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投诉者,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热线电话及信访事项的日常接收、接待、登记、转办、回复及信访资料的存档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涉及本校监管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举报和投诉等信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群众来访,必要时请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二)学校领导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由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办理;
(四)对来本办上访的人员,要求其填写《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记录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可不予勉强;
(五)对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员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附件2),必要时可以录音。
(六)对不属本办监管职权范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向举报人作耐心解释,请其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反映。
附件1:
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接待人
接待地点
附件2:
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电话
来电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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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记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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