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批复范文(精选3篇)
财政资金批复范文 篇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资金批复范文 篇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xx]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资金批复范文 篇3
福建侨报社:
你社《关于申请部分资产报废的请示》(闽侨报函〔20xx〕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xx〕11号)规定,同意你社86件(台)账面原值349,651.00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报废。请按规定做好残值处置,及时进行资产核减和账务调整。
此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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