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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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辨析

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存在较大分歧,为了分清高压电力侵权责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界定“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的内涵,有必要分清谁是“从事高压电力活动的经营者”,应对高压电网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区间范围予以划分清晰。

一、我国关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立法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作业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未明确规定谁应当对从事高空高压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呢,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前后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作业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电力企业承担

我国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5年颁布了《电力法》,该法未明确区分高压电力侵权事故的责任承担与低压电力侵权事故的责任承担,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电力运行事故侵犯用户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电力运行事故”的词意与逻辑关系上分析,高压电力侵权属于“电力运行事故”的一种类型,故高压电力侵权的责任应当由电力企业承担。

3.《供电营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高压电力致人损害应由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电力工业部在1996年10月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该部门规章也没有区分高压电力侵权与低压电力侵权的责任承担,也是概括性地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进行划分,也就是规定应当由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上发生的侵权事故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高压电力侵权与非高压电力侵权进行了区分,由于受到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影响,前述司法解释在规定高压电力侵权责任的承担时明确规定应当由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就是高压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规定应由高压电力活动的经营者承担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确定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合同双方的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分界点作为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安装了电能计量装置,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的规定确定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未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则不应当按照该条之规定来界定高压电力的交付,进而判断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理由是:如果用电企业用电地点与电网企业的输电路线距离较远,电网企业一般要求用电企业自己出资购买电杆、电线及其他设施、设备架设一条“专用路线”,该路线的产权属于用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在用电企业从电网企业输电路线接线的电杆处,但在产权分界处一般未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如果安装了电能计量装置,可以以该电能计量装置作为高压电力所有权的分界点),故供用电双方无法在产权分界处完成高压电力的交付,无法在产权分界处记载供方向用方交付了多少电量,用电企业无法对“专用路线”上的高压电力进行占有、控制,在“专用路线”上发生的电力损耗也是由供电企业承担。显然,在此种情况下经过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的高压电力并未在供用电双方之间完成交付。

第二,供电企业向用电企业交付高压电力的地点应当是电能计量装置,高压电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后所有权就从供电企业转移给了用电企业。首先,高压电力交付的完成与高压电力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所交付高压电力电量的记载,如果没有对交付高压电力电量的记载,供用电双方就无法进行买卖高压电力的价款的计算,卖方转让高压电力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其次,高压电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之后,用电方才能够对所购买的电力进行控制,才能够对所购买的高压电力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最后,高压电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之后,高压电力发生损耗的风险才由用电企业承担。鉴于供用电双方是按照双方之间设置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供电量的记载,是按照电能计量装置记载的供电量计算供电的价款,故高压电力经过电能计量装置之后发生的损耗就应当由用电企业承担。所以,应当以供用电双方在双方之间设置的电能计量装置作为高压电力所有权的分界点。

2.从事高压电力活动主体承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区间范围的界定

高压电力的所有权人是高压电力的经营者,是承担高压电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主体,高压电力所有权的分界点是电能计量装置。所以,发电企业生产出高压电力之后至高压电力经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这个区间段发生的高压电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应由发电企业承担;高压电力从经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到经过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之间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这个区间段发生的高压电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电网企业承担;高压电力经过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之间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之后发生的高压电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用电企业承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J].《人民司法》,2015(1):29.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04-605.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df078a5c4ed42919e1fa809017c247d[2024-2-25].

[4]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42b706dd7334ed28f31a81201016c7a[2024-2-25].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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