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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第一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客户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①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②民事案件。一审[ √ ],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 ③行政案件。听证[],申请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申请行政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申请执行[]。

④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请撤消仲裁或不予执行[],申请执行[]。 ⑤非诉讼事项委托代理[]。

(1)诉讼案件。代理客户就与纠纷进行诉讼。

(2)非诉讼事务。代表客户就事宜/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3)其他事务。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或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客户另行出具委托书的,依出具的委托书办理。

三、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_律师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承办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的,承办律师应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当及时告知客户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客户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客户解除协议,本协议终止履行。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义务

(1)应客户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承办法律事务的进展情况。(2)承办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对客户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客户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2)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3)如实陈述委托事务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

六、律师服务费(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定额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计时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承办的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案件约需小时。预收律师服务费元。

(3)加付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在诉讼中或非诉中按第十八条约定取得期望效果的,客户加付律师服务费元,或按提成。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服务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1)长途电信费用;(2)文件快递费用;(3)文印费用;(4)差旅费、交通费;(5)鉴定费;(6)向查询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及专家咨询费。

八、支付

根据以上第六条所确定的律师服务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全部支付,需延时支付的另行约定。如委托事项以撤诉、调解(包括庭外自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或案件未经诉讼即已解决,以及客户单方解除本协议,均视为代理行为终结,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将已经存在的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协议、履行协议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协议;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协议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立即停

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客户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4)若律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形,有权中(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

十二、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十三、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十四、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十五、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数码邮件、电话等方式。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十六、风险提示

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客户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还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越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

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方式未告知律师事务所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民事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刑事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否则,会丧失上诉权。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七、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由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八、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十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由客户支付首期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本协议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客户:

法定代表人:(签署)律师事务所:(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第二篇: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甲方指派张理雨担任乙方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4年3月20日《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二、甲方指派的律师张理雨不再担任乙方涉嫌诈骗罪一审的辩护人。

三、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2014年7月5日签订时间:2014年7月5日

第三篇: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

申请执行〔〕。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申请复议〔〕,一审〔〕,二审〔〕,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执行〔〕。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

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项目提供见证/

咨询//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第三条指派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

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第六条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2.〔〕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预付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第七条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第八条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九条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代表:代表:

第四篇: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律( )非诉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篇: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律()非诉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及现场法律咨询,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代理费_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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