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经研究,拟执行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区工作人员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14:00——18:00,上班前1小时内打卡有效,上班后10—30分钟内打卡计为迟到,下班前10—30分钟内打卡计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计为旷工。
二、操作工、搬运工按照厂区工作安排轮班,厂区其他人员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7:00,中午12:00——13:00为用餐时间。车队人员在厂区考勤,上午上班打卡时间为8:30之前,下午下班打卡时间为16:00之后,每周累计工作日上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工作人员因公无法打卡考勤时,应事先填写公出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行政科备案。签批领导外出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下,应 事先电话请示,于3日内补填写公出单并经签批后报备,3日内没有补填补批的视为旷工。
四、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1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含5次),除10元/次罚款外,满勤奖减半;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除10元/次罚款外,不予发放满勤奖。员工请假除按中心《请假制度》执行外,当月请假5日以上(含5日)的不予发放满勤奖金。员工有旷工情况的,除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当月满勤奖停发。行政和厂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满勤奖为200元(已纳入月绩效奖金)。
五、上述考勤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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