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防治措施
1、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探放水原则,从源头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2、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组织机构,将水害防治工作纳入领导职责。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发现矿井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 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8、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1﹚采空区保安煤柱30米;﹙2﹚矿井断层保安煤柱40米;﹙3﹚平巷及釆区上﹙下﹚山煤柱20米;﹙4﹚井田边界煤柱30米。矿井在采区设计及采掘过程中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9、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保探水警戒线,采掘作业点距离有水患威胁区域60米定为探水警戒线,进入探水警戒线作业,必须全程探水,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10、探放水原则: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井下探放水规范》要求,我矿在采掘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水作业。
﹙1﹚ 接近水掩或者有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地质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 釆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 接近有其突水的地区。
11、探放水设备选择: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我矿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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