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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卫生院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师德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师德师风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二、把师德建设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教师的择优上岗、晋级、评聘职称、评先、评优等挂钩。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师德不合格的教师,调离教学岗位,实行待岗学习,待岗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年内出现一次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问题,或连续两次违反师德要求被群众举报且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师德考核时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职务),并安排到偏远乡镇学校或本乡镇边远学校任教一年。性质严重的清除教师队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学校师德建设抓的不力,导致师风不正,年内出现一次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两次较为严重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从教育局对其年终目标考核分数(百分制)中倒扣十分,年内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同时,学校校长和主抓师德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格次。

第三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各级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年级分管领导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

二、全学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本着向学校负责、向社会负责、向人民负责、向自己负责的态度,恪敬职守。

三、学校自始至终将安全工作列入到重大议事日程,并将其渗透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具体的工作环节中去。定期检查、定期总结。

四、教师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和“五不准”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干啥工作负啥责任,承担班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五、班主任要严于律已,恪敬职守。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十条”,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教学楼管理十不准》,承担学生在校第一责任职责。

六、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要从各自工作的特性出发,承担工作室,工作手续,工作设施等一切责任。

七、学校综治小组工作人员,要认真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学校的安全防范。

八、炊管人员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本着对全学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规定办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管理炊事人员。

九、治安员、门卫工作人员、值班员要承担学校的一切治安保卫责任。

十、学校将根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和所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督查,因失职行为或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实行责任追究制,情况严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篆角乡中心学校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五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强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更多请关注:Www.HaOWOrD.cOM)、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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