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调课与代课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一.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无正当理由不准调课、代课。教师因公、因病或特殊情况需要调、代课时,由需要调、代课的教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需要调课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调课申请单》,至少提前一天送教务处审批。经教务主任批准后按本工作规程执行。
三.两天内的请假由教务处审批,两天以上的请假由校委会审批。
四.任课教师如因事先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又难以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时,应由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最迟在上课前半小时以口头或电话向教务处紧急请假,并于上班后第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五.每位教师都有代课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代课。代课课时计入工作量核算,超工作量的代课按学校《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计算津贴,不满工作量的教师代课,不计算津贴。
六.教师之间不得私自串课或代课。请外校教师代课的,需经校委会批准。
七.经批准的调、代课,由教务员填发调、代课通知单一式三份,提前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
八.调、代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交有关教师,一份给调课的班级。调、代课通知单由教务处按学期分装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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