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txt3努力奋斗,天空依旧美丽,梦想仍然纯真,放飞自我,勇敢地飞翔于梦想的天空,相信自己一定做得更好。4苦忆旧伤泪自落,欣望梦愿笑开颜。5懦弱的人害怕孤独,理智的人懂得享受孤独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 】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
第二篇:西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西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庄子29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630000100012823企业资质证书号:2014(042)法定代表人:韩兴武联系电话:0971-4115652
邮政编码:810000委托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姓名:国籍:
居民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籍:×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让方式取位于、编号
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
宁国用(2014)第175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9253.1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 2014 年 02月 20 日至2014 年 02月 20日止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海湖逸景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宁规建字2014-162-12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2014-0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03月01日,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西
宁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4房预售证第×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
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城西区西川南路139号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房屋代码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层高为 2.8 ,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 。
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1,非封闭阳台数为:0 。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仟×佰×拾× 万×仟×佰×拾× 元整。
4、×
第三篇:聚焦商品房买卖合同
聚焦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如今,新的楼盘一栋栋地开,买房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省会房市呈现着一片繁荣景象。但在房屋买卖、使用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消费者并不全都清楚。本文仅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入手,希望能够为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一些参考。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啥
近日,一位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向记者倾诉了他的苦恼,李先生说,今年他打算买一套房子,为了房子,差不多已经折腾了两个多月了。现在终于打算和开发商签合同了,可李先生也犯了愁,那么厚的一沓合同,真是不知道该怎样签。虽说每一项都有清楚的规定,可自己就是不放心,生怕有一项弄不准,就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接到李先生的电话后,记者在房产超市对部分买房者进行了随机采访,很多购房者都向记者表示,不太清楚商品房的合同该怎样签,至于怎样更好地让合同体现消费者的利益,则更是不清楚了。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简介,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是一种示范文本,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本着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协商制定。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还会附带一份补充意向,主要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中没有涉及部分的补充说明。
随后,记者采访了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冬梅女士,张女士说,虽然现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统一制式的标准文本,里面已标明了应该签署的各项主要条款,客户只须在空格内填上文字数据即可。但作为购房客户,花巨款买一套房子毕竟是一件大事,在签字时有些关键地方还应多加注意。随后,张女士向记者详细简介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地方: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敬请期待本站 推出更好文章:wWW.HAOWORD.cOM)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不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
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典型案例分析:识别对购房人不利的合同条款
张先生在一次房展会上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觉得户型设计、位置和价格都不错,与自己的理想很接近,且“五证”齐全,便二话没说,当时就签了购房合同,并还交了购房款三分之一的定金8万元人民币,只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一到就可迁入新居了。但已时过半年,发展商仍交不了房,张先生当初的兴奋劲儿也随在这半年来频繁地找发展商的过程中消失了,剩下的只是无尽的烦恼。气愤之余,张先生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便找律师咨询。律师在对合同进行审查后发现,下列条款对张先生极其不利:
一、合同约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允许误差在5%,如误差超过5%,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购房者所得到的面积一般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如果互不结算,吃亏的肯定是购房者,由此可见,上述条款对张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显的。
二、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等,而发展商若没有按时交房,却啥惩罚措施也没有。? ÷墒λ捣ǎ赫馐且惶趺飨圆还降哪谌荩矶喙悍空呷?忽略了。现实中出现的发展商延期交房却理直气壮,购房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就是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应参照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惩罚标准追究或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这样,出现问题购房者才有计可施,有权可维护。
三、合同约定:若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不负违约责任。律师说法:这是强词夺理,法律没有规定施工问题属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问题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这一条应当从合同中删去。
四、合同约定:发展商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
律师说法: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交房以啥为标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甚至出现这样的事:发展商交房时通知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领取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先交一笔钱才能给钥匙,否则不给。到头来购房者还是住不进新房。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将交房的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发展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发展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样办,很多合同里却没有规定,以至于问题发生时不知所措。同样建议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可约定违约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样,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对房屋的配套设备约定不清。在张先生的合同附件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有关标准该怎样办。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购房者的注意。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
申请成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
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
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
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
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
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
件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
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
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7日内,将差
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
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10%作
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
求后7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
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
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7日
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
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10%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
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
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
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
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
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
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
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
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
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
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
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
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
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
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
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
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
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
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
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
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
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
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
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
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
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
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
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
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
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三、 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 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 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 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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