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新的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新的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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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的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经研究,拟执行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区工作人员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14:00——18:00,上班前1小时内打卡有效,上班后10—30分钟内打卡计为迟到,下班前10—30分钟内打卡计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计为旷工。

二、操作工、搬运工按照厂区工作安排轮班,厂区其他人员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7:00,中午12:00——13:00为用餐时间。车队人员在厂区考勤,上午上班打卡时间为8:30之前,下午下班打卡时间为16:00之后,每周累计工作日上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工作人员因公无法打卡考勤时,应事先填写公出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行政科备案。签批领导外出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下,应 事先电话请示,于3日内补填写公出单并经签批后报备,3日内没有补填补批的视为旷工。

四、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1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含5次),除10元/次罚款外,满勤奖减半;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除10元/次罚款外,不予发放满勤奖。员工请假除按中心《请假制度》执行外,当月请假5日以上(含5日)的不予发放满勤奖金。员工有旷工情况的,除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当月满勤奖停发。行政和厂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满勤奖为200元(已纳入月绩效奖金)。

五、上述考勤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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