担其考核主体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一、绩效管理小组:

  第八条 绩效管理小组是由本公司总经理、业务部、编辑部、印务部、编辑部、储运部及人力资源部部门领导组成的公司绩效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及相应的薪资调整拥有讨论权及决定权。

  绩效管理小组依据本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各部门KPI指标及指标值,并分解到各中层部门,并对中层主要管理者进行考核评价。

  在必要情况下,公司总经理委托相应部门(人力资源部或其它部门),对小组成员进行考评。

  二、分系统考核:

  第九条 各中层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绩效考核子系统,在公司的基本制度范围内,进行“目标管理导向”的绩效考核。通过上级和内部客户两个方面的考核,有效地完成各子系统的目标任务,实现整体的战略方针与战略目标。

  三、分层考核:

  第十条 业绩指标的考核分三个层次:公司中层领导、基层员工目标考核、及公司特聘(特殊)人员考核。

  其中: 企业的总体目标考核成绩与全体员工的奖励基金按规定比例挂钩。

  部门主管年终考核成绩与部门全体员工的考核成绩挂钩。

  部门员工的业绩目标是主管业绩目标的分解目标。

  四、反馈和投诉系统:

  第十一条 员工对绩效评价不满,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人力资源部)投诉和申诉。对于投诉和申诉内容经绩效管理小组讨论予以受理解决及驳回(三日内给予答复)。绩效管理小组是中层及基层员工投诉和申诉的最高权力机构。

  五、月季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制定月(季)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及时间进度表,按计划开展工作,(相应计划表、会议内容表、述职报告及各种报表应一式两份交上

  级直属部门领导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主管应对本公司员工工作全程予以指导、监督、激励和制约,确保部门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章 各部门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1. 中层领导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按部门)

  2. 公司基层员工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按部门)

  第四章 考核时间

  1. 月度考核:次月的第1个星期考核上个月的绩效,7个工作日内结束。

  2.季度考核:在每一季度后第1个周内完成季度考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的第2个星期考核,14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一、 服务于薪酬与奖金分配:

  (1)考核等级/比例:

  个人绩效津贴比例:

  根据个人职务、职等、层级分类,F1-8不做考核,其他人员参照《薪资管理办法》中的考核工资标准。

  (2)个人绩效津贴给付比例:

  优等:当月绩效基本津贴×120﹪; 甲等:当月绩效基本津贴×100﹪; 乙等:当月绩效基本津贴×90﹪; 丙等:当月绩效基本津贴×80﹪; 丁等:当月绩效基本津贴×70﹪。

  (3)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标准:

  优等:当月绩效考核91分以上 甲等:当月绩效考核80-90分 乙等:当月绩效考核70-79分 丙等:当月绩效考核60-69分 丁等:当月绩效考核59分以下

  (4)年度考核规定及薪资提升标准:

  1 .年度考核是调整员工下年度工资水平,颁发年终奖金的依据

  2 .进入公司不满3个月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各部门薪资档次范围内进行上调或下调: 优等:薪资上调二级档位 甲等:薪资上调一级档位 乙等:薪资档位不变 丙等:薪资下调一级档位 丁等:解雇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如下:。

  考核结果用于确定月绩效工资;

  考核结果用于年终奖确定;

  考核结果用于职务等级工资的“薪级”微调,以及“薪等”与“薪级”普调。(参阅(《德润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结果是对员工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根据,根据考核结果对部门员工采取末位淘汰制度,对于连续三个月考核成绩最低者经公司绩效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后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考核归档

  各部门员工及中层领导考核结果及各种上报报表、工作计划、会议提纲、述职报告及考核原始记录经统一收缴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审阅后统一交行政部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效期为两个业绩年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绩效管理小组。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8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 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 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 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 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 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 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四节 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七条 话费补贴为 每人200元/月。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办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办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路线,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

  2、爆炸下限<>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0

  一、员工食堂每日供应早餐,午餐,晚餐,

  早餐时间为7: 10 —7:40

  午餐时间为11:30—12:20

  晚餐时间为17:10—17:30

  请所有员工按规定就餐,不得提前就餐,如因工作需要推迟,提前或增加就餐人员,应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行政部,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二、员工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要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先恐后,同时不得拖欠饭票。

  三、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四、员工用餐后的餐具统一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五、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六、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七、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人员,对食堂管理服务有意见,可向行政部提出,不能与食堂人员争吵。

  八、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已通知食堂就餐人员,未到食堂就餐的与在食堂就餐费用同出。

  十、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行政部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行政部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除名。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1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生产厂区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1、除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进行,烟头集中丢放。

  2、公司管理人员对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3、安全生产部对禁烟归口管理,负责吸烟室的管理;吸烟员工在吸烟室逗留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

  4、各工段工段长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

  5、在吸烟室以外的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发现吸烟者或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或确认有吸烟气味或发现烟头或烟盒,处罚所在单位50元/次;处罚吸烟者100元/次;公司员工一月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6、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三人以上的,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200元/次/人罚款。超过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7、 兄弟公司来我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属单位。

  8、外来人员厂内违规吸烟,安全生产部有权按本规定第6、7条进行罚款,并将其强制清除出厂。

  9、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区内禁止吸烟。施工单位违反本禁烟规定的由其单位负责交纳罚款,单位拒绝交款的停止其单位进厂施工,并从工程结算款中以5倍罚款额扣除。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部。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2

  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数据备份及管理工作,合理存储历史数据及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因硬件故障、意外断电、病毒等因素造成数据的丢失,保障公司正常的数据和技术资料的储备,物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有电脑使用权限的员工

  第二章 备份制度和要求

  2.1 根据公司情况备份的数据分为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两种: 一般数据主要指:个人或部门的各种信息及办公文档、数码邮件、人事档案、考勤管理、监控数据等;

  重要数据主要包括:财务数据、主机数据等;

  2.2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把电脑内的不可外泄的数据进行加密,设置10位以上的密码,密码3个月要进行更换;

  2.3 除临时的文件外,其他文件要用文件夹的形式分类存放,即先建立好文件夹,然后把相应的文件放到不同的文件夹中;

  2.4 网络管理员将在主机上为每个有电脑的员工建立文件夹,并分配用户名和密码(每人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员工在自己电脑上通过网络,输入自己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看到属于自己的文件夹,打开此文件夹后把自己电脑内整理出的文件夹全部拷贝到此文件中,拷贝的周期是每周至少一次;

  2.5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如发现不及时上传资料、故意隐瞒资料等,将进行严肃处理;

  2.6 网络管理员会抽查员工备份数据的日期,如发现一周以上未上传数据将进行警告,一个月未上传数据的将进行问责; 网络管理员把员工上传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到另外介质,如硬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2.7 系统工程师负责ERP、OA数据的每日备份,备份数据的副本会保存到安全介质中;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信息部。如有未尽事宜,报请公司总经理后执行。

  根据公司要求:

  所有员工电脑内重要的文件都要进行备份,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3

  一、目的

  食堂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规范就餐卡发放、使用管理,保证用餐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持就餐卡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行政部:负责食堂刷卡设备及就餐卡的使用管理、充值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餐卡的发放、回收工作。

  四、管理办法

  (一) 就餐卡的办理及回收

  1、就餐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首次办卡需缴纳10元押金。

  2、员工离职时需将就餐卡交还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将就餐卡押金退还员工,就餐卡丢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 就餐卡的充值

  1、就餐卡首次充值:人力资源部根据持卡员工的工作情况,核算实际就餐次数后,由行政部进行首次充值。

  2、就餐卡定期充值:按照核定的每月就餐次数,每月最后一日由行政部充值。充值时,卡内剩余次数全部核销,不做隔月使用。

  3、员工因工作调整,就餐情况有变化时,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行政部,对就餐卡充值次数进行变更。

  (三)就餐卡的使用及管理

  1、一人一卡刷卡就餐,无卡或忘记带卡的,食堂有权停止供餐;

  2、使用过程中,持卡人要爱惜就餐卡,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留存于食堂,不得出现故意弯折、乱涂乱刻等损害就餐卡的行为出现。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将取消该员工所有福利待遇并追偿其经济责任。

  3、行政部要定期检查就餐卡使用情况,合理充值,及时纠正就餐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食堂刷卡就餐的正常进行。

  4、刷卡设备故障时,食堂要第一时间报行政部,行政部及时维修,并做好用餐记录工作,保障食堂记录的连续。

  (四)就餐卡挂失与补办

  1、就餐卡丢失及损坏后,持卡人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挂失、补办新卡。

  2、就餐卡丢失或损坏,没有及时挂失补办,出现一切后果,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3、就餐卡丢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按工本费10元/张收取。

  4、拾到他人就餐卡应积极上交行政部或本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4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格酒店劳动纪律,保障员工能积极有效的工作,特制定本酒店指纹考勤细则:

  1、公司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公司全体员工(部门经理级以下)必需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

  2、员工必须根据部门编排的班次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均需打卡:即上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计四次(值班人员可只打两次,早上上班和晚上下班)

  3、凡已到上班时间还未打卡者作迟到处理,凡未到下班时间就已打签退卡者作早退处理(30分钟以内扣1分/分钟,超过30分钟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一天扣10%的月工资,累计旷工两天扣50%月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上、下班必须打卡,因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应在当日填写《未打卡申请表》注明未打卡原因交由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签字再交至人事部,第一次不扣分,第二次扣5分,超过五次者每次扣10分

  5、上、下班既不打卡也没填写《未打卡申请表》者作旷工处理

  6、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原则上需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先填写《未打卡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人事部

  7、凡不按时打卡或未打卡者均无全勤奖

  8、指纹考勤机数据由人事部管理、统计,次月五号前将根据部门主管交上来的手工考勤表和排班表(请注明各班次的具体上班时间)抽取部分员工考勤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并将记录汇总交至总经办

  9、打卡时请将手指平压于指纹采集窗口,指纹心尽量对准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水平按在指纹采集窗口上,并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指纹输入结束后,出现语音提示报打卡者的名字为成功验证指纹。

  10、员工请严格按照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办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等物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锐的东西接触考勤机,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找人事部,若自己擅自摆弄弄坏机器将照价赔偿

  以上制度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各部门管理人员协助人事部,带领员工严格执行。

  总经办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5

  为进一步强化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6

  根据公司发展及管理状况,现将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明确,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及各部门人员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务人员

  公司财务人员招聘,人事管理、辞退;日常工作的安排、检查由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二、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财务纪律

  1. 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及会计核算办法,维护企业利益。对各类经济活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严格核算和监督。

  2. 财务人员要克尽职守,严谨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严格按财务工作程序、规定时间及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 财务人员要正确、完整、及时的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当天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当天处理完毕,并登记各类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对公司外部及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不得谈论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得谈论财务管理情况,不得谈论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经济业务及账务情况。

  5.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合理、用途不清、不符合财务手续、违反财务规定及财务纪律的任何费用。

  6.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向私人借用公款,财务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7. 财务各项收款、退款必须填写收入日报表,财务收款日报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有空格、空项。

  8. 违反财务纪律的,一经发现除由责任人承担或赔付全部款项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罚款、开除等处理。

  9. 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财产有保护、保全、记录、核算的职责和义务。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和保管

  1. 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保管、盖章。财务专用章只限用于银行支票、财务报表。这二项以外如使用财务专用章须经总经理批准。发票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开出的发票。

  2. 财务印鉴不得向保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借用、保管,用印时必须是保管人亲自盖章或在保管人监督下使用。

  四、岗位职责

  1. 我公司采用的记账办法是借贷记账法。

  2.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3. 财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

  4.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日常财务具体制度的起草、修改,负责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各类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进行监督,对各项支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签字。

  3) 对报表的正确性负责。

  4) 对公司财务工作流程、帐务处理方式办法等诸多方面保守秘密。

  5) 负责办理现金、支票的收、支及对现金、支票的保管。

  6) 负责登记现金、填制支出凭证和编制相关会计凭证,当日发生的经济业务须在当日编制凭证并进行分类登记(按工程项目、综合工程、后勤三大类登记),现金日记账及现金必须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7) 负责办理物品的入库审核,月末与行政管理账目人员共同盘点出表。

  8) 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办理报销和结账手续。

  9) 由财务保管、购买及签发支票,新购支票一律登记,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日期、用途、金额、经手人。

  10)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日期应填写签发当日日期,金额大小写及用途填写齐全。

  11) 已签发的支票遗失,出纳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由于使用中遗失支票而发生款项损失时,由使用支票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2) 作废的支票,由出纳进行归档保存。

  五、固定资产、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 各项财产购入时必须取得完整、合法的凭证,即时建立、登录财产物品的会计账目,详细登记品名、型号、单价、金额、购置日期等。对实物进行编号登记,领用或使用人或责任人签字负责。

  2. 固定资产由财务建“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实物由行政部负责监管,并于每季度末对在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3. 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由财务建二级账目核算,由行政部建三级账目对实物进行监管,双方互相核对,月报盘存。

  4. 办公用耗材应尽量减少库存,以一个月用量为基本采购数量。购买时由行政部办理入库,财务人员监督,凭入库单报销。

  六、收款及退款的规定

  (一)收款

  1. 各项经济、业务收入的款项须按照类别进行归类登记,在收款日表上登记日期、款项、金额、部门、开据的收据号及双方经手人等内容一并填写齐全,收入任何款项均须开据公司统一收据。

  2. 当日所收款项原则上不得过夜,应于当天17:00之前交到财务入账,如当天未能返回公司,应于第二天上午11:00之前交到财务入账。当天未能返回公司的所收款项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二)退款

  1. 工程退款须于客户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写委托书指定委托人办理。但超过5000元的款项不允许代办退款。

  2. 退款的办理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款申请单》并由部门主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办理。

  七、借款、申请、报销相关费用的规定及流程

  (一)借款

  1. 部门借款时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借款单》必须注明用途、金额。出纳审核用途、金额及各项签字正确后付款。

  2. 凡借款款项必须在一周内立即销账或下次借款前必须将上次借款销账。如财务发现逾期不予销账的情况有权对当事人提出质疑并报批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3. 填写《借款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财务有权不予付款。

  4. 流程:填写《借款单》→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审核→领款。

  (二)申请

  1. 各部门在申请购置设备、办公用品损耗等相关物品时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批准并签字后方可购买。

  2. 提交《申请单》时应注明所在部门、工程项目(无法介定是哪个工程项目的,请注明“综合” )、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预估金额。

  3. 财务申请款项须注明申请内容、用途及金额经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确认。

  4. 流程:填写《申请单》→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购买。

  (三)报销

  1. 报销人员在报销时需将原始凭证复印,并同时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地址(无法介定是哪个工程项目的,请注明“综合” ),报销内容明细及金额。

  2. 《费用报销单》须经手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按以上顺序)签字后,经出纳审核各项内容及各项签字正确、齐全后予以报销。

  3. 《费用报销单》大小写金额、名称、项目均不得涂改,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发票金额一致。实际支出小于票面金额的由部门主管/经理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实际支出大于票面金额的退回重新开具发票。

  4. 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完整,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5. 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的物品或材料,发票填写不下的可附明细单。

  6. 凭证要求:抬头、名称、型号、项目、金额、数量、日期、大小写、印章齐全、正确的税务部门发售的统一发票,凡有一项不符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固定面额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实际发生金额,

  7. 支票付款由经手人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手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支票票根签字后,报总经理,总经理在凭证上签字后,出纳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

  8. 找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审批报销时,凡是事先申请《借款单》的,须带《借款单》一同交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审批。

  9. 打车、用餐费用报销规定及标准:

  (1)外出公干:

  1) 打车:原则上外出公干不得打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打车,需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2) 午餐:三人或三人以上因公需要同往一处办公,中午无法返回公司用餐的,公司给予15元/人标准补助报销。(注:①少于3人,不予报销;②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③未超出标准按实际金额报销)

  (2) 加班:

  1) 晚餐: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经部门主管/经理确认后,公司给予10元/人标准补助报销。(注:①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②未超出标准按实际金额报销)

  2) 打车: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超过21:30的,经部门主管/经理确认后,可报销打车回家费用。

  (注:打车及用餐费用报销时,必须在报销单上注明用餐时间、人员、原因;及打车时间,原因,目的地,否则不予报销。)

  10.所有报销费用必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账,过期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需填写《延时报销说明》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11.流程:

  复印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将凭证复印件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部门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财务审核(凭证原件、复印件、《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领款。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规范公司图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公司爲满足各部门生産工作需要而购置的图书资料,包括各类工具

  第三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经办档案员负责管理,并於每年6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二章 图书购置

  第五条 需购置图书(杂志)的品种和数量,应广泛徵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总经办档案员汇总,总经办主任审阅後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个人提出购买图书资料的应先征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後方可办理。

  第七条 有关人员在购回图书後,应及时送至档案室验收归档,并由档案员在单据上签字後,方可按正常审批程式到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 图书保管

  第八条 新购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将书名、出版社名称、着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於“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於图书之末页。

  第九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经办档案员编制目录卡供员工查阅。

  第十条 档案员对所保管的图书资料,应做到防潮、防霉、防蛀;对损坏的图书资料应及时修补、保证其完整性;对各类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四章 图书借阅

  第十一条 员工借书分爲个人借书与部门借书两种,部门借书系指属部门专用图书,由部门经理签名借用。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各类图书,但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外单位借阅有关图书的,须持单位简介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後,方可办理,但须严格限定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爲公共叁考图书(如词典类)只供查阅,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酌情给予配备。

  第十五条 专业性强的工具书经研究可以长期借用。一般技术图书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阅两册,借阅时

  第十六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阅毕归回原处,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

  第十七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叁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在解雇、辞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归还。

  第五章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九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至11点,下午3点至4点,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二十条 借书期间一律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

  第二十一条 借书册数以两册爲限。

  第二十二条 部门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但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第六章 借还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向档案员取书,档案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

  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字後,一并与借阅单妥爲保管。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档案员收讫,档案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如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书者,除停止其借书权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拟订报总经理核准後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20xx年 月 日实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8

  一、员工休息室的所有配置物品均属于公司财产,每一个人都应珍惜爱护,如有恶意破坏的现象,一经发现将按员工手册规定的处罚制度严格执行,如未能发现肇事者,将追究车间主任的连带管理责任。

  二、车间应设休息室职责划分:(责任人:潘道远、吴芳、张昌家)

  1)管理及监督休息室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及时排除故障

  2)指定休息室卫生清洁人员对卫生状况进行日常监督

  3)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电器、设施等

  4)对损坏行为进行追查并向行政部提出处理建议;

  5)区域责任划分到个人:略

  三、车间员工应学习正确使用休息室公共设施(包括桌子、椅子、柜子)的办法,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将予以追究,并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四、员工在休息室期间不得成群喧哗、打闹、抽烟等;需维护专营店形象。

  五、任何对休息室有益的建议都可通过车间主任反馈到行政部,经公司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施行。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违者严惩。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19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学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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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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