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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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

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

安全处罚通报 篇1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强化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安全处罚通报 篇2

  一、事故经过

  20xx年4月28日晚8时许,公司工程机械市场部员工刘阳,驾驶LG953新装载机给襄垣一买主送车,刚出市区接买主电话要求改在次日再送,当其驾车返至市新体育馆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太行西街由东向西驶来的晋DF7186箱式货车碰挂,致对方货箱挂坏,货箱内所载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00元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刘阳违章抢道,间接原因是销售部牛向华、吉潞军未能按销售部经理要求履行随车安全监护的职能。管理原因是销售部经理陈小强对送车各环节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20xx年5月12日上午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对“4.28”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驾驶员刘阳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1000元处罚;

  2、牛向华、吉潞军承担随车安全监护失职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800元和 500元处罚;

  3、陈小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500元处罚;

  4、魏淑芳、郜姝瑛承担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200元和100元处罚。

  四、整改措施

  针对“3.20”、“4.28”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分析研究,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1、公司涉及送车(工程车、轿车)的单位,要尽快拿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方案并上报公司,公司据此研究并出台治本措施。

  2、凡内部之间调车或向购车用户送车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需在夜间送车时必须经副总以上分管领导批准。送车的部门领导必须做到送车司机、安全监护人、预防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凡与二网之间的往返调车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凡公司各类推介会、车展、巡展都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5、凡展车(轿车、工程机械)移位、清洗必须指定专人按规程操作,未经授权严禁擅自操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3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通报 篇4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xx年1月30日下午6:40左右,溧阳市丰联置业平陵商业广场地下室砼浇筑时发生一起模板支撑坍塌事故。该工程由溧阳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为吸取教训,强化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的规定,决定:

  1、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由市安监局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2、责令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军、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承林,向建设局、安监局作深刻书面检查,建议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上报相关部门。

  3、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强化检查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处罚通报 篇5

  一、事故经过

  20xx年4月28日晚8时许,公司工程机械市场部员工刘阳,驾驶LG953新装载机给襄垣一买主送车,刚出市区接买主电话要求改在次日再送,当其驾车返至市新体育馆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太行西街由东向西驶来的晋DF7186箱式货车碰挂,致对方货箱挂坏,货箱内所载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00元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刘阳违章抢道,间接原因是销售部牛向华、吉潞军未能按销售部经理要求履行随车安全监护的职能。管理原因是销售部经理陈小强对送车各环节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20xx年5月12日上午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对“4.28”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驾驶员刘阳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1000元处罚;

  2、牛向华、吉潞军承担随车安全监护失职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800元和 500元处罚;

  3、陈小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500元处罚;

  4、魏淑芳、郜姝瑛承担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200元和100元处罚。

  四、整改措施

  针对“3.20”、“4.28”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分析研究,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1、公司涉及送车(工程车、轿车)的单位,要尽快拿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方案并上报公司,公司据此研究并出台治本措施。

  2、凡内部之间调车或向购车用户送车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需在夜间送车时必须经副总以上分管领导批准。送车的部门领导必须做到送车司机、安全监护人、预防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凡与二网之间的往返调车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凡公司各类推介会、车展、巡展都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5、凡展车(轿车、工程机械)移位、清洗必须指定专人按规程操作,未经授权严禁擅自操作。

  五月十五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6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强化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安全处罚通报 篇7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通报 篇8

  工程质量提醒各管理人员、班组长:

  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强化安全管理不仅是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大事也是全体职工的大事,有了安全生产才能保证我们的工程能顺利进行,为此项目部在20xx年2月25日项目部的生产例会上下发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处罚条例》并同承包班组长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经过几天的观察和多次同班组长口头重申效果还是不佳,说明我们的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安全生产的意识认识不够和执行不力,现场仍然发现有80%的职工戴帽不扣带,为了确保项目部制度的严肃性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现项目部再次提出处罚和警告,具体如下:

  1.20xx年2月29日上午8:30分现场抽查,在8#楼地下室施工的木工、钢筋工戴帽不扣带达90%,在4#地库上运钢管的架子工带帽不扣带,其它各栋楼施工的木工、钢筋工也有同样的象现,为此项目部作如下处罚;①安全员身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管理不严,力度不够,处罚安全员100元,如现场还没改进将双倍处罚;②8#楼栋号长对本楼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不重视估处罚8#楼栋号长50元。③架子承包组长对项目部的制度执行不力,组长带头戴帽不扣带估处罚100元。④在8#楼施工的钢筋组组长、木工组组长班前安全生产教育交底不清,为进度而放松安全估处罚承包组长各200元,如果还是我行我素,要求安全员按《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1条执行。⑤对其它各栋栋号长和班组长提出警告,强化力度管好本楼工作。否则同样处罚。

  2.各工种的承包组长对工程质量要提上日式议程,经现场检查,各栋楼工程质量与项目部的下发的《质量控制处罚条例》规定有很大的差距,请各班组长根据条例自查自纠,各栋号长要亲查,对不合格的,要求班组限期整改,否则项目部一律按质量控制处罚条例执行。

  特此通告

  旭日学府项目部

  年2月29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9

  为切实贯彻落实总局“两个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和支局长在半年总结会上的指示精神,保证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推进此项业务的科学发展,总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5月份,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xx〕28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直属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监督检查打分表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7月31日前上报自查工作报告以及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文件下发后,各直属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制定方案和计划,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9月12日至20日,总局在各局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系统内专家组成6个检查组,抽取12个直属局对其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按照评分表的要求,通过召开见面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对、理论测试、随机检查等方式,共检查了12个直属局、22个分支机构及13个卫生处理单位(22个作业点)的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结果

  按照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被检查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监管单位,包括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得分90分(含)以上为良好, 70分(含)到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类为卫生处理单位,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 60分(含)到80分为限期整改,60分以下为停业整顿。在抽查的12个直属局中,宁波、厦门两局评定为良好,其余评定为合格,无不合格;分支机构中宁波北仑局、大榭局及厦门海沧局3个局评定为良好,其余评定为合格,无不合格;卫生处理单位均评定为合格。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和隐患147项,均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好的经验及做法

  督导检查过程中特别是总局抽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总结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进一步总结、巩固和推广。一是宁波局通过提前申请,处理、查验前置判定,将需处理集装箱卸船时直接处理,不但提高了卫生处理贡献率(从20xx年的75.7%上升到20xx年上半年的87.1%),还大大节省了通关时间和移箱费用(平均缩短通检时间2至3天,平均降低物流运营成本3500万/年)。二是黑龙江局定期召开卫生处理工作研讨会,强化了卫生处理监管部门与从业单位联络沟通,推动了卫生处理工作的发展。三是厦门局充分利用和发挥数码检验检疫系统优势,把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快件等的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要求转化成数码指令,实时维护到集中审单系统中,极大提升了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数码把关和业务指导水平,该局还组织开发了“口岸卫生处理从业人员在线考试系统”和“卫生处理业务上报系统”,进一步规范了卫生处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工作,提升了卫生处理监管工作质量。四是深圳局自主研发的“闸口自动化查验与消毒处理系统”,具有全自动配药、全自动箱体外表面和箱内消毒处理、视频监控、远程操控等功能,实现了卫生处理的高效率、零间断、绿色环保及自动统计。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出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体制方面的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检验检疫机构目前仍然是按照差额预算管理,各局必须自行筹措部分经费用于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而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卫生处理单位成了各局创收的重要途径,导致部分单位对卫生处理的定位产生偏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成本核算,只顾产出不顾投入,不用药、少用药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用于质量控制、效果评价的设施设备如残留检测仪等存在缺失。另外,卫生处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人员比例较低,许多人员没有专业背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理论考试中成绩最好的100分,最低的只有60多分,执法和管理意识缺乏。

  (二)认识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把关和服务的关系。近年来,口岸出入境业务量大幅度增加,货主基于成本考虑,都希望能快进快出,而卫生处理需要有一定时间才能达到处理效果,快速通关与卫生处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现,部分单位不能正确把握把关和服务的关系,过度提倡服务,未认识到卫生处理是卫生检疫技术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技术支撑,迁就货主或代理单位,在处理办法选择上片面强调时间和效率,忽视对处理效果的评判,影响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和安全。二是不能正确认识质量分析和效果评价的作用。质量分析和效果评价是保证和提升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按照总局要求,各局需对卫生处理工作进行质量分析并提交年度质量分析报告,但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局对此项工作并没有足够重视,许多局的质量分析报告写成了工作总结,缺少数据对比、原因分析、存在问题、问题剖析、解决思路等要素,针对性及指导性较差,效果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大多数单位仅仅停留在审核用药量和监督操作过程上,浓度检测、残留检测、微生物杀灭率检测等开展范围不广,频次较低,许多单位未配备必要的浓度和残留检测仪,或检测仪器未及时校准,大部分局未配备或指定卫生处理实验室。

  (三)规范方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部分行业标准针对性、指导性较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能完全、有效覆盖工作的各个环节,无法规范工作的全过程并提供足够支持,加上各局习惯于延续以往的固定做法,导致目前卫生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依据不充分。部分陆路口岸卫生处理主要是对车辆外表面进行喷洒,形象较好,但细究处理依据,大都较为含糊,航空器消毒也是如此,处理缺乏充分的依据,很多只是笼统的以“来自疫区”带过,表述不清楚、不严谨。二是处理办法不科学、不统一。对同一来源地的同类货物,不同口岸的处理办法不同。个别局处理工作针对性不强,措施单一,对废旧物品(如废纸)进行喷洒消毒而不是熏蒸处理,不能有效地除虫、除鼠,处理效果较差。三是档案文书报告等不规范。卫生处理通知书填写不规范、不严谨,主送单位、指证判定、处理依据、处理目的等错误或者含糊,有的甚至前后矛盾。药品使用中涉及的原始记录填写不一致、不完整或原始记录不全、缺失。自查工作总结报告质量不高,个别局不能按时上交。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对卫生处理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领导指示精神,扭转定位偏差,切实将卫生处理工作作为卫生检疫技术支撑加以强化,提升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要求。二是要积极配置残留检测仪等效果评价设施设备,保证每个有卫生处理业务的口岸都能够开展必要的效果评价工作。三是要强化监管人员配备,提高专业人员比例,各卫生处理单位的管理层要配备较高比例的专业人员。四是要认真落实质量分析要求,积极开展高质量的质量分析工作,使之成为指导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五是鼓励各局建立和指定卫生处理实验室,为效果评价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二)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一是要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产生的原因,确定整改措施。二是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保证整改效果。三是按时上报整改工作报告,各局特别是被检查的局要在12月底前上报整改工作报告。

  (三)强化卫生处理监管。

  一是总局将进一步制定完善工作规范,梳理修订行业标准,强化教育培训。二是各局要进一步强化对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卫生处理工作依据,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合理。三是各局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处理对象科学选择处理办法,保证卫生处理工作效果。四是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档案文书管理,保证工作记录、单证、报告等真实、准确、规范、科学。

  (四)严格自查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在各自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二是要及时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报告。三是要切实提高总结报告质量,报告至少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检查的结果、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五)强化培训和交流。

  一是要严格落实培训要求,制定相关培训制度,重点强化对各级卫生处理监管人员的培训。二是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三是各直属局特别是沿海局和内陆局间要强化横向沟通和交流,分享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促进口岸卫生处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年月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10

  一、事故经过

  4月28日晚8时许,公司工程机械市场部员工刘阳,驾驶LG953新装载机给襄垣一买主送车,刚出市区接买主电话要求改在次日再送,当其驾车返至市新体育馆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太行西街由东向西驶来的晋DF7186箱式货车碰挂,致对方货箱挂坏,货箱内所载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00元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刘阳违章抢道,间接原因是销售部牛向华、吉潞军未能按销售部经理要求履行随车安全监护的职能。管理原因是销售部经理陈小强对送车各环节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20xx年5月12日上午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对“4.28”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驾驶员刘阳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1000元处罚;

  2、牛、吉承担随车安全监护失职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800元和 500元处罚;

  3、陈小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500元处罚;

  4、魏淑芳、郜姝瑛承担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200元和100元处罚。

  四、整改措施

  针对“3.20”、“4.28”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分析研究,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1、公司涉及送车(工程车、轿车)的单位,要尽快拿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方案并上报公司,公司据此研究并出台治本措施。

  2、凡内部之间调车或向购车用户送车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需在夜间送车时必须经副总以上分管领导批准。送车的部门领导必须做到送车司机、安全监护人、预防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凡与二网之间的往返调车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凡公司各类推介会、车展、巡展都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5、凡展车(轿车、工程机械)移位、清洗必须指定专人按规程操作,未经授权严禁擅自操作。

  五月十五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11

  6月18日公司发生叉车违规操作,将天然气电器控制柜损坏,现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xx年6月18日晚11时15分左右,机加工车间数控车床工柏晨在打扫卫生时,由于铁屑过多私自违规去天然气炉控制站附近开叉车叉铁框,在转弯过程中碰到天然气炉控制站附近的另一铁框,随即将天然气控制站的电器控制柜撞坏并移位,天然气附属管道轻微移位。

  二、事故原因:

  1、数控车床工柏晨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特种设备叉车;

  2、数控车床工柏晨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与车间主管汇报,存有侥幸心理;

  3、天然气炉控制站附近存在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轻微事故

  四、根据公司处理意见,通过调查核实,对这次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机加工车间数控车工柏晨,负主要责任,考核200元。

  2、机加工车间主任王炎,负领导责任,考核100元。

  3、责成各车车间立即组织叉车工开展安全操作培训,定人定车,并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监管。这次事故,虽然是轻微事故,但充分暴露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众多不足。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没有一个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公司各项工作也将无法正常开展。时值夏天来临,是事故高发季节,我们各车间与部门应清醒的认识到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教育、监管以及工作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平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济南乾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处罚通报 篇12

  各县区质监局,市特检所:

  为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常态化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今年1月,市局下发了《关于下达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目标任务的通知》(眉质监办〔20xx〕9号),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通过明查暗访和抽查企业的方式,对各县区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各县区质监局认真按照省局、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日常巡查和市特检所检验过程中发现的166个安全隐患(其中重大隐患47个)以目标任务形式下达给各区、县进行分区治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隐患整治情况,目前,全市已排查安全隐患118 个,现已完成整治 83个(其中重大隐患整治完成25个)。

  二、存在的问题

  (一)除东坡、彭山局外,其它县局在这次隐患排查工作中,对隐患整治工作不够重视,排查进度迟缓,未形成正式书面报告且报送不及时。

  (二)仁寿、丹棱局在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整改时,只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要求整改,同时,各县区局都不同程度存在“排查整治情况栏”中对隐患是否整治表述不准确。

  (三)个别县区局在整改工作中,重处罚、轻整改,未真正落实专人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导致处罚后隐患仍然存在。

  三、工作要求

  下一阶段,为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各县区质监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一把手”议事日程和本单位年度目标内容,并于4月15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整治任务。特别强调,对已报送区、县政府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市局报送跟踪整改情况。对隐患的整治,在整治结果中必须表述清楚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如:超期未检设备应注明是否经市特检所检验合格,设备是否办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等)。近期,市局将组成6个专项督查工作组深入各县区抽查3至5个隐患单位,现场核实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对隐患治理不彻底,整治措施不具体的,市局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隐患整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联系人:徐仲义 黄 艳

  附件:1.《全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2.《各县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度表》

  三月十五日

安全处罚通报 篇13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通报 篇14

  安全管理处罚通报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依据7月23日驻地办对我标段安全检查中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的决定,项目部对以下四个施工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桥队在宋家沟大桥施工中,6个钢筋笼未设置缆风绳;模板缆风绳地锚不满足要求;墩柱作业人员2人未系安全带;模板顶部操作平台安装不稳固,给予该队4000元罚款处理。

  二、对侯桩基队K58+608-772.9托梁挡墙挖孔桩施工中发电机未配备消防器材,无安全警示标志;挖孔桩孔口作业人员6人未系安全带;爆破作业未对作业区进行安全警戒,炮孔无炮被,给予该队12200元罚款处理。

  三、对预制xx区存梁两层支撑不到位;钢筋加工厂波纹管加工区钢带无防护;门式吊未使用无措施,给予该队4000元罚款处理。

  四、对隧道队(垭子口隧道出口)逃生管道未紧跟掌子面,长度不满足要求;乙炔、氧气瓶安全距离不够;所有人员进洞不穿反光背心,给予该队10000元罚款处理。要求以上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完成整改,否则将进行加倍处罚。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的隐患认真排查整改,以确保施工安全。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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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通报(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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