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贤辉贩卖个人信息罪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11月24日,有幸被区人民法院邀请,全程旁听了肖贤辉贩卖个信息罪一案。
法庭正中是审判席设置有审判长、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审判席前是书记员,法庭左边是2名公诉人,法庭右边是辩护人,整个法庭庄严肃穆,代表着国家行使国家权利。
一、肖贤辉贩卖个人信息罪案情简要
本案被告肖贤辉为广东省某广告公司职员,其利用工作便利,将其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民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6万余条,以每条0.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敏,获利3万元。
二、肖贤辉贩卖个人信息罪审理情况
1、公诉人对肖贤辉贩卖个人信息罪公诉情况。公诉人公诉肖贤辉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公民信息进行贩卖,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鉴于肖贤辉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辩护人辨护情况。
1、辩护人按照肖贤辉与张敏的QQ记录为证据,认为所贩卖个人信息的准确率为80%以下,不足5万条。
2、辩护人提供肖贤辉父母家庭贫困证明及低保证件。
辩护人向合议庭建议,对肖贤辉判处缓刑。
三、合议庭对肖贤辉判决情况
合议庭对肖贤辉当庭宣判,判处肖贤辉有期徒刑3年,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罚金1.5万元。
四、本人心得
1、非法所得自问这是违法吗。
本案肖贤辉在工作中,将手中掌握的资源进行交易,获得非法大额利益,这是在公司规定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肖贤辉明显的是法律意识淡薄,或许行业内其他人都这样做,只是没有被国家法律追究而己。所以在非法所得面前要自问这是违法吗。
2、法律具有尊严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对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定性 “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一般性信息是5万条。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无论是一般信息还是敏感信息,无论张敏是否采用,无论其中部分信息(如手机联系号码)对张敏是否有效,都是贩卖了。笔者也认同公诉人的指控,只要有贩卖这一情节,就应纳入定罪的事实中,无论对张敏是否有效。
3、向社会进行普法是政府的应尽之责。
本案中,肖贤辉毕业于西南大学,就因为法律观念淡漠,不学法、不知法,不知道某些行为违法法律法规,才受到法律的严惩。或许肖贤辉的同事或者同行还在干着肖贤辉同样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背国家机关发现。揪心之痛啊,肖贤辉本有着大好前景,同妻子刚结婚不到一年,这就推动自由3年,在人生中背上了一个大大的污点,不应该啊!本不应有的犯罪行为,就是因为不学习法律,普法啊,政府应该下大力气,向广大公众进行强制普法教育,让本不应该的犯罪出现。
4、本案遗憾之处。在于肖贤辉贩卖6万余信息,被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5万元,庭审没有公开肖贤辉所贩卖的信息为犯罪份子所利用的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让公众也包括笔者对肖贤辉没有切肤之恨,认为其罪有应得或者说罪该万死的心理反映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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