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4-03-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强化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强化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同时废止。

  • 推荐阅读: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相关内容:
  • 新劳动合同法:八大关键词
  • 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关键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本站 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八大关键词,供大家阅读参考。关键词一:签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须知
  •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 〔20xx〕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与肇庆市原医疗保险政策相比,对这次修改的新《办法》参保缴费方面提出以下几点须知:一、要求按月按时缴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重...

  •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加价提车是否真成历史
  • 央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记者 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今起实施,不加价提车,不强卖保险,不捆绑销售,好政策怎样落实到位?今年的4月14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xx年7月1日也就...

  •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了《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

  • 解决落枕最有效办法
  • 日常生活中遇到落枕是无法避免的,且是经常性的,为了快速解决落枕,小编整理了下面的解决落枕最有效的办法,希望大家感兴趣!造成落枕的原因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最常见的):在我们睡眠的时候,头部枕的枕头过高或者过低都会造成颈部的肌肉痉...

  • 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为强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 2024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 欢迎来到本站 ,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那么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内容是啥?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20xx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背景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

  • 支付结算原则要求与《办法》全文
  • 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

  • 查看更多>>

    办法

推荐站内搜索:我的发现作文300字、我长大了》、江西自考网所有成绩查询、自考试题及答案、我身边的好老师作文、山西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驯龙记观后感、苦涩日志、吉林自学考试成绩查询、教师考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文章链接:https://678999.cn/42572.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一路高升范文网

提供各类范文...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