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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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

  根据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此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3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优秀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4

  根据经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x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同意以公司x年度末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上述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4,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64,000万元,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万元。 64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万股。 64000万股。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x年9月5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5

  根据*年*月*日股东决定,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和第*章第*条进行如下修正:

  章第*条修正为:公司名称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条修正为:公司住所高新区。

  第*章第*条修正为:经营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条修正为:经营范围。

  第*章第*条修正为: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 现改为“”。

  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xx月xx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7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8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9

  由于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拟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原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9月7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不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不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不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1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2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3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 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 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三) 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 年 月 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字:

  x年3月17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4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东会于x8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8年x月x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5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增加部分事项,为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 章程原第十三条 内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数码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数码产品行业的投资,数码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数码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数码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数码产品行业的投资,数码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数码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数码收银秤的制造、研发、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11 月 28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6

  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7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8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9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此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2

  经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3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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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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