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精选3篇)
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篇1
甲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员工家属(以下简称乙方)
一、这次活动员工家属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红螺寺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三、红螺寺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员工家属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工家属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员工家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钓友必须签署《自助钓鱼、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八、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此次活动结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篇2
第一条 旅游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游社对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行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行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游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预付旅行费用;旅游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游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行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已付旅行费用。如果因此给旅行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社在行程中弃置旅行者的,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已付旅行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行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行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行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行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社还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已付旅行费用。
6.旅游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行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区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行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游社应向旅行者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者要求退货的,旅游社应自旅行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游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社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游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行景区、减少旅行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行者相应旅行费用(约定旅行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行费用总额),并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游社出现其他《旅游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游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行者
1.旅行者不按约定支付旅行费用的,旅游社有权解除合同,旅行者应向旅游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行费用总额)。
2.旅行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行者应向旅游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社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行费用总额)。旅行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行团队的,视为旅行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行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行团队的,旅行者应向旅游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游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行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行行程,给旅游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行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行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游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游社和旅行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游社应向旅行者全额退还已付旅行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游社与旅行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行者。
2.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社和旅行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行者滞留的,旅游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社和旅行者协商合理分担。
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篇3
甲方(旅行者):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旅游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团号:
1、行程安排:自年月日时分至当日时左右游览下列景区(写明游览景区和停留时间,安排自费景区和购物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自费景区不得超过个,购物不得超过次。)
2、返程集合时间:年月日时分。
旅行车空调无空调车号:午餐安排有餐标:元/人无购物安排有店名:导游员姓名:电话:旅行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出发地点:备注:旅行者为团体时,可推举代表为签约人,其他旅行者情况填入下列表格: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和邮编备注
第一条旅行内容本合同正面甲乙双方约定的旅行、服务标准、游览时间等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旅行费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此次旅行费用全部付清。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参加此次旅行,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3.在旅行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行。
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行期间的个人保险。
3.对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有义务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行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区。
第五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违约金。
第六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时返回到集合地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行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游社合并组团。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沈阳市旅行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协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时起生效,至此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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