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书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公路北侧西侧(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未尽事宜订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三条的内容作以下补充:
出卖人已选聘有限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华苑”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在签署买卖合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承诺遵守业主公约。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作以下补充:
买卖合同所指的商品房价款,并不包括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入伙费、应当由买受人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按规定买受人应支付的一切费用,上述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负担。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五条的内容作以下修改和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双方同意多退少补。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如有差异,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双方用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第四条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内容作以下补充:
买受人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计(人民币)佰拾万 仟佰拾(其中含定金人民币 。
2、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其中含定金人民币元),买受人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付清;
第二期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受人须在年月日之前付清。
第三期支付的金额为购房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元),买受人须于年月日之前付清。 3、银行按揭贷款付款
买受人选择在办理成年按揭方式付款。
(1)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买受人支付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含定金人民币元)。
(2)购房余款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由买受人选择的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买受人于签订本补充协议的当天,按提供按揭的银行的要求提供全部申请资料、签署贷款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并缴纳全部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契税等)。
买受人须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的银行账户之日为实际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的银行账户之日为实际付款日;以现金方式付出的。交付之日为实际付款日。
第五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七条的内容作如下补充:
1、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如买受人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相关银行按揭 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本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通知送达之日,买卖合同即视为被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售第三人,买受人所交纳的款项在扣除违约金后,余款由出卖人不计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2、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银行方面不予批准发放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向出卖人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或申请以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购买。
3、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若买受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由此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若贷款银行将其全部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出卖人,出卖人因此向买受人追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的内容如下补充:
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该商品房的单体建筑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必须交付全部的购
房价款(包括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交付房价款总金额或办理完成有关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交付完入伙费等相关应付费用)及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支付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各种违约金及有关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该商品房直至买受人缴清上述所有款项,出卖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出卖人因遭遇不可抗力和其它特殊原因(包括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或遇有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或遇有火灾、水灾、地震、疫情、恐怖活动、战争及其它影响出卖人按时交付该商品房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出卖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必须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可据此予以延长交付该商品房的期限。
第七条 双方同对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内容作如下补充:
该商品房的单体建筑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应书面向买受人发出入伙通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该商品房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买受人按出卖人之书面通知要求办妥入伙手续后,甲方才会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该商口房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约买受人。
若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书面通知之要求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再书面通知催告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了买受人,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发出入伙通知的方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选择的传真、信件或汕尾日报公告等形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
第八条 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内容作如下补充:
在买受人未付清该商品房的全部购房价款钱,出卖人保留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第九条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内容作如下补充: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无偿使用该楼宇屋面、外墙、楼顶、公共区域、大堂、、架空层等位置进行项目宣传和广告,但不得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如影响其通风、采光、产生噪音等)。
2、出卖人开发的该房地产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以及会所和商业中心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均归出卖人享有。
第十条 买受人在依法抵押、转让该商品房时,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与本补充协议中有关约定对买受人之受让人、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买受人之受让人、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中所含有的各项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买受人特此承诺,若买受人未取得该物业的产权证前,如买受人转让(包括转名、出售、赠送或其他处置方式)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必须事先取得出卖人书面同意并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价款总金额的1%的手续费,转让手续由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负责办理,否则有关转让无效。因转让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和受让方承担,若已申请抵押贷款的,如要更名,也需经按揭银行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法律或政策规定买卖合同不得转让的,则买受人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对通知时间的界定是:
1、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出卖人只要按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并以下述意一种方式传送,即应该视为在下列日期通知送达:
a. 如果是信函,买受人地址在市内,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三个工作日;买受人地址在市外,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七个工作日;
b. 如果是当面送达,则为收到买受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c. 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d. 如果是特快专递,买受人地址在市内,则为发出后二个工作日;买受人地址在市外,则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果出卖人的通知是以汕尾日报公告的形式发出,则以报纸刊登公告当日视为通知已经发出并已经送达买受人。
第十三条 出卖人所设置的样板房和发布的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售楼书或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中,如有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双方均已详尽阅读并理解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内容及文义(无论是铅印或者手写的文字)。双方确认,签署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买卖合同、买卖合同附件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或有任何不符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以下简称为商品房),
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
为: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
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
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
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 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 ),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 元(大写: ),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第三条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4、;
5、智能化系统:
(1)门禁系统:门禁感应器和感应卡,并具备小区联网功能。
(2)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产品,专用超五类线电缆入户,每户均设置双口信息插座(主卧室、起居室各一个),总出口带宽m 、入户带宽m。
(3)楼宇可视系统: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4)保安监控系统:摄像机,面分割器。
(5)停车场监控系统:读卡器和感应卡,控制器。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
的,甲方应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7、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
饰设备质量标准。设备和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不一致时,买受人所购 房屋之设备和装修标准以样板间装修设备质量标准为准,但是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有明确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不同于样板间装修标准除外。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
完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
“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第十三条其他:
1、;
2、;
3、;
4、;
5、;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或修改条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选择第贰种方式,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按第贰种方式处理。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款确定为:该房产项目整体建筑规划、会所、园林绿地规划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划设计变更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选择第壹种方式处理。
6、《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确定为:
(1)入住时供水系统(24小时市政管道冷水及市政大排水)、供电系统(市政双路供电)。
(2)入住时通讯系统、小区智能化系统具备开通条件;通道路。
(3)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系统(收视50套以上节目,包括:cnn、hbo、卫视各套节目、欧洲五套等)入住时具备正常开通使用条件。
(4)市政管道天然气系统入住时具备正常通气使用条件,且供暖系统和燃气热水系统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且供暖系统供暖标准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供暖要求。
(5)社区绿化(绿化率不低于%)、会所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于年月日之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6)上述有关费用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计收。
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壹种方式规定的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处理。
7、《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修改详见附件补充协议;
8、《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应附带有房屋朝向、空间尺寸、面积的户型图;
9、《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应附该商品房业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审核批准的“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0、建筑标准及设备说明补充如下:
(1);
(2);
(3);
(4);
(5)。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1、2项确定为:属全体买受
人或所在楼宇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1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选择第壹种方式解决,第1种
方式确认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开发公司应出示下列文件原件并提供盖贵公司公章复印件各
一份:
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
用发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建设工程开工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委托人所购商品房经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建筑平面
图及设备平面图图纸,并标注建筑详细空间尺寸、面积数据及装饰、设备材料等设施。
7、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8、所购商品房已经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的商品房预售暂测或
实测面积测绘报告;
9、所购商品房已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
案且依法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已经北京市居住小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房屋使用、维修、
管理公约》;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
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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