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公约
为强化阳光新城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及物业的增值,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 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如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装修制度,并事先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房屋活动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违章装修房屋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之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防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启动维修资金。
九、 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 在本小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2、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
险物质等,在楼梯间燃放烟花鞭炮;
3、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4、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5、 影响市容或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和张贴小广告;
6、 随意停放车辆或违反规定方向行驶;
7、 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9、 商品加工;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十一、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 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三、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保持道路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四、 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公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五、 强化精神文明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法、知法、守法;摒弃粗俗丒陋,告别愚昧无知;优化居住环境,争当小区好人。
阳光新城业主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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