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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2024年起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公告)明确,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金三系统上线后,根据《房产税申报操作手册》,2024年起房产两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变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同时从租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半年申报,每年6月申报上半年税款,“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上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申报租金收入”填写上半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每年12月申报下半年税款,“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下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申报租金收入”填写下半年出租期间分摊的租金收入,即2024年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从租房产税收入确认方式的调整为房产税的征管带来了便利,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的管控房产税税源,同时也便于纳税人更为明晰的进行纳税申报。然过渡期的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仍需明确。
首先,对于提早取得房租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假定A纳税人于2024年11月取得租金收入并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房屋所属租赁期为2024年全年,依据老政策,该纳税人需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即2024年12月申报并缴纳房产税,而依据新的操作手册,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2024年6月,同时该纳税人于2024年6月仅需要申报缴纳所属租赁期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税款。现根据老政策征收了该笔出租房产税后,再依据新的操作手册则有可能会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其次,对于延后取得房租收入的纳税人,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漏征。假定B纳税人合同约定于2024年1月收入前一年的租金收入,房屋所属租赁期为2024年全年,依据老政策,该纳税人需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即2024年2月申报并缴纳房产税,而依据新的操作手册,该笔所属2024年全年的租金并没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故在现依据老政策将该笔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为2024年,同时新的操作手册仅明确了租赁所属期2024年以后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造成这笔税款的漏征。
房产税现行的纳税义务时间依照的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而新的纳税义务时间仅仅参照《房产税申报操作手册》,并没有其他可以依照的法规文件,从上下位法来说并不合理,同时《房产税申报操作手册》对于过渡期的房产税申报时间也未做详细说明。故在政策层面上,望税务部门能够以较为正规的文件对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尤其是过渡期的纳税义务时间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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