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研究综述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2006 年 2 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之后连续八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关注三农问题,将农村的建设推到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城市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经济建设政策上由农业支援工业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故而这些举措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引发研究热潮。学者们在对新农村建设的研究中发现诸多矛盾与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形成较多的文献资料,为新农村建设及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提供相应理论依据。但将这些文献理论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并分析的研究凤毛麟角。因而对一定时期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文献稍作整理、分析、总结具有必要性。
此外,笔者在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实地调查的时候发现,某些地方存在以下情况:
农民方面拥有积极因素:关注农村建设、有经验、有想法、部分具有经济实力且愿望强烈,但是呢,家庭经济能力限制、难以得到村委会支持、对村干部不信任三重因素制约着积极因素的发挥。以村委会为组导的组织机构方面主要表现:村委会急切的希望把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做好,他们提出各种建设方案,做出宏大的规划,农民却始终感觉不对胃口;或者在村委会引进建设项目后,村民也在暗中避开村委会的领导。总之,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家园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村委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机构,却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这两种矛盾,形象地体现了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困境。当然,在这个时期也不乏有成功的案例,部分基层干部结合当地自然、人文特点,在充分把握政策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创造出了一个也一个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为此,笔者对长期以来我国对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文献进行总结分析,结合笔者对四川境内的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案例进行了深入考察,以理论联系实际、以实际完善理论,这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即有利于相关理论的完善;有利于理论实现对实践的指导;希望能找到目前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建言献策,力所能及的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文献综述
1.我国农民主体性发展历程的考察
(1)推行土地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激发(1950-1952)
这一时期推行的土地改革,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社会革命:结束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获得了7亿亩土地,免缴地主地租700亿斤粮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以此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国民经济水平迅速恢复到1936年抗战前平。
(2)优先发展重工业,以农民自主性换取国家自主性(1953-1978)
1953 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线路,国家开始实施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但由于当时资本主义阵营对新中国进行经济封锁,资金所需只能依靠农业剩余,所以中国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就转向了农业和农民。1953 年,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主要针对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使用较低的成本,把农民和农业的剩余价值向国家工业化体系转移。当时的中国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是通过组织化控制农产品(工业的原料)来实现的,是以牺牲农民自主性作为代价的。实践证明,这种简单的变革农业生产关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将农业生产力解放出来,反而严重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3)重视农民主体性,中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1978—1988)
以农民主体性的回归为基础,1978-1988年中国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从包产到户、分田单干,到发展多种经营,再到发展乡镇企业、农民进城,相对于以前的人民公社体制而言,实际上是不断分权给农民,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民的主体性。上世纪80年代分田分地后,于1984年出现了卖棉难,农民开始发展多种经营,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的形成;市场增加了农民的财富,进而产生了内需;这一时期,国有企业远远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出现物资短缺,农民顺势开始发展乡镇企业。所以,整个20世纪80年代,归根到底,是农民推动着国家的发展,农民自主性在回归过程中,同时推动着国家自主性的完善:不仅推动了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还形成良性内循环,本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
(4)农民的主体性再次被削弱,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1988-2001)
这一时期,经济建设倾向于国家工业和城市化,政策发生急剧变化:第一,财税包干,大量财力向上集中服务于国家工业化;事权下放,财权上收,基层政府难以承受,负担转给农民和乡镇企业分摊。第二,拿走土地权,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再享有土地权增值收益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乡镇企业丧失土地权,银行便停止给乡镇企业贷款,乡镇企业相继倒闭,农民的生活水平开始急剧下降。
(5)新世纪的探索(2001年后)
中央在2001年的北戴河会议上,提出前一时期模式(指1988-2001的模式)行不通,经济建设还是要依靠内需。随后,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新农村建设等,我国再次走上了农民主体性探寻之路。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自 2005 年实施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连续九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关注三农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的农业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民生、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和保护农业产业安全为着力点,处处体现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近中期中国农业政策的总体走向是继续深化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农民的主体性重新得到重视,但在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方面还存在困难。2015年关于四川省新农村建设情况报告指出农民新村建设主体意识比较淡薄。
从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历史体现了如下规律:当农民获得了自主性的时候,国家经济建设就能得到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就能明显提高,如上世纪80年代。当农民失去了自主性的时候,即使中国经济在增长,农民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提高、甚至出现倒退,例如上世纪90年代和人民公社时期。因此,笔者得出结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之一,在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
(三)研究办法及内容
1.研究办法
本文主要采用主要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逻辑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文献资料法:利用图书馆、互联网等媒介手段,搜集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提出问题,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实地考察法:笔者利用暑期实践机会,深入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新农村农民主体性的实际现状,为研究提供真实有利的例证支撑。
逻辑分析法:对所收集的文献资料和实际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利用逻辑思维整理,最终形成文字。
2.研究内容
对长期以来我国对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文献进行总结分析,结合笔者对四川境内的新农村建设的成功案例进行了深入考察,以理论联系实际、以实际完善理论进行研究,这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农民
传统意义农民被定义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毛泽东经济大词典中农民是指个体或集体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即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题,是劳动的主题。我国目前法律确定标准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不论职业)就是农民。在学术研究的主流中,目前学术界有三大评判标准:户籍、居住地域、职业、人际关系。据此可将农民分为三类:一类农民在农村中享有极高的声望和地位,充当着农村非正式事务的管理者角色,比较关注农村各项建设;一类农民是农村事务的积极提倡者,但地位和声望没有前一类农民高,但绝对是农村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一类农民占据着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是农村建设的绝对依靠力量,但是呢对农村建设缺乏积极的关注和参与。
(二)对农民主体性概念的解释
要想理解农民主体性问题,必先了解何为主体性。在百科词典中对其从多个角度进行定义: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性,是人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的属性。具有积极性、目的性、选择性、创造性的特性。专家学者们在对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上紧扣这一特性,其中吕耀鹏认为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的建设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创造能力、积极作用和主人翁地[1];成涛等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客体是主体活动对象的总和,是进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的领域,并同主体发生功能性关系,或为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2];从层面上分析农民的主体性包含了“价值主体、创造主体、决定自己命运的主体”三个层面;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指农民充当新农村建设的主角,积极发挥自身的勤劳、智慧,在表现形式上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探索:吴敏[3]、王国敏[4]等着眼于“独立性、能动性”上,王国敏,邓建华[4]、阎占定等分析了农民主体性的“自主性”、“创造性”问题。多维度的分析,呈现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创造能力、积极作用和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因此,通过文献研究梳理,对农民怎样充分实现或发挥主体性的问题上集思广益。也体现出在对农民主体性的研究上紧密结合着民主性的主要特点展开,并认识到本质属性与现实实践的矛盾等关键点,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三、我国农民主体性研究成果分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多,工作重。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主体性地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总结近期国内关于农民主体性的部分研究如下:
(一)对农民发挥主体性的现状的说明
由于受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我国城乡发展还不平衡,农村仍然远远落后。如范金波在其文章中指出“由于缺乏对农村基层的调查,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工作办法和工作步骤,将新农村建设理解为单一的搞工程建设[5],具有一定盲目性,群众的主体性地位没有的到充分发挥。”种情况下,不但劳民伤财,新农村建设也未能取得成果,甚至导致城乡差距表现得更明显、更突出。
基于现实,学者们对新农村建设下农民主体意识的研究主要由内外两个维度展开。
一、从外部客观环境看,农民积极参与建设,投入极大热情,但在实际生产中农民的积极却受到打击,主要表现在农民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弱;农民实际受惠程度有限;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二、从农民自身来看,杨国柱,高嵩[6]等分析指出农民自我决策程度低;非试点村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较被动;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的热情低;其依靠传统经验生产,对外不闻不问的“事不关己”的政治冷漠心态,少反思、无计划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当前的流行现象缺乏理智的分析而盲目地跟从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从自身导致了主体性缺失。通过以上问题的了解,可总结出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在制度的保障上存在管理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农民自身还欠缺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素质,理性分析不足,难以保障长期建设的需要。
(二)对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阐述
也因发挥农民主体性是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经济建设需要、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党的线路的要求,所以必须要探讨其产生的影响因素与对策。
1.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农民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贡献巨
大四川是农业大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城镇化率仅有45%左右,农村人口接近4500万,且居住分散,因此新农村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加快经济建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农村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的基础保障。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与获益者,其主体功能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有效与否的决定因素。如李丽君、姜作培认为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是新农村建设力量之源,是加快建设新农村和市场化农业的内在要求(李丽君,2007;姜作培,2006)。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国,由封建农耕文明进入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是进步也是历史的选择。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共同组成我国国民经济体系。因而有了农业的大力支撑,农民群体的奉献和牺牲精神,中国才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才拥有现代化建设良好局面的今天[4]。如泸州市江阳区西岸村大力发展乡村旅行,建设了蔬香园、异果园、渔歌园、玫瑰花园、生态植物园等观光休闲“五园”和农耕农俗文化长廊、农耕文化体验区、婚纱摄影基地等景观景致,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消费,实现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江安县大力发展生猪产业,引进企业采取“六方合作”的方式,即“企业带动、农民参与、协会统筹、金融支持、保险兜底、政府帮助”,通过“公司+家庭农场”的养殖模式,带动发展年出栏500头商品猪的养殖户500户,让农民也能通过发展现代化养殖业增收致富。2013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895元,比上年增长12.8%。今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5411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发展都予以支持。即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添砖加瓦,也促进农民主体意识与主人翁意识的强化,新农村现代化建设。
2.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四川辖区面积大、区域类型多,贫困面广、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既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城市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经济建设政策上由农业支援工业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三农问题不能永远靠外界接济,必须让农民自己站起来 [7]。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总要求,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新村建设为有效载体,以产业发展为重要支撑,坚持规划先行、产村相融、分类指导、农民主体、合力推进,推动城镇乡村院落合理布局、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科教文卫广电同步跟进,走出了一条产村相融、成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路子。2014年,省委、省政府还作出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决策部署,力争到2024年8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新农村。截止2015年6月底,全省累计新建成新村聚居点10972个、涉及农户112.3万户,改造提升和保护修复村落15354个、涉及农户90.3万户,启动幸福美丽新村试点示范村建设1242个。全省6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县累计建成新村聚居点2033个、新农村综合体218个、“1+6”村级公共服务中心2307个;连片发展种植业603万亩,规模养殖户23.7万户;累计硬化农村道路18297公里,农田水利渠系建设17589公里。
3.党的线路要求发挥农民的主体性
农民当主体符合“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农民充当主体是实践党的根本线路的集中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民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从农民自身看,可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身为主人翁的农民,在家乡环境综合治理,逐步改善生活空间等方面,应发挥主体行。:如遂宁市全面推行农村垃圾“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新模式,组织、宣传,积极调动居民自居性,全市65%的村庄实施了建筑立面清理和风貌塑造工程,75%的村达到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化要求。
(三)我国农民主体性存在问题的因素
1.具体表现
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新农村建设也一样,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出现新的问题。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受制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因素影响。大多数的研究者对发挥农民主体性道路的探索,有不少是以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出发点进行的。但是呢,有少数的研究者将农民发挥主体性不足的原因归于农民个人,指出其组织性不高、个人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不思进取等。而从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成功案例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看,这种研究将农民主题性问题孤立起来看待,是不合适的。从笔者考察的小金县的案例来看,当地农民也存在文化素质低的情况,但也没有成为其发挥主体性的阻碍,其反而在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表现出了让人惊叹的创造性:比如其创新的扶贫资金自主管理模式,即做到了资金分配合理,也做到了操作的透明,扶贫资金也被贴上了圣神的集体标签而显得不可侵犯。如此一来,资金的用途变得灵活多样,充分满足了个体需求,成为了当地的一大特色,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评价,这就是最大限度的因地制宜。因此,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不是农民主体性发挥不充分的阻碍,而组织性不高、不思进取的表现,不应该是导致农民自身主体性没有得到发挥的原因,相反,其组织性不高、不思进取是因为其失去了主体性所造成的。
2.制度因素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劳动合法权益常受到侵害。村委会急切的希望把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做好,他们提出各种建设方案,做出宏大的规划,农民却始终感觉不对胃口;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王国敏邓建华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乡村管理有待改进,二元结构下“城乡藩篱”未除,“ 小农意识”依然存在,使得农民经济地位的缺失、政治地位缺失、社会地位的缺失[4]。
3.政府因素
调查发现,政府部门和官员未能深入领会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内涵,村委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机构,却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理论性文件与实际情况有偏差。如有的地方政府既搭台也唱戏,大包大揽,让农民成为局外人、旁观者;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集中建房,打着节约土地的旗号,实则暗藏着支撑土地财政的玄机,无端盘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地方工商资本强势进入,搞大集中,建小产权房,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权(关于四川省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调研2015)。主要表现在农村政策的偏差,忽视农民的需求和作用、扩大内需政策的偏差、温锐政策执行有偏差;切入点和建设方式不科学,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偏低、社会尊重和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一系列脱节问题,需政府深入基层,矫正偏差。为此四川省政府一直在努力着,如2015年省委一号文件就“三农”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部署,即完善涉农法规、强化法律法规实施和法治宣传、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就继续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支持4个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建设。已经开展的省级层面农村改革各类试 点工作要深入推进,力争在关键领域、重点环节上率先取得突破。
4.自身因素
在农民自身因素问题方面,文献显示存在农民的教育科技文化素质低、思想道德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低、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不全面、有偏差。一些地方群众缺乏主人翁意识,投资投劳积极性不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实地调查也发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方面有着积极一面:关注农村建设、有经验、有想法、部分具有经济实力且愿望强烈,但是呢,家庭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在村委会引进建设项目后,村民也在暗中避开村委会的领导其结果造成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家园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四)改进对增强农民主体性道路探索的对策
1.总体要求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家园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村委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机构,却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这两种矛盾,形象地体现了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困境。农民是新农村的建设者、受益者、管理者。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坚持相信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唱主角,努力激发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在农村住房尤其新建聚居点空置率很高,除了规划不科学,更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想法和农民的意愿不一致造成的。只有正确处理好“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三位一体”关系, 才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气氛, 开创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周智健,2007)。因此,在新村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参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全过程,切实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决策权。对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公服管理等项目,采取由下而上,让民作主,自主决策,自主实施,实现农民由“要我干”到“我要干”的转变,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强化相关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法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王才茂,2009)。同时,政府也要从中发挥导向作用。我们大英县探索“申建制”值得推广,新村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农民自愿申请,达到一定数量就开工建设,建设工程中始终依靠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完善制度和体制
从管理角度上,学者们指出应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改革干部选拔与考评制度、强化法制建设;建设与完善保护平等权和保障农民自治权的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村务公开,缓和新农村建设内部矛盾。
3.政策制定
针对政策与实际偏差问题,必须从政策灵活性入手,完善相关鼓励性政策(陈巧玲,2007)、如伏春兰、蒲忠建等人建议应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处理好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建立保护农民产权的制度等。因此相关政策的制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农民主体特性,激发其积极性与能动性等方面着手。在此仍问题上早在2007年我省就编制印发了《四川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年-2024年)》和11个分项规划。各地也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编制和完善了新村建设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建立城乡统一的保障制度,加快城乡制度接轨步伐,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但仍需继续完善相依的政策补充。
4.对农村工作者的要求
强化农村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乡镇、村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基层干部要发挥起示范引导作用,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联系群众,引导群众发挥主体自觉性,同时尊重民意,结合建设需要,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强化宣传教育、定位好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与职能。
5.农民自身能力建设
众多专家学者摘农民素质建设问题上一致指出应强化民主教育,农民应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素养;强化主人翁思想意识提升,提高参与意识,培育自助精神。这是新农村建设对农民自身的要求,也是农民充分发挥主体性的要求。
四、文献述评
(一)相关研究者中,农村工作实践者参与比例较少
这一时期,相关研究人员数量较多,研究成果异彩纷呈,研究者中,农村建设有关的学者、政府官员和记者占较大比例,但数量庞大的基层农村工作者和实践者群体较少参与农民主体性的研究,较为遗憾;但总体来看,目前的研究趋势是,研究者正在逐渐走向基层,呈现出喜人的势头。
(二)实践指导逐渐被重视,理论研究仍然是主流
研究的内容上,在对农民主体性的研究中,对农民主体性的涵义、现状、发挥主体性的必要性、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分析,以及增强农民主体性的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是呢就农民对主体性的认知,以及农民主体性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许多研究者对此研究之前,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显得“空口无凭”,但也有一些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农村工作实践,并从农民自身对农民主体性进行探讨的作品,让人感到不凡的意义。
(三)从农民自身角度出发的研究应该提倡
研究视角上,大多从现行政策要求出发,或参照国外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研究来探讨国内农民主体性的相关问题,而从农民自身的视角来研究主体性,即对他们的主观感受、自我评价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对农民践行主体性的研究也较为少见,这个角度的研究虽难度较大,但作为对发挥农民主体性道路的探索,任何角度的研究价值都不可忽视。
(四)为农民着想,但也存在对农民看待便面的情况
大多数的研究者对发挥农民主体性道路的探索,有不少是以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出发点进行的。但是呢,有少数的研究者将农民发挥主体性不足的原因归于农民个人,指出其组织性不高、个人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不思进取等。结合实际成功案例分析这是不正确的观念。
五、总结
我国近年来对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对主体性发挥不足的原因的分析逐渐深入,但就怎样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方面来看,“大而空”的对策频频显现,其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总的看来,“激情有余,分析不足”仍然是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但是呢我们也不难看出,当前研究已经呈现出一个可喜的势头:广大研究者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应有的重视。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结合实践,提出可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办法成为研究者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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