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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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五、本协议未涉及之处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班 级:

  20xx年x月x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2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

  (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住校生原则上只能在规定时间才可出校,若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的事故者,责任自负。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呢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 ,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害事件,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1、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有关要求和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2、学校应强化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也无警示标志,也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限入保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班主任(签字):__________

  乙方(学生):__________ 学生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3

  中学生寒假安全责任书为了让学生度过一个愉悦、安全的寒假,彻底杜绝寒假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寒假安全责任书:

  一、班主任寒假前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并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好寒假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对学生寒假期间安全进行全面监护。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把学生寒假期间防烟花爆竹伤害、防触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作为防范重点,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三、学生在寒假期间,学生家长必须监护做到:

  (一)、警钟长鸣,注意安全。

  1、认真学习安全常识,遵守安全公约,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2、天寒地冻,减少外出,如须外出须在家长带领下外出,必须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3、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靠近电源,不随便动各种电源插头、电线。使用电器须由家长指导。

  4、不玩火,远离火源,注意消防安全,预防煤气中毒。

  5、不在危险地带玩耍,不做危险性游戏,远离危险因素。

  6、远离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不准进入网吧、台球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不长时间看电视或玩电脑游戏等。

  7、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不暴饮暴食,不吃冷食和生食,不乱吃水果及不明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二)、做好学习、生活安排。

  1、按时完成假期作业。

  2、抓紧时间适当补差、补缺。

  3、寒假期间多读有益书籍,开展“每人读一本好书”活动。

  4、过一个节俭、文明、祥和的春节。

  四、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利用假期时间认真分析前一段时间学习状况,总结成绩,明确不足,同时制订出下学期切实可行的学习、生活计划。

  六、安全警钟,应长鸣不止,希望每位家长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确保子女假期身心安全。凡在假期出现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放假时间:

  依上级要求,寒假从20__年1月 日(农历腊月 )起,至20__年2月 日(农历正月 )结束, 月 日正式开课。

  学 校(盖章): 班主任(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学 生(签字):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4

  教育培训中心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划分责任界限,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本中心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每位上课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并服从本中心的安全管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病有事必须由监护人提前一天向本中心教学部书面请假或电话请假。(电话:);

  4.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气枪、红外线手电筒等违法违禁物品进入教室。出现火灾、地震时,应按安全通道方向逃生。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或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报告。

  5. 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严禁私自下塘下河游泳钓鱼,不到施工场地和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危险地带游玩和逗留。因上述行为出现事故的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6.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本中心会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由监护人负责按时接送,因监护人接送不到位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中心地处繁华地段,行人车辆较多,学生上课期间不得向窗外扔水瓶、石子等东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自负。

  8.本协议一式一份,学生入学时由家长和学生签字后交由本中心存档。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中心上课期满为止。

  环球教育培训中心(盖章) ; 学 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5

  甲方:xx市教育局

  乙方:

  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做好局直属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强化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严防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特签定责任书: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强化对局直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考核指标纳入教学督导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局直属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

  二、乙方必须建立由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学生健康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乙方必须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通过不断培训,提高卫生知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乙方校内的小卖部由校方按食堂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小卖部不准向学生供应自制饮料,学校内不得单独设立小食店。

  六、乙方要认真落实健康教育课时,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教育,特别要开展防止食物中毒常识教育。

  七、乙方积极配合,并积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年月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6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明确学校(甲方)与学生(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学校责任

  第一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内学生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学校必须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辅导员必须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情况。

  第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九)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责任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应向家长告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生遇到困难及发现安全隐患,应向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

  第十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的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的;

  2、到卫生状况不良的私人饭馆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贩毒、参与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聚众闹事等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违反规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中去洗澡、游泳的;

  6、违反教室、宿舍和其他场所管理中消防、用电的规定,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在寝室吸烟,无人寝室电源没关等引发火灾或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7、在无人野外或夜间单独出行,盲目听信他人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8、外出活动租用私营车辆或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和超载的车船,不遵守当地交通法规的;

  9、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籍和音像图片,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的;

  10、学生参与邪教、迷信等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生及家长已被学校告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违反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规定,造成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受到损害的;

  (六)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

  (七)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未按学校规定进行的;

  (八)学生私自到校外找工作的;

  (九)学生攀爬校内建筑、围墙、树木或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违反操作或安全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人身、财产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害和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学生经济补偿。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学生本人及所在系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_____工程学院_____系(盖章) 乙方:__________学生或家长(签字)

  系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7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辅导班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本辅导班,辅导班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辅导期间辅导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全体补课学生都要接受领航辅导班的法制纪律安全教育,保证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领航辅导班纪律安全制度,服从本辅导班纪律安全管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必须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提前向辅导班老师当面或者打电话请假,说明情况,不得代别人请假。 4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横过马路和马路拐弯处的车辆,骑车回家的同学更要注意。由于冬季天气寒冷,路面遇下雪天气比较湿滑,寒冬腊月路上车辆较多,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5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气枪、红外线手电筒等进入教室。不玩危险性的玩具。

  6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响视频。不进网吧等各种娱乐性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滋事寻非。在上课期间外因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伤的,由学生及其参与者负全部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纠集他人或者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或以威胁、恫吓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不准私自去水库等外出游泳 钓鱼、溜冰,不到施工场地和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危险地带游玩和逗留。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因上述行为出现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辅导班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辅导班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辅导班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火炉、煤气罐等煤气中毒、电热毯触电、着火等安全隐患,不住危房,晚上应该熄灭火炉并保持烟筒以及房间空气流动畅通,发生事故的,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11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6、7、8、9条处理.

  12学生应该学会自救和互救。若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辅导班补课期满为止

  补课单位 (盖章) ;

  学 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学区

  乙方:________ _____年级_____班 监护人:__________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学校对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5、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7、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8、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或在上学期间不遵守学校规定发生的如,翻院墙、骑摩托车、电瓶车、乘坐或驾驶农用车等;

  2、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心理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以及由先天性疾病引起经教师正常处理无效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7、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8、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有某种原因造成的;

  9、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0、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课、体育竞赛活动中在教师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12、地震、泥石流、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13、伪造个人联系信息,导致学生有突发情况不能及时联系到监护人的;

  14、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有效期为从签订之日起一年。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9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二)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强化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小孩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小孩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办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小孩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小孩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小孩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5、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办公室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9、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10、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不法分子绑架、拐骗和走失。

  11、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2、严禁未成年人参加农村封建迷信活动,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小学生在进入“三厅、两室、一吧”活动。

  1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

  1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15、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16、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汽枪、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17、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18、发现外来干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不法分子和外校学生的,要规劝其离校;发现违法乱纪者,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9、强化对小孩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培养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和健全的人格,避免误入歧途。

  20、教育小孩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小孩犯罪和受到伤害;

  21、《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2、《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3、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

  24、《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并验预防接种证。

  25、根据《中小学婴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我校婴儿园、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家长应每天按时接送,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学生安全,接送学生家长及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大门口两侧等候。接小孩时教育小孩有礼貌地和老师告别,使班主任心中有数。请家长嘱咐小孩不得提前到校,否则责任自负。

  26、学生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由校方老师及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罚;造成事故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列相关事故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学生在校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犯校纪校规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校应虚心接受老师及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教师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按正规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不得故意闹事,扩大矛盾,更不得蓄意报复老师。

  (三)在实验操作中要按规定正确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在体育活动或集体活动中,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得单独行动或从自己兴趣出发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如果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八、本协议书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至学生离开本校(含毕业或签订新的安全责任书)时失效。

  *小学(盖章)

  责任人(班主任)签名: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名:

  盖章:

  年级: 年级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年四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0

  学校住校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住校生安全协议书如下: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校为住宿生提供学校食堂用餐条件,并负责监督食堂学生用餐的卫生、质量,为防止学生在校外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或引起食源性疾患,学校规定所有住校生一律不准出校就餐,如家长子女违反或因某种原因到校外就餐而因此发生食物中毒或引起食物疾患事件的,一切后果均有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3、住校生住校时间为上周星期天下午5:00到校至本周星期六早7:00后自行回家(放假调整除外),住校生学生到校后至本周星期六放学期间,一律不得私自出校门,因生病或者有特殊事情需要出校门的,必须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或值班主任签字后,交门卫室登记,方可出校。如学生私自翻越围墙或私自混出校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星期六早离校回家,不得在学校留宿,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4、①住校生在校内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管理。按时作息,及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并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②住校学生在校外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有损于学校形象的事情。家长、学校应强化住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禁止住校生外宿,因学生自己偷偷在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5、学校严禁住校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手机、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6、严禁住宿生私自翻越围墙出校到山塘水库河沟游泳,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7、家长应强化对住校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住校学生在住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住校生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如在住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住校纪律,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和处理,对不服从教育的、教育无效果的,住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学生,学校有权拒绝其住校。

  8、学校不准学生进网吧上网,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如学生违反规定到网吧上网,造成安全事故,学校一概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如学生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重视对女生的安全教育,家长应强化自己的子女的思想教育、生理卫生等教育,并教育其慎重交友,学校要求女学生严格按时作息,如私自外出或与不良人员交往,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0、学校严禁学生谈恋爱,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家长也应强化相关教育,如发现学生谈恋爱,立即通知家长,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1、学校严禁学生结伙玩耍,星期六早7:00离校回家,要求学生离校后必须第一时间回家,如学生结伴玩耍,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住宿时间段内。

  14、本协议书如有遗漏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班级:

  学生姓名:

  (家长签字):

  电话:

  (班主任签字):

  东城中学教导处(公章)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1

  一年一度的暑假来临了,这个热情的暑假期间,我们“三下乡”服务队伍将和您的小孩共同度过一段快乐的时光。您的小孩在暑假补课期间是否过得健康、安全、充实是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

  小孩是祖国的未来,小孩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因此,我们在安排好自己教学工作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您小孩暑期人身安全问题。为了确保学生补课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们在此诚挚地作出以下承诺:

  1、小孩无论是身在学校,还是外出校外,我们都会督导他(她)注意人身安全,并在最大范围内给予您的小孩以保护。我们会教育小孩外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上玩耍,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未满12周岁小学生不能骑车上街、上路;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参加的二年级的学生还小,顾希望家长能亲自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三、四、五年级的学生,我们会组织孩子排好队有秩序地上下学,对此,我们会分好小组护送孩子上学和放学,特别要注意在马路的两旁专门安排负责护送孩子安全过马路的人员,以保证活动期间孩子子的安全问题。此外,请家长在小孩回到家里之后,给我们打个电话报平安。

  2、暑假补课期间正值炎热季节,我们会教育小孩们多补水,做好防暑工作;注意饮食卫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不吃发霉、腐烂食物,防止疾病的发生。

  3、我们会通过教育的方式让小孩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等危险地方游泳、玩水、钓鱼、捉鱼,防止溺水死亡事故发生。

  4、我们重视提高小孩防拐骗、防绑架、防敲诈、防盗的意识,教育小孩未经大人同意不擅自外出,不走僻静小路,不随便搭乘便车,不论在路途还是在居所不随便与陌生人交往。

  5、我们会教育小孩不攀爬高处或危险地带,不翻墙,不携带危险物品,不玩火、不玩电。

  6、我们会教育小孩争做文明小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敬老爱幼,勤俭节约,做到节约水电、节约粮食。

  7、我们会教育小孩要与同学和睦相处,不打架,若与同学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我们会进行合理的处理。

  8、我们以上的的工作需要您的配合,在小孩出现任何不良状况时,及时与我们联系,希望家长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9、为了小孩的安全得以保障,希望家长能积极配合,若是在家或则在我们所负责的范围之外,我们概不负责!希望家长理解、配合、支持。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2

  为了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托管站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凡要托管学生不认同本责任书可拒绝入托: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托而转移给托管站。托管站与学生只是托管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托期间托管站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在托管站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或个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托管站有过错的,按托管站过错的大小确定托管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与托管站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托管站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托管的设施有关,但托管站的设施并无缺陷;(2)托管站或托管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到了托管时间后家长接到小孩(或自行回家的学生)应立即离开托管站回家,非托管站或托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托管站滞留、途中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托管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托管老师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师本人负责或由托管老师和托管站共同负责,托管站还可根据情节对托管老师进行纪律处分,但托管老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托管站不负责任。

  7、托管站开展室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托管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托管站不承担责任。日常托管期间,学生未到或私自离开托管站,托管站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托管站不承担责任。

  8、托管中心老师接送学生放学、上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学生违反交通规则。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托管站不负责任。

  9、托管站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托管站、托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托管站或托管老师承担部分责任。

  10、托管中心老师应准时接送学生,学生放学应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师,不应随意离开。学生家长或亲属朋友如有另外安排需临时直接从学校接走学生,应提前通知托管中心。

  1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离岗或违反规程,失责的工作人员负责。

  12、学生在托管站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托管站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3、学生在已经投保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托管中心必须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书面说明情况)

  15、其它未尽事宜,经学生家长与托管中心双方友好协商可在以下增补:

  家长确认签字: 启翔学生托管中心

  __年 月 日 __年 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3

  我校本班(一年级)于20xx年1月13日起为学生放寒假,为了切实做好学生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寒假期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特与学生、学生家长签定寒假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家长责任: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对学生寒假期间安全负全部责任,要强化对学生的全面教育及监护,把学生寒假期间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火、防触电、防汛、防自然灾害以及网络安全、文明度假、安全自救等作为教育防范重点,切实担负起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生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自身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寒假期间必须做到:

  1.交通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公路上跑闹、玩耍嬉戏,不攀爬车辆,不乘坐无牌照的机动车;不随意横穿公路,要走斑马线;遵守公共秩序,排队候车,文明乘车,车未停稳不得靠近车辆,上下车时不得拥挤,乘车积极让座,不在车厢内大声喧哗等。

  2.防溺水安全:严禁私自或与同学(朋友)结伴到水库、河流、水坑、池塘等危险地带玩耍、洗澡、钓鱼、游泳(游玩)、戏水、划船;如遇溺水事故,不得盲目施救,要呼救成人帮助。

  3.用电安全:要在家长的指导下逐步学会使用普通家用电器;严禁乱动室内外电线、灯头、插座等用电设施设备,严禁在标有禁止、禁行、危险等标志的用电设施设备处玩耍、逗留、攀爬等。

  4.防火安全:不玩火,不携带火种,不在山上或林间等易燃地方野炊、生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等。发现火灾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不逞能上前扑火;要在家长的指导下小心、规范、安全使用煤气、液化气灶具等。

  5.饮食安全:要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饮食卫生习惯;不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霉烂变质食品;不随便吃不认识的野果,蔬菜及瓜果要洗净后才可食用,防止食物中毒。

  6.防汛安全:要注意防雷、防雨,雷电天气不使用铁杆雨伞,不在大

  树及高大建筑物变电设施下避雨,避免被雷电击中;大雨天气,不要外出,如遇洪水要顺楼梯到高楼层或地势较高的地方防汛;高温天气,长时间在野外要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等。

  7.自然灾害安全:不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涵洞下水口、陡坡等事故多发地区游玩;要掌握野外防灾自救常识,不参加带有危险性的户外旅行活动,坚决杜绝到人迹罕至的地域或未向游人开放的区域旅行或探险。

  8.网络安全:要文明使用网络,不轻信陌生人的网上邀请,不和网友私自外出见面、外宿和远游,防止被绑架、拐骗或走失;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录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玩暴力、恐怖、色情等网络游戏及观看内容不健康的影视等。

  9.文明度假: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写乱画,不乱扔垃圾;要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摆阔气乱花钱,不打架斗殴。

  10.掌握安全自救常识:要利用闲暇之余,学习掌握一定的安全自救知识,防患于未然。要熟识报警电话(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 、交通事故122)。

  尊敬的家长,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了小孩的美好未来,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若寒假期间学生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校和学校教师不付任何责任。

  学生家长(签字):

  年级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xx年1月12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4

  为了切实做好婴儿的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婴儿不安全事故,保护婴儿、婴儿园的合法权益,健全婴儿园、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省、市、县、婴儿园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教育部《婴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特与班主任、婴儿、家长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

  (一)交通安全责任。

  1.婴儿上下学路途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婴儿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2.婴儿离园较远的由父母接送上学。

  3.婴儿上学、放学、返园、离园途中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婴儿及监护人、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坚决禁止婴儿上学乘坐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等其它机动车辆上学,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婴儿及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园外安全

  在下列时间段造成婴儿伤害事故,由婴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1.节假日、周末时间;2.婴儿因病因事请假或无故逃学期间;3.婴儿请假未获批准而私自旷课离园期间;4.婴儿园每天除正常在园时间段以外的时间。

  (三)园内安全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婴儿伤害事故的,由婴儿及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1)住家婴儿两饭期间不回家吃饭或提前到园发生的安全事故.(2)婴儿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婴儿园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而为之造成的安全事故。(3)婴儿或监护人知道婴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婴儿园而造成的安全事故。(4)婴儿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婴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及婴儿园工作时间以外,婴儿自行滞留婴儿园或者自行到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6)上课不听从老师的统一组织,私自活动或不按要求活动造成的安全事故。(7)婴儿违犯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造成的安全因素由双方婴儿及家长根据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8)婴儿上活动课因不按指导老师的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9)婴儿园严禁婴儿携带小刀、棍棒、器械、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婴儿经教育不听因携带危险物品而造成的自伤或伤及他人的不安全事故。(10)婴儿园要求婴儿一律穿平底鞋,因穿高跟鞋或皮鞋等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11)婴儿不得在电源、取暖炉周围玩火、烘烤东西。注意防火、防电。因婴儿不听婴儿园教育造成的一切用电、取暖等安全事故。(12)婴儿不得携带贵重物品上学,因携带贵重物品发生的丢失事件。(13)因婴儿违犯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的公共财物、师生财物损失或丢失的安全事故。

  2.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婴儿伤害事故,婴儿园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婴儿园不负责任:

  (1)地震、雷击、洪水、疫情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婴儿园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婴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婴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婴儿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饮食安全责任

  婴儿园要求婴儿自带食物、水等食品,早餐、晚餐应回家用餐,所有婴儿不允许购买三无食品、不卫生食品用餐。婴儿因购买三无食品、不卫生食品、饮料或喝生水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婴儿及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二、 事故处理

  1.婴儿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救助受伤害婴儿。

  2.发生婴儿伤害事故,婴儿园与受伤害婴儿的监护人或事故责任双方监护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书面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3.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同时婴儿园保留诉讼权。

  三、事故赔偿

  1.婴儿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2.婴儿园鼓励、提倡婴儿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婴儿园为婴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强行保险。

  3.婴儿发生安全事故,经婴儿园调解生效后,各责任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

  4.受伤害婴儿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婴儿园正常教育秩序,或者侵犯婴儿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婴儿的合法权益的,婴儿园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5.违犯婴儿园纪律,对造成婴儿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婴儿,除承担经济赔偿外,婴儿园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1.依照《婴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__年第12号令),婴儿园对未成年婴儿不承担监护职责。本责任书中所称“监护人”,系指婴儿家长或家长委托监护婴儿的其他亲属。

  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婴儿园、班主任、监护人各存一份。

  有效时间: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

  班级:  班  婴儿(签名)

  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并盖章)

  班主任(签名):

  婴儿园(盖章):__婴儿园

  __年_月_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5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生的安全,家长、社会、学校都有责任。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已反复地进行了安全教育,学生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为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请家长积极对子女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使他们不管在学校、家庭、社会都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安全规则,使他们在学校是好学生,在家庭是好小孩,在社会是好公民。

  一、家长必须教育学生在上课、节假日期间遵照执行以下安全公约:

  1、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禁止小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行车走路不闯红灯,十字路口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上学或放学时,禁止在公路上打闹、追逐、做游戏、弹珠子等不安全活动,过危险的路段应特别小心。

  3、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洗澡或游玩.

  4、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走廊嘻闹和做游戏活动,不做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或游戏,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以防伤人。

  5、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6、上、下楼梯要靠右行、有序,不准在楼梯上跑、跳、拥挤或打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过马路的学生,家长必须按时接送学生。

  9、学生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由校方老师及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和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注:家长,学生一经与各班和学校签定了此责任书,家长就要教育,管护好自家学生。若因家庭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学生不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从签字起学生在我校就读时长期有效。)

  班主任(签章)学生监护人(签章)

  学生(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6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划清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网络,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权利与义务:

  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

  3、学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事故与责任: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学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但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与教师无关。(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

  7、 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课间、午休除外。),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9、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0、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等,不买零食尤其是地摊上的小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1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吸烟酗酒,做危险性游戏。如有违反,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玩锐刃钝器,一旦出现后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14、严禁学生在教室焚烧废纸、点燃蜡烛、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学生自己负责。

  15、日常上课时间,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外出,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方承担一切责任。

  16、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

  18、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9、严禁学生到网吧上网,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0、不准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1、学校应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不准学生买其它食品食用,不食来历不明的食品,学生中餐由学校统一免费提供,学校供餐食品学生必须一次用完,不能带出学校或自由留取,若因违反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方自己负责。

  22、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

  23、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由学生方负责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20xx年元月20日终止(由学校保存)。

  校长(签字)或盖章: 学生家长: 班主任: 学生姓名:

  20x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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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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