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精选19篇)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经xx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湘江xx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
二、征收范围:桥梁厂至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2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
阳原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xx年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
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
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
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
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
第七区域:xx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
此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
三、征收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征收主体
阳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3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4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征[20xx] 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xx市xx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xx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清水塘片区棚改响石岭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3月5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5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6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xx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7
房屋征收部门:xx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xx县路号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波
被征收人:张 男 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xx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号),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年6月25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故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8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xx〕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妈妈,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办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9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0
因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五、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
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1
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3,927元((其中包括:平房171㎡×2400元/㎡=410,400元、平房23.56㎡×600元/㎡=14,136元、平房46.5㎡×400元/㎡=18,600元、平房13.3㎡×400元/㎡=5,320元、平房110.16㎡×760元/㎡=83,721.6元、平房34.16㎡×560元/㎡=19,129.6元、平房98.64㎡×650元/㎡=64,116元、平房54.4㎡×760元/㎡=41,344元、平房26.4㎡×650元/㎡=17,160元)。
2.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4,240元(其中包括:铁大门10.4㎡×50元/㎡=520元、厕所1个×120元/个=120元、电井2眼×1800元/眼=3,6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5,000元。
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等一次性货币补偿金额为683,167.00元。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如不服本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二月十一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2
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
xx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xx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3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征收范围.jpg
3、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4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呢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5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此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6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7
征收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林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内厝路8-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0。
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龙岩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xx〕429号)批准实施征收。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新罗区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号),征收人于20xx年3月22日公布《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征收人作出龙新房征〔20xx〕2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签约期限的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林辉明(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位于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汤玉灿夫妇与被征收人签订《个人建房协议书》,将其取得的70㎡建设用地指标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建设房屋。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为572.47㎡,确认18.89㎡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xx年6月3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997780元,二次装修市场评估价值为143890元,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的市场评估价值共计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xx年7月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缺席最后一次协商会,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8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篇19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此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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