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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的议案(通用16篇)

被收购的议案(通用16篇)

被收购的议案 篇1

  股权收购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持有A公司85%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85%股权(以下简 股权收购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持有A公司85%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8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等目标股权并成为A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以下称“股权转让”)。 故此,本协议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如下初步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目标股权数量:A公司85%股权。 2.2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200 年 月 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 第三条 尽职调查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3.2 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10)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股权转让协议 4.1 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五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甲方已完成对A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此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 (2)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附件)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甲方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4.2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与本协议初步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 本协议终止 5.1 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得终止。 5.2 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5.3 自动终止:本协议签署后,得依第3.2款之规定自动终止。 第六条 批准、授权和生效 6.1 本协议签署时应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6.2 本协议在甲方、乙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双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惟如有关披露为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时则除外。 7.2 本协议各方同意,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惟在该等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4)份,各方各执二(2)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兹此为证,本协议当事方于文首书写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分享到: 上一篇:连带责任的承担 下一篇:挂名股东权利 特别推荐· 合作协议书样本· 股东贷款协议· 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被收购的议案 篇2

  关于 股权收购意向书

  与

  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关于

  股权收购意向书

  甲方(收购方):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甲、乙双方已就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的相关收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

  一、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乙方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目标股权并成为目标公司新的股东(以下称“股权转让”)。

  二、目标公司概况

  有限公司(注册号: )成立于 年

  月日,是由乙方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经销;汽车运输。

  三、收购标的

  甲方的收购标的为乙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其中80%的股权以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权益等全部财产(附资产明细、债权债务清单)信息。

  四、收购价格、方式

  1、收购价格: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收购价格为 人民币(¥),最终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最终收购价格。

  2、收购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以现金方式和/或 方式一次性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 日内全额支付完毕。

  或者: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以现金方式和/或 方式分期完成收购,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 日内,甲方应至少首先向乙方人民币 元,具体在尽职调查完毕后,由《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五、尽职调查

  1、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 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意向。

  六、保障条款

  1、甲方承诺如下:

  (1)甲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此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时,应于 日内与乙方进入《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性谈判,并最迟于 年月日前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2)确保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3)甲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能够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该意向书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承诺如下:

  (1)在本意向书生效后至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2)乙方及时、全面地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4)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被这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乙方承担。

  (5)因目标公司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乙方承诺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最迟于年月日前将采矿许可证办理完毕,并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

  (6)乙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能够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股权转让成功,则目标公司股东由乙方一人变更为甲、乙两方,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 方具体实行经营管理;

  2、双方对目标公司实行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机构应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 日内进行变更,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由甲方委派名,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担任/由乙方担任;监事会由 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其余由目标公司依法选举产生。

  或者:目标公司由 方具体经营管理,有权自主经营、自主用工,另一方不得无故干涉;另一方有权依法查阅、了解、调取目标公司财务记录、会议记录等公司文件,对 方的经营行为有权予以合法合理监督。

  3、交割: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将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凭证、合同等全部资料交付目标公司新成立的董事会。

  4、工商变更: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5、因目标公司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价款处置、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的变更费用、税费等后续费用,在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后由甲方依法承担/由双方按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担/由目标公司依法承担;

  6、目标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八、保密条款

  除非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意向书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被收购的议案范文二

  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日期: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鉴于:X公司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即日达成如下投资意向,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与乙方已就乙方持有的X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

  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关于收购股权的议案)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

  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目标股权数量:X公司%股权。

  2.2 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20xx 年月 日经具有审计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其中,由甲方来承担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三条 尽职调查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乙方公司的资产、负债、或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3.2 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

  面通知发出满十个工作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股权转让协议

  4.1 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 工作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甲方已完成对乙方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此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

  (2)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附件)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甲方公司内部股东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4.2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与本协议初步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 本协议终止

  5.1 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得终止。

  5.2 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5.3 自动终止:本协议签署后,得依第3.2款之规定自动终止。

  第六条 批准、授权和生效

  6.1 本协议签署时应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6.2 本协议在甲方、乙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双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惟如有关披露为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时则除外。

  7.2 本协议各方同意,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惟在该等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兹此为证,本协议当事方于文首书写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盖章:

  (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盖章:

  (签字):

被收购的议案 篇3

  重庆移动沈长富议案:构建健康网络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今年带来的议案为《关于强化网络规范管理,构建健康网络环境的建议》。

  他表示,“今年我的提案主要是以强化移动通信网络的内容管理为主,对于网络环境的建设,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强化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正面引导。”

  沈长富在议案中提出,“由于网络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因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强化网络的全方面建设,促进网络的健康、和谐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沈长富提出,“构建和谐网络、健康网络、法制网络,应从强化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强化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应完善网络法制建设

  沈长富认为,网络建设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在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

  沈长富提出,应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公安机关可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可采取强行关闭违规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

  同时,应强化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他认为,应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进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

  需抓好网络道德引导

  沈长富在议案中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需要道德的约束。

  一方面,要树立良好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使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

  应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沈长富认为,规范网络管理,有必要在所有环节都织起一张“罗网”,将所有隐藏着不良行为的非法信息都过滤在外,保护网民的安全。

  应强化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如设立违规信息纠察、举报机制以及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的处理,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

  同时,应强化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在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不同而分级,根据不同分级对其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

  沈长富进一步提出,应强化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电脑、手机等终端装备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软件。此外,应对部分网络娱乐等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既可丰富网民的业余生活,同时约束网民,及时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

被收购的议案 篇4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xx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xx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xx元。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收购的议案 篇5

  22岁的黄某从20xx年5月到东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xx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黄某向东莞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黄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例。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被收购的议案 篇6

  关于交通道路建设的建议

  说到汽车已经是家喻户晓,汽车的出现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也加快了生活节奏的步伐。但令人烦恼的是在外出行时,时常发生道路交通的拥堵现象。甚至有导致安全的引患。建议:1.主要的交通道路强化执勤或安装指示灯。如:府前路与向阳街的交叉口、府前路与文昌街的交叉口、向阳街与真武路的交叉口、向阳街与北苑路交叉口、文昌街与北苑路交叉口。2.虽然在西苑街、北苑路、东苑路、向阳街、府前路、真武路有所拓宽,但远远跟不上人们的需求,经常形成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人身安全引患时常发生。其根本原因是:机动车道太宽与汽车的实际车身不相符。因此需将机动车道进行适当调整。3.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添加防护栏。4.无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强化执法制度。对于违规的车辆行人给予一定的惩罚教育。如非机动车闯红灯罚10——30元或执勤一小时。

  为建设和谐深泽、美丽深泽,让我们共同努力!

被收购的议案 篇7

  张某于20xx年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20xx年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20xx年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装饰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的。张某在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装饰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故装饰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且其于20xx年1月29日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

被收购的议案 篇8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收购的议案 篇9

  关于强化中小学生交通法规安全意识的建议

  在中午放学的时间,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从波斯坦路、文化路各所学校里的学生蜂拥而出,乱成一团糟。大马路上,有的互相嬉戏打闹、有的做深沉状闲庭信步慢悠悠的幌,很多同学视人行道如无物,这种现象实在要不得!为创建平安轮台,我们县委、县政府下工夫在各各路口、路段增设了巡警,在平时的放学时间,这些巡警都能很好的维持这一路段的交通秩序,但如果我们的学生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话,这些巡警也许就不会这么累了吧。只能说,这些学生根本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根本上说是老师未尽到宣教的责任。现在看好象是没出啥事,等出事后就晚喽!希望公安交警教育司法等部门能将交通(或联合其他部门)法规安全工作从细微如手,做到从小做起从我做起,强化安全意识,杜绝不守法的事情发生,亦可做为学生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来抓。这样,在他们步入社会后一定会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天下父母也有责任指导自己的小孩遵纪守法,帮助他们成人、成为有益于国家社会的人。初为人父的我也不例外,遂有了上述细微感言。柬纳!

被收购的议案 篇10

  编 号:议第25号

  代表姓名:涂军峰、范 薇、吴建新、邹玉凤、赵晓梅、董新明

  王翠红、尹为国、涂 君、朱玉忠、段曙明、冯永春

  类 型:工交财贸

  内 容:

  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基础设施作为直接为群众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产品,是改善和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根本保障。市委、市政府[20xx]1号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意见》提出,要“大力提高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20xx年全市115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涉及到此方面的就有两项,同时,程希书记在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到20xx年,城镇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预计为15%(分担率=乘坐出行总人次÷出行总人次×100%),这不仅需要政府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切实改善道路状况,增加公交数量,还要积极引导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充分表明市委、市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决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市对城市公交的年财政预算额仅200万元(从20xx年起),县乡道路大中修改造资金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这给实事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很大难度,而人民群众的呼声也很高,迫切要求增加城市公交的运营频次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县乡道路的完好率,确保安全畅通。

  就城区公交而言,目前在营的8条路线41辆公交车大多数执行的是1元票价,而运营成本却节节攀升,造成运营路线和运营班次越多亏损就越多,且公交车的使用年限(8年或50万公里)和尾气排放(pm2.5即产生的可吸入颗粒)也有硬性要求,这对于企业而言也确实不堪重负,进而使服务质量和档次有所下降,形成群众不满意,企业有怨言,最终必然导致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缓慢甚至停滞。

  就县乡道路而言,我市现有的787.24公里农村公路(其中县道217.24公里、乡道570公里),自20xx年相继建成使用以来,已经陆续进入大中修阶段,群众以各种方式反映的洪谢线、青长线、刘陈线等59公里县道和宁通公路南北辅道等60公里乡道破损尤为严重,社会反响较大,如若不加紧修复,国家投入巨资建成的公路,必将在短期内毁于一旦。而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实施对县乡道路的路面大中修,经费是困扰他们的首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为此,从改善民生、服务发展的大局出发,我们建议:

  1、适当增加城市公交的财政补贴额,从今年起每年至少增加20辆公交车,新增公交路线两条,并能在今年优先解决新增20辆公交车的资金缺口(新型、低排放的公交车市场价在40万元左右),同时,参照周边城市的通行做法,能予建立正常的财政预算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并能够在在今年调增公交补贴预算并逐年增长20%以上,以有利于城市公交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圆满实现上级考核我市到20xx年基本现代化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硬性指标。

  2、对县乡道路大中修,按照“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每年合理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多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援助、援建,以确保已建成的县乡道路不至于因较少的维修资金不到位,而花巨资重建或者改建,造成国家资产的浪费。

  年月日

被收购的议案 篇11

  提案号:246

  类 别 :民生改善类

  提案人:

  案 由:

  关于延长妇女产假至一年的提案

  一、提案缘由

  白天,一边工作一边想着家里的小孩,晚上也是多次起夜照顾小孩,休息不好,白天上班精神状态差,这是很多职业女性产后面临的难题。新疆现行产假为98天,难产、剖宫产的产妇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结束后,产妇虽然回到了单位,但自己却无心工作,还经常因为小孩哭闹等原因上班迟到,这是现行产假政策下回到工作岗位后绝大部分职业女性的状态。

  一是由于产假的限制,在职母亲们大部分到4个月后,便停止母乳喂养。而母乳是幼儿最合理的“营养配餐”,妈妈在哺乳过程中的声音、拥抱和肌肤的接触,能刺激幼儿的大脑反射,促进幼儿早期智力发展,有利于促进心理发育与外界适应能力的提高。尽管国家规定,产妇上班后有哺乳时间,但由于家与工作单位距离、工作单位不具备哺乳条件等诸多原因,女性在工作时间哺乳的占极少数,哺乳时间多是有名无实。职业母亲压力大,一旦产假结束,面对上班后的工作压力,加之上班后哺乳存在路途远、不方便等诸多现实因素,许多女性只能选择过早断乳。

  二是小孩在一岁前离不开妈妈的照顾,很多人回到工作岗位后,既不能专心工作,也无法好好照顾小孩,无形中给自己、同事、家人都带来了压力。而且,产假过早结束后,小孩多由老人来看,长远来看,这样既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也会造成隔代教育的矛盾与冲突,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与发展。

  三是产假时间太短产妇易患产后抑郁症。产假太短导致职业女性遇尴尬事业与家庭难舍的“抉择”,一边是工作任务,一边是家中哭闹的小孩,三至四个月后返回工作岗位的职业女性往往心理压力巨大,产后抑郁现象在返回工作岗位后更加明显,严重影响工作及小孩的成长。

  四是近年来,我国生育率降低,人口老龄化情况严重,开放“二胎政策”能够显著地缓解人口老龄化,并还有助于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和社会风险。但二胎政策放开后,很多夫妇不愿意在生育二胎,一方面存在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鉴于生育小孩后的产假太短,小孩无法照料的难题,特别是老人不在身边的年轻父母,短暂的产假更是影响很多母亲不愿意生育二胎的原因。

  二、建议:

  建议延长妇女产假至一年。

被收购的议案 篇12

  珠海市金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高标准建设金湾中心医院议案作结案处理的议案》。经审议,会议同意区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的审查意见,同意结案。

  会议认为,自区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将《关于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和建设三灶医院的议案》(现为《高标准建设金湾中心医院议案》)确定为大会议案并转交区政府办理以来,区政府高度重视,将它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扎实推进。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金湾中心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于20xx年9月30日顺利落成揭牌,现已正式对外试营运。以金湾中心医院为龙头,构建覆盖全区的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这将切实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基本实现了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对此,区人大会和人大代表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一是加快推进医院建设的后续工作。医院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医院主体工程虽然基本完成,但前期设计、建设与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后期仍要不断地配套完善。二是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继续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大人才招聘和培养力度,尤其是加快高级人才招聘步伐。三是强化规范管理。协调好与省人民医院之间的各项配合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促使共建医院健康有序发展,造福金湾人民。

  年月日

被收购的议案 篇13

  保护好大伙房水库的一池清水,让2300万人用上更加清洁的饮用水。

  3月6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孟凌斌和柳长庆分别向大会提出建议,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大伙房水源地的保护力度。

  大伙房水库是全国城市供水九大重点水源地之一,是我省中部七个城市23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对促进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更加显著的作用,保护大伙房水库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多年来,为了保护水源地,省及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大伙房水库的水质完全达到了饮用水的标准。然而,来自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农业种植的化肥农药等污染却难以根除。

  为化解这一隐患,柳长庆代表建议在水源地上游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此,有关企业在东港市建立了4300多亩的绿色生态示范园,采用生物科技、光电技术种植有机水稻,不用一滴农药,不上一两化肥,经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水稻研究所现场测定,亩产有机水稻517公斤。所产水稻,已经通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365项指标检测,完全符合有机稻米标准。

  目前,相关企业已经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流转土地3000多亩,按此模式种植有机水稻,未来5年,种植面积将扩大到105万亩,彻底清除水库上游地区的化肥和农药污染。

被收购的议案 篇14

  一、提案缘由

  据调查,红寺堡镇回民小学有1200余人,“留守学生”近300余人。占全学校学生人数的25%。学生养成习惯差,性格孤僻,心理品质与其他学生相比相对脆弱,在学习、生活、成长等各方面出现了各种问题,老师教育难度大。

  二、提案内容:

  红寺堡区是一个移民开发区,建区时间短,移民来自南部贫困山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大部分家长外出打工,小孩由爷爷奶奶或亲戚照顾,缺乏父母这样的直接监护人,隔代之爱他们不能完全接受,他们对父母的爱只能是期待。另外,教师关注度低。学校现在几乎都是超大大班额,教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能非常清楚地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这导致了教师对所有学生都是同一程度的关注,没有对“留守儿童”采取相应的教育办法。

  这些学生的学习成绩多数处于中下水平,行为表现和其他同学相比,也有很多差异。有的不喜欢讲话,下课的时候常常是一个人呆着,有的经常违反纪律,行为习惯较差。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造成他们对亲情的感受比较淡薄,心灵也比较孤独。另外,隔代教育对这些同学的学习、生活、成长也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三、对本提案的解决办法、建议:

  1、建议在外的家长多多和小孩联系沟通,强化情感交流,如写信、打电话、网络聊天或视频等,尤其要记住一些重要的纪念日等。

  2、建议学校或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留守儿童”配一名亲情指导教师或德育辅导员,让这些同学能及时得到关心和温暖。

  3、学校为“留守儿童”建立亲情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组织节假日兴趣活动等。

  4、举办爷爷奶奶培训班。向“留守学生”爷爷奶奶们传授相关家庭教育的观念、知识、办法,帮助“留守学生”爷爷奶奶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引导他们经常与小孩进行情感交流,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给小孩再成的不良影响,有效解决了“隔代亲”中存在的教育问题。

  5、政府成立专门的组织,让更多的人来关心这些小孩的成长和教育,如在社区设立“爱心小家”,请志愿者跟“留守儿童”结对活动。

  6、定期家访。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针对学生表现及时家访,交流学生的表现,了解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掌握学生发展动态,有效进行教育。

被收购的议案 篇15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x年和x年先后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外的方针,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两个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日益显露出不够完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x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也作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上,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

  x年3月28日

被收购的议案 篇16

  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频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位列第二,主要原因是部分学校责任心不强,理不到位。

  一、存在的问题

  (一)校领导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食堂运作恶性循环。部分学校食堂硬件符合规范要求,但由于管理不善,食堂经营难以为继。海口秀英区石山中学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都不次于市内学校,该校学生300余人,住校生80余人,由于管理混乱,食堂伙食费太高,就餐学生仅35人,学校食堂无法经营难以为继,只有对外承包负责,承包人为降低成本,舍弃原煤气灶不用而另砌烧柴的炉灶,不符合环保要求,面对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的要求,学校无动于衷;对于学生的吃饭大事,校领导漠不关心。

  (二)硬件设施滞后。一是全省学校当中有39.3%没有食堂,学生到校外小吃店或“小餐桌”就餐,食品安全风险难以防控。二是硬件的缺失,导致有22.2%学校食堂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48.1%的学校食堂监督量化等级达不到良好的规定要求,学生饮食安全难以保障。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现象普遍。一是个别学校食堂采购“三无”或来源不明的冻品原料;二是学校食堂对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达不到要求;三是食品不按要求存储。四是部分学校食堂索证索票不全,验收走形式,记录不规范。

  (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部分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较低,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匮乏。

  二、建议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考核指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学校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大学校食堂建设力度。将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以及办学条件评估指标体系中,使学校食堂设施的改善与其他教学设施改善同步。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分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同时让食品安全知识科普进校园、进课堂,使学生养成安全的饮食习惯。

  (四)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互通的食品原料采购信息管理查询系统,学校食堂重点部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执行事项和禁止执行事项,制定监管人员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实行“中央厨房”配餐制。政府引导餐饮企业在城市分区域建立若干个“中央厨房”(或称中心厨房、午餐配送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央厨房”负责配送、供应在校中小学学生及婴儿园的餐饮,以降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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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的议案(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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